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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偷学”《劳动法》、浏览购物网站被解雇合法吗?

装饰工程通讯 2025-02-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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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学”我国《劳动法》

且浏览无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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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员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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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2名员工

同样是被公司认为

“上班摸鱼”

为何法院讯断结果不同?

↓↓↓↓↓

员工不服调岗

“偷学《劳动法》”、浏览无关网站

被开除

2002年11月11日,陆某进入某公司事情。
2016年5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电子邮件奉告陆某调度事情岗位,并投递《事情调令》,让其定时到新岗位报到。

陆某表示乐意服从公司安排。
同年6月15日,陆某在新岗位办公室仅涌现了十几分钟,并当场表示不接管这个新岗位的安排。
公司再次关照其第二天定时到岗。

第二天,公司向陆某投递《解除劳动条约关照书》:“公司从5月份就与你协商同等调岗。
但你无端旷工,结合你近期事情懈怠,上班韶光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事情无关的事,属于严重违纪。
现公司根据劳动条约法及公司干系规章制度与你解除劳动条约,并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陆某不服,申请仲裁,哀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条约赔偿金46万余元。
仲裁裁决驳回解除劳动条约赔偿金的要求。
陆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员工浏览无关网站

在法院审理阶段,单位举证公证书及附件、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证明陆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事情韶光浏览与事情无关的网站。

公证书及附件显示,浏览记录包括劳动法律法规、金山词霸等。
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显示的网页浏览记录包括了淘宝网、劳动法、高三试题等内容。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条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无端旷工”:劳动者对付新岗位的办公地点存在疑问,用人单位未明确给予回答。
陆某在这种情形下回到自己原来的事情岗位,并不构成“无端旷工”。

关于“上班韶光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事情无关的事”:公司供应的公证书及附件显示的是公司员工许某电脑中的记录,未担保干系事情设备的唯一性,无法反响与陆某事情电脑的浏览记录有关联,在陆某对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形下,不予确认;其他打印件同样无法反响与陆某的事情电脑有关,同样不予确认。
这些证据无法成为证明公司主见的有效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条约,需支付陆某赔偿金439677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综合:上海高院、上海市徐汇区公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申工社、浙工之家等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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