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卖条约(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心网信办

教诲部
公安部 制订
应急管理部
国家邮政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利用解释
一、本条约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本企业网站向其他企业发卖危险化学品时参照利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该仔细阅读本条约文本全部内容,结合详细情形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添补性、修正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条约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条约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正、弥补或删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名词阐明
1.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堕落、爆炸、燃烧、助燃等性子,对人体、举动步伐、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备注为“剧毒”,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稠浊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牵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紧张质料 和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拜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本条约文本中所列目录、名录如遇国家调度更新的,以更新后的为准。
特殊提示
一、对出卖人的提示
(一)出卖人应该具备发卖危险化学品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二)出卖人应该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买受人购买干系危险化学品应该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三)出卖人发卖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该查验买受人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干系容许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干系容许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发卖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容许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该按照容许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发卖。禁止向个人发卖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发卖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该查验买受人是否持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干系容许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出卖人应该教诲、勾引和督匆匆从业职员严格遵守干系法律法规和干系规范哀求,对买受人尽到安全提示、解释及资质审查责任。
(五)出卖人应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戒备安全事件。
(六)出卖人不得在本企业网站以外的互联网运用做事中发布危险化学品发卖信息及建立干系链接。
二、对买受人的提示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买受人应该增强对危险化学品交易、利用风险的理解和认知,应该合营出卖人查验其购买资质。
(二)买受人可以在出卖人本企业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查询、核实其互联网信息做事经营容许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业务执照等材料。
(三)买受人不得利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约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网站发卖条约
(示范文本)
甲方(出卖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互联网信息做事容许或者备案信息:
网站(含 APP 等)名称和网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容许证书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容许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容许证书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容许证书编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利用容许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危险化学品发卖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志愿的根本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通过本企业网站向乙方发卖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资质
甲、乙方应该为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业务执照及取得其他生产、经营、利用容许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造孽人组织。
(一)甲方网站应该具备:
1.业务执照以及干系容许证信息;
2.互联网信息做事容许或者备案信息;
3.平台(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名称;
4.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该表露的信息。
甲方应该确保表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若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应该在十个事情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二)条约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
1.业务执照以及干系容许证信息;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购买危险化学品所必需的文件或证明。
乙方主体信息及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或更新时,乙方应该在十个事情日内将变更情形报送甲方,甲方应该在十个事情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乙方对干系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明细
标的物
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质量
标准
计量
单位
数量(±【 】
‰)
含税单
价(元)
含税总
价(元)
用场
总金额: 元(公民币大写: )(个中不含税金额: 元,税率: ,
税额: 元)。
解释:生产企业产品技能规格更新时,以交易时生产企业所实行的质量标准为准。新产品以供方生产企业发布的临时产品技能规格为准。如产品为非一等品/合格品/头等品产品,可以参照产品的批次质量证书上的解释或产品交付时的实际检测指标。
第三条 质量哀求
(一)甲方交付的产品应该符合质量、安全、康健、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甲方应该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甲方供应有关标的物质量解释的,交付的标的物应该符合该解释的质量哀求。
(三)甲方依照乙方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甲方和乙方约定的考验标准与乙方和第三人约定的考验标准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约定的考验标准为准。
(四)其他哀求: 。
第四条 付款
双方以约定价格和终极确认的交货数量进行结算。若发生争议,双方首先结算无争议部分货款。
(一)甲方收款信:
账户名: 。
开户银行: 。
收款账号: 。
(二)双方约定按第 项实行:
1.一次性支付:□签约时□交货时□其他:
2.分期付款:
自本条约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条约总金额的 %,即 元,作为首付款,余款分 期分别于 支付。
3.赊销:
甲方付与乙方每月赊销额度为 万元,并有权对赊销额度进行调度,但应该提前 日关照乙方。乙方应该在每月 日全额结清赊销欠款。乙方赊欠金额超出赊销额度后,双方按照 协商处理。
(三)双方约定按第 项实行:
1.汇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为 。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兑付的,甲方可从乙方预支款中扣收等额资金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形下将票据无条件退还给乙方。
2.银行转账:按照结算办法载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支付。
3.海内信用证支付:乙方利用 银行开具的(即期,远期写明详细韶光) 日信用证支付货款,甲方办理信用证业务所发生的干系用度由乙方承担。
4.其他: 。
(四)乙方支付的货款高于甲方实际交货数量的搪塞货款时,可以:
□作为余款利用
□按乙方申请退回
□其他: 。
(五)***:乙方按照条约约定,结清所有/各期货款和干系用度后 日内,甲方开具发卖增值税专用***。电子***与纸质***具有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包装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应该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的哀求,与化学品安全技能解释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列的哀求同等,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该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子和用场相适应。
(二)甲方应该妥善包装及保管产品,供应的包装应该符合相应的安全须要,应该防止运输和/或储存过程中发生破坏和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湿润、雨水、生锈、堕落和震撼)造成的破坏,确保该产品无缺无损地到达目的地。
(三)甲方应该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符合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能解释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的哀求;应该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文件上标记明显的警告;包装箱内应该放置危险化学品的操作及掩护手册。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包装物在有效利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甲、乙双方共同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包装物予以回收的责任,用度由 承担。
第六条 交货
(一)交货办法:
□甲方送货:甲方将产品送至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以产品送至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收货人为交付完成。
□乙方自提: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以货色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为交付完成。
