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秦女士在海内一网购平台参加匆匆销活动,以19.9元下单了一件羊毛开衫,系统显示订单提交成功,等待卖家发货。第二天,秦女士再次登录网购平台创造,卖家私自发起了退款,并关闭该条交易。秦女士发信息讯问店主,店主称匆匆销价格低,购买量太大,只能临时限购。
解读:

下单时电子条约成立 商家不能擅自反悔
北京盈科(重庆)状师事务所合资人徐中亮状师先容,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网购”也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网购”平台浏览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了一份电子条约。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条约相对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条约的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具有法律的逼迫性,一方谢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条约责任以及擅自变更和解除条约都是不被许可的,条约相对方违反条约责任答允担相应的违约任务。当我们享受签收“网购”快递包裹快乐的同时,也完成了电子条约主要的履行程序——条约标的的交付。条约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落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购物者身上。
条约的成立和标的的交付一贯是条约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法律实践中由此产生的轇轕不计其数。尤其是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子商务条约,其成立与标的的交付与普通的条约又有所差异。
《民法典·条约编(草案)》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第512条第1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
这两条规定意味着,我们在“网购”时点了提交订单后,商家就不能反悔;在我们签收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落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
上游***·重庆晨报 石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