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公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紧张对网络消费条约权利责任、任务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任务、外卖餐饮民事任务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条对付“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该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无缺即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阛阓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常日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常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定。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免费供应同样需担责
在网上买东西,常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匆匆销手段。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又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该承担赔偿任务,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供应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情由主见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发卖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发卖者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轇轕,该如何进行任务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任务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发卖商品的环境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事情职员作出虚假宣扬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任务。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付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发卖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付直播间运营者任务作出规定。
△资料图/视觉中国
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发卖者并标明实际发卖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见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任务。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责任的,公民法院应该综合交易外不雅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互助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成分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责任,须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任务
最高法先容,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发达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上风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乃至经营容许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容许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滞供应网络交易平台做事等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消费者有权主见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承担连带任务。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8号
为精确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促进网络经济康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供应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公民法院应该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答允担的任务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
(四)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度、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情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遵守其承诺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办法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或者做事供应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或者做事供应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供应做事过程中,其事情职员勾引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供应的支付办法以外的办法进行支付,消费者主见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或者做事供应者任务,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由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办法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干系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主见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危害,公民法院综合发卖者***商品的性子、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发卖渠道、收入等情形,能够认定发卖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见发卖者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承担经营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匆匆销活动中供应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供应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见免责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办法进行虚假宣扬的条约,公民法院应该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干系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见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发卖商品,其事情职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扬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主见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办法标明其并非发卖者并标明实际发卖者的,消费者主见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责任的,公民法院应该综合交易外不雅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互助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成分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办法开展自营业务发卖商品,消费者主见其承担商品发卖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发卖商品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供应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任务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容许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网络直播间发卖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经营者供应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见直播间运营者与供应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容许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滞供应网络交易平台做事等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消费者主见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承担连带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所经营食品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消费者主见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承担经营者任务,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