甲、乙双方应该担保送货(提货)承运人具备相应运输资质,不得通过寄递办法送货(提货)。
(二)交货韶光:
□甲方应该于 年 月 日前,将货色一次性交货完毕。
□甲方应该按照约定韶光分 批交货
(三)交货地点: 。
(四)运输办法: 。
(五)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额外用度由 方承担。
(六)涉及库转业务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一)甲方送货的,所有权及标的物毁损、灭失落的风险自甲方送至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收货人时起转移给乙方。
(二)乙方自提的,所有权和标的物毁损、灭失落的风险自货色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
(三)因乙方缘故原由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落的风险。
(四)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落风险的转移。
(五)甲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哀求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乙方谢绝接管标的物或者解除条约的,标的物毁损、灭失落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验收
(一)验收期限:
□甲方送货: 。
□乙方自提: 。
□其他: 。
(二)数量验收标准:
1.甲、乙双方确认,发货数量和验收数量的计量均以 为准;允差约定为± ‰,超出允差的部分,多退少补。
2.甲、乙双方对交货数量有异议,甲方配送的,应该在卸货条件出;乙方自提的,应该在承运人离开提货点条件出。
3.甲方多交产品的,乙方可以接管或者谢绝吸收多交的部分。乙方接管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乙方谢绝接管的应该立即关照甲方,由甲方卖力处理多交的部分;甲方对乙方谢绝接管多交部分的产品,可以要求乙方代为保管,但甲方应该承担乙方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用度,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造成的丢失由甲方承担。
(三)质量验收:
1.产品的质量以本条约所约定的为准,甲、乙双方应该:
□共同封存货样备查。
□其他: 。
2.乙方在吸收甲方产品同时,应该及时对产品包装、规格和重量等外不雅观瑕疵进行考验和确认,如认为与条约约定不符,甲方配送的,应该在卸货条件出;乙方自提的,须在承运人离开提货点条件出。
3.乙方对产品的质量有异议,由双方将该产品送往质检机构进行考验并与封存货样比对,或双方约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
(四)乙方收货后,对产品的名称、包装、利用解释书、产品合格证、牌号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生异议,甲方配送的,应 当在卸货条件出;乙方自提的,须在承运人离开提货点条件出。双方应该协商达成办理方案,并以书面办法进行确认。
第九条 保险
(一)承运人任务险由 投保。
(二)货色运输保险由 投保。
(三)其他: 。
第十条 甲、乙双方权利责任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办法、行政容许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二)甲方应该建立危险化学品发卖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包办人的姓名、***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场、日期等情形;应该保存发卖记录以及包办人的***明复印件、干系容许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期限不少于 1 年。甲、乙双方应该在发卖、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后 5 日内,将所发卖、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打算机系统。
(三)甲方应该向乙方供应化学品安全技能解释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如果发生任何修正或更新,上述文件应该及时重新发送;在首次供货的情形下,货色在发运之前必须发送上述文件。
(四)甲方应该担保本条约项下的产品不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利用的禁止或限定性规定。
(五)甲方应该担保干系事情职员具备相应资格,符合行业标准。
(六)甲方担保产品不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七)乙方担保知晓本条约项下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熟习利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方法、程序,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利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储存、标签、利用、危险处理信息。
(八)乙方担保打仗、管理危险化学品职员有干系资质,并在负责阅读化学品安全技能解释书后打仗危险化学品。
(九)乙方担保所购产品用于本条约第二条载明的用场。
第十一条 违约任务
(一)甲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哀求,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乙方可以谢绝接管或者解除条约;导致乙方或第三方受到丢失的,甲方应该承担相应任务。
(二)甲方送货的产品,如乙方无正当情由谢绝接货,乙方应该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丢失、运输及保管用度。
(三)甲方分批交付产品的,甲方对个中一批产品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产品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乙方可以就该批产品解除。
甲方不交付个中一批产品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产品的交付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乙方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产品解除。
乙方如果就个中一批产品解除,该批产品与其他各批产品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产品解除。
(四)甲方提前或部分交货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可以谢绝接管;乙方接管的,甲方应该承担因提前或部分交货给乙方增加的用度。
(五)甲方过时交货的,应该逐日按照条约价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缘故原由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条约,哀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丢失。
(六)乙方过时付款的,应该逐日按照过时部分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过时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条约,并哀求乙方赔偿丢失。
(七)按条约约定由乙方自行提货,但乙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该按照条约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缘故原由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提货的除外。迟延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条约,并哀求乙方赔偿丢失。
(八)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条约变更、终止
(一)本条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等可以变更。
(二)本条约不才列环境下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等赞许终止的。
2.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缘故原由应行政机关哀求甲方终止做事的。
3.一方违反资质审查、保密、康健安全和环保等规定,致使条约无法履行的。
4. 。
(三)本条约的权利责任关系终止,不影响条约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本条约的终止,并不影响守约方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或救援。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条约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战胜的客不雅观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备履行的情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丢失,在供应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后,许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条约,并根据情形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任务。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缘故原由不能履行条约的,应该及时关照对方,并在 日内向对方供应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保密责任
(一)一方对付在履行本条约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相对方书面赞许,不得表露、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该保密信息。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事情职员根据法律法规哀求供应有关资料或者情形,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
(二)本保密责任不因本条约终止而失落效。
第十五条 关照、投递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条约而相互发出或者供应的所有关照、文件、资料,均以条约首部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投递。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该书面关照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关照等文件视为投递。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条约首部所列明的地址、电话的适用范围同样包括在本条约争议进入诉讼/仲裁、实行程序的干系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投递,除非对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实行部门另行供应确定了新的投递办法。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办理
(一)本条约之订立、生效、阐明、变更、终止、实行与争议办理均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条约内容或因履行本条约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办法办理:
1.向 公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条约自甲、乙双方署名(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条约附件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条约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条约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条约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个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
甲方(署名/盖章): 乙方(署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