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量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估量利用寿命已满并处于利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得到的扣除估量处置用度后的金额。
估量净残值率:
1、内资企业

《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履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事情的关照》(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履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样平常为10%。
估量净残值率公式:
净残值率=净残值/原值 (净残值在5%以内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有好几种方法:1.年限均匀法 =【(1-估量净残值率)/估量利用寿命】100%
2.事情量法=【固定资产原价(1-估量净残值 率)】/估量总事情量 100%
3.双倍余额递减法 =【2/估量利用年限】100%
4.年数总和法=【尚可利用年限/估量利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