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电子条约,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电子条约视为书面形式的条约。
无论是传统的纸质条约,还是电子条约,都是条约的书面形式,书面条约最主要的目的便是立字为据,在日后因条约如约产生轇轕时,能够作为证据实现防抵赖效果,帮助当事人掩护自身合法权柄。
而电子条约的实际利用却存在诸多问题,研究裁判文书网的电子条约轇轕案件,可以明显创造近年来大量因电子署名不可靠而导致电子条约败诉案例急剧上升,无法实现订立条约时预期效果,给当事人造成的丢失让民气惊:

(2021)晋08执375号案例中,条约为双方通过某电子签约平台在线实时签署,文件格式为PDF。另查明,本案所涉《个人借款条约》中借款人名称杨某某署名系打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公民法院认定,该案所涉《借款条约》中借款人名称杨某某的署名系电子签章,无法确认署名真实性以及是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0)沪0105民初3332号判例中,上海市长宁区公民法院认为,根据某电子签约平台出具的《技能报告》,电子签约平台系通过***号码、短信验证码的形式进行实名认证及签署验证。然而原告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应已节制被告的***信息,而对短信验证码吸收设备是否为被告掌握,《技能报告》并未解释,原告也未供应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难以认定干系电子署名为被告本人所为,对原告供应的《补充协议》及《技能报告》均不予采纳;
(2020)粤01民终12365号判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在查明原形后,认为:某金融平台通过某电子签约平台为洪某某申请了一张数字署名证书,但没有证据显示已经由洪某某赞许,并由洪某某申请。金融平台在未经洪某某赞许的情形下,代洪某某申请电子署名证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协议的签订并不是洪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0)湘11执210号判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审查后认定,申请实行人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不仅确认了债权的数额,还将发生争议时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改为由南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属于实体权利的重大变更,但该协议的题名处仅有一枚字样“李某某印”的电子印章,其上的字体为普通印刷字体,无法认定其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署名,无法确认为李某某本人签署;
(2019)粤0112民初12565号案件,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首先,从两份协议的签订来看,原告的电子署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两份授权协议均是在2019年5月26日签订的,但原、被告的签章均完备不同。原告主见其从未授权过电子签约平台天生其本人的电子签章。被告没有供应证据证明原告的电子签章有进行存证。而且,两份协议同时签订且主体相同,却在两个不同的存证机构进行存证,也有违日常交易习气。再根据原告供应的被告于2019年5月26日向原告发送的实名存证关照的内容来看,被告通过签约平台为原告申请了一张数字署名证书,但没有证据显示已经由原告赞许,并由原告申请。被告在未经原告赞许的情形下,代原告申请电子署名证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协议的签订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9)皖1623民初3951号判例中,安徽省亳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认为,昆山某事情室注册韶光为2018年8月28日,其于2018年8月10日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签约平台签订的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属无效条约;
(2018)苏01民终8119号案件,杜某基于江苏某商务公司在某签约平台的网页中承诺的经其签署的电子条约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可被法律机构直接采纳,”完备等同纸质效力”的标准,在签约平台与江苏某商务公司签订了做事条约,其目的是为了签订与纸质借贷条约相同法律效力的电子条约以确认其与远在异地的章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利息约定的真实性。杜某与章某某因借贷利息问题产生轇轕后,杜某基于该电子条约向江西省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电子条约的真实性未能被法院采信。即江苏某商务公司所供应的电子条约的效力未能达到其所承诺的与纸质条约同等效力并被法律机关采信的条约标准,致使杜某依据该电子条约向章某某主见条约权利的目的不能实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公民法院认定,江苏某商务公司在电子做事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由此给杜某造成的经济丢失。
上述案件,法院都因此《电子署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署名法律规定为准绳,认定实务的电子署名不具备专有性和独占性,无法将署名行为同署名人建立可靠关联,条约的签订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可靠的电子署名,故而电子条约法律效力欠缺不具备抗抵赖。
随着对《电子署名法》理解的加深,各地法院在法律审判中愈来愈看重审查电子署名的法律有效性,裁判文书网中仍有大量同类案例。
因此,企业在选择引入电子条约签署系统,最为主要的是须要对系统采取的电子署名进行稽核,判断其是否符合《电子署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署名的干系规定,确定所采取的电子署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署名,能够发挥《电子署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署名与手写署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担保电子条约法律效力的根本和条件下,追求签署的高效,实现高安全等级的数字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