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集贸市场主理者、广大消费者: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子计价秤的发卖和利用提醒告诫如下: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逼迫检定的计量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毁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得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危害消费者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卖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供应计量作弊改装做事或技能辅导,不得发卖造孽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如:“市斤秤”)。
各种经营户要对发卖、利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不雅观检讨,不得发卖外不雅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不得利用外不雅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电子计价秤的外不雅观应该符合以下哀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等信息。
(二)不得具有欺骗性利用特性。在其明显易看法位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利用的特色”的字样、对直接影响量值的部位应加铅封,不得通过面板按键等办法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干系的参数调度,不得添加作弊程序。
(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利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逼迫检定,并粘贴逼迫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利用。各种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该昭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用具显示量值。消费者如有异议,经营者应该重启开关键,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各种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卖场、早市、夜市等)主理方要按照“谁主理、谁卖力”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任务。
(一)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正秤,公正秤配置数量应该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该方便能干,便于消费者利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公正秤处于正常利用状态。
(二)对场内贸易结算用计量用具,要实施入场先行确认,按哀求统一登记备案、申请检定;要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职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主动化解计量抵牾轇轕,现场赔付因“缺斤少两”给消费者造成的丢失。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利用的电子计价秤不定期随机检讨校准,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对多次“缺斤少两”屡教不改和“缺斤少两”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户直接清退出市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利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标志,把稳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把稳称重前电子计价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哀求经营者重启开关键后复称,也可自行到公正秤进行复称,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公正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计价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同等。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范例案例公开曝光。若创造违法行为,请保存好干系证据,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电话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