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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无罪案例之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一):办案经由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通讯 2025-02-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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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状师,税务诉讼状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单位:广东广强状师事务所

亲办无罪案例之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办案经由 亲办无罪案例之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办案经由 互联通信

最近,笔者办了一个当事人涉嫌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的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
这个案件的开票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分享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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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指控的事实

这个案件的指控事变有两起:

第一起指控,购买富余票。

A公司的实际掌握人甲,从B公司的实际掌握人乙那里的购买了3张增值税专用***,税额是20万余元。

第二起指控,票货分离、油票分离。

经乙的先容,甲认识了某石化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的业务经理丙。

经丙撮合,A公司与C签订买卖条约,丙从其下贱客户那里筹集了大量的资金,打到了甲掌握的私户,接着从该私户转到甲公司的公户,然后从该公户达到C公司的公户。

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给A公司,并交付一个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加油卡(主卡)给A公司,但该主卡实际上没有交到A公司的干系职员手上,而是交到了丙的手上,丙将主卡上的油品分配到副卡上,由下贱职员将油提走。

经统计,C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项下的税款为270多万元。

二、辩解经由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交了四份法律见地给审查官,与审查官当面互换了两次,电话互换了将近十次,终极审查院没有认定第二起指控,只是认定了第一起指控。

审查院的决定,让甲涉嫌虚开的金额,从三百余万,一下子变成了二十余万。

得知审查官没有认定第二起指控后,笔者与甲的家属沟通,决定全额补缴税款。
经协商,审查院建议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适用缓刑。

但是,笔者以为审查院建议的刑期为两年有期徒刑,还是相对侧重了,然而当事人考虑到审查院建议适用缓刑了,还是赞许审查院的量刑建议了,并终极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署名了。

在审判阶段,笔者依然提出虚开税款20余万,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量刑过重了。
情由如下:

第一个情由,审查院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2024年4号法律阐明第11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金额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比例原则,如果当事人涉嫌虚开的税款金额是25万,并且情节一样平常的,那么中规中矩,既没有从宽,也没有从严的量刑,该当是一年半。

本案中,甲涉嫌虚开的税款金额是20万余元,比25万元少了4万多元。
那么中规中矩,既没有从宽,也没有从严的量刑该当是1年到一年半之间。

可是,审查院建议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两年,已经超过了一年半,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审查院对甲的量刑相对侧重了一点。

第二个情由,审查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充分考虑到甲的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

本案中,甲具有主动认罪应罚、补缴税款,乐意预缴罚金的情节。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量刑辅导见地第10条的规定,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型的30%以下;认罪认罚的,也是可以减少基准型的30%以下。
在甲具备上述三个情节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建议的量刑还是两年九个月,确实侧重了一点。

第三个情由,审查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在甲与乙之间表示处量刑均衡。

我们可以将甲与乙的涉案情节进行比拟一下。
本案中,甲是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乙是涉嫌为他人虚开,两人在本案中情节相称,所起到的浸染也是不分高下。
两人都具备的从宽情节是认罪认罚,乐意预缴罚金,但甲比乙多了一个补缴税款的情节。

可是,甲与乙的量刑是一样的,都是两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那么,甲补缴税款这个情节,就相称于没有考虑到,没有充分表示出法律机关鼓励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刑事政策,也没有表示出被告人之间量刑必须均衡的罪过刑相适应原则。

三、讯断结果

终极,法院部分采纳了笔者的辩解见地,调度了公民审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适用缓刑两年,比审查院建议的刑期少了三个月,也便是说比乙少了三个月。

四、履历总结

第一,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存在真实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中,取得***方在与开票方的业务经理,或者与居间人联系的时候,每每都会说到只要***,不要产品,法律机关第一印象就会认为取得***方在与开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

要旋转法律机关的第一印象,让法律机关认为存在真实交易,至少必须阐明清楚如下几个问题:

1.提货方垫付货款的问题;

2.取得***方高买低卖的问题;

3.货色没有直接交付给取得***方,而是直接交付给了提货方的问题;

4.提货方打给取得***方的货款是不是回流资金的问题;

5.取得***方是不是在敲诈开具***方、骗取开具***方的***的问题;

6.取得***方与开具***方之间是不是三流同等的问题;

7.取得***方在提货方的打款的根本上,额外出的那笔钱是不是开票费的问题(譬如提货方打款107万,取得***方出6万,凑够113万,开具***方开具***的时候,货款是100万,进项税额是13万,那么这6万是不是开票费呢);

8.取得***方与开具***方之间签订买卖条约,有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9.取得***方明明说自己只要***,不要货,为什么还是存在真实交易的问题。

(这些问题,太过繁芜,不是本文可以阐明清楚的,笔者将在后面的系列文章中,详细论述、阐明这些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留神笔者后续的文章)

第二,适用缓刑的关键。

这个案件中,甲之以是能够适用缓刑,最关键的缘故原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了金额最大的第二起指控。
如果没有打掉第二起指控,甲是不大可能适用缓刑的,就算可以适用缓刑,估计也要额外补缴270多万的税款 这对家属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第三,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起到了承上启下的浸染,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票货分离、油票分离部分,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刚开始与审查官沟通的时候,审查官也方向于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多次互换,才逐步的动摇了审查官的内心确信,逐步的打消了审查官疑虑。

如果审查官没有采纳状师的见地,那么在审判阶段,肯定将是一场刀光剑影的硬仗。

如果审查官采纳了状师的见地,根据不控不审的被动法律原则,在审判阶段,法院是不会主动对第二起指控进行审理的,审判阶段便是走个流程而已。

以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就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与审查官达成一存问见的,可以起到兵不血刃的效果。

第四,审查院的量刑建议并不是铁板钉钉一块,有理有据的情形下,法院也会调度审查院的量刑建议。

这个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就向审查官提出量刑过重了,但审查官没有采纳笔者的见地,由于是适用缓刑,当事人还是赞许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在审判阶段,对笔者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不雅观点,法院却听进去了,终极调度了审查院的量刑建议,少判了三个月。

事实上,两年前,笔者还在江西办过一个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院没有建议缓刑,在审判阶段,法院却调度审查院的量刑建议,改判当事人缓刑的案件呢。

以是,哪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不要躺平,在审判阶段,连续据理力争,说不定会有惊喜。

第五,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取得***方要适用缓刑,必须补缴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如果审查院或者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增值税税款丢失的,就涉及到为国家挽回税款丢失的问题。

如果不补缴税款,就意味没有为国家挽回税款丢失,哪怕金额再小,审查院估计也不大可能建议适用缓刑。
就算审查院建议适用缓刑了,在审判阶段,该量刑建议分分钟也会被法院调度,改为适用实刑。

须要把稳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中,补缴税款的主体是取得***方,即抵扣方;也便是说开具***方,没有补缴税款的责任。

但是,没有责任,不代表不可以补缴税款。
在取得***方,没有补缴税款的情形下,开具***方也可以代替取得***方补缴税款,以争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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