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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购物”常见司法问题

福州有家装饰工程通讯 2025-02-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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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无论是由乘客个人在外洋购买后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还是以网络购物等办法购买邮寄进境的物品,均应该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管海关监管。
同时,还应对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限定进出境物品表》等,不携带或邮寄干系物品入境,如假造的货币、烈性毒药、大麻等。
尤其是在如今多国大麻合法化的背景下,切不可携带大麻及大麻制品入境。
如果携带禁止入境物品,在海关检讨以前主动报明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酌情处以罚款,若藏匿不报构成犯罪,则要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此外,还要把稳农业屯子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生或熟的肉类及其制品,生乳、奶油、奶酪等乳制品,新鲜水果,鲜切花等都不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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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朱女士携带一包干海参由浦东国际机场入境,虽持有生产国的《考验检疫康健证书》,但由于无法供应出入境考验检疫部门的审批容许,机场海关仍无法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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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外洋购物热与其依赖免税得到的价格上风密不可分,根据《海关法》《关税法》等干系规定,中国籍乘客个人携运进境物品税收可以分为三档:

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
其余对短期内多次来往喷鼻香港、澳门地区的乘客和常常出入境职员以及边疆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税收可以分为三档: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入口税,但应征入口税税额在公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公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公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色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超过免税额但仍属于个人合理自用的物品须按照商品种类征税,例如烟、酒、高档腕表、高档扮装品等的税率为50%,因此“外洋购物”虽优惠,但也要合理安排,只管即便在免税额度内购买。

“外洋购物”商品无论是入境还是免税都涉及到“自用”与“合理数量”的认定。
根据《海关行政惩罚履行条例》,“自用”指乘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赠送亲友而非为***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乘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形、旅行目的和居留韶光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该规定并未明确“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固天命额或数值,还须要海关司法职员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自由裁量。

案例一

2018年,孙师长西席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两块高档腕表和一枚品牌戒指,三样物品总代价约12万元。
虽然孙师长西席仅携带三件物品,且表示为自用或帮家人代购,但其在明知携带物品严重超过5,000元免税额度的情形下,仍选择无报告通道通关。
因此,孙师长西席的行为被认定为躲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对干系物品予以没收。

案例二

2023年,于师长西席以邮寄办法从境外购入一台录像机,通过邮政代报关客户端提交报告,但由于2020年至2023年三年间,于师长西席通过多个邮件入口***摄录一体机、录像机等,属于多次、大量邮寄同类物品进境,超出“合理数量”限定,因此不能按照个人自用物品进境,而应该按照入口货色依法办理干系手续。

外洋代购是指受消费者委托,由个人或者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个人直接携带入境的办法,将物品带返国内的行为。
常日代购一样平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自然人个人代购,另一种是通过购物网站进行。

我国法律实践中关于“外洋代购”法律关系的认定,常日分为“委托条约关系”和“买卖条约关系”,法律关系的认定决定着产品质量、退换货等任务的承担。
常日,若商品已先行从境外购入并存放在境内,消费者付款后从境内发货的“现货代购”,则消费者与代购者形成的为买卖条约关系,虽然该种买卖关系被冠以“代购”的名义,但本色为商品的二次转售。

真正的代购行为是消费者先行支付价款或定金,委托代购者从境外代为购买后通过邮寄或携带办法入境,该种关系为委托代理条约关系,代购物品的入境韶光一样平常为代购关系建立后。

案例

阮师长西席在某购物网站开设一家标有“代购”字样的店铺,王师长西席于该店铺购买一罐日本奶粉,但从案涉商品的发货韶光来看,阮师长西席在收款当天即从上海发出货色,故可推断该奶粉为现货,阮师长西席已取得货色所有权,而非依王师长西席指示从日本代购后发货。
因此,买卖双方间成立网络购物条约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通过网络等办法发卖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
根据目前的法律实践,对付被认定为“买卖条约关系”的“伪代购”,除部分性子分外、不宜退货的商品,均可以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但须要把稳的是,如果消费者通过“外洋直购”购买,由于产品需面对进出口关税税费、邮费以及二次发卖等不利成分,若商家已明确奉告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常日为产品页或订单页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则不适用无情由退货规则。
因此,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进行外洋购物时,需确认产品是否适用干系退货规则,以避免干系风险。

对付被认定为“委托代理条约关系”的“真代购”则不属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调度范围,常日无法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在委托关系中,受托的代购人并未取得代购商品的所有权,其对购买的商品一样平常不负质量担保任务,若产品涌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向外洋生产商、发卖商追责,且追责本钱每每巨大。

案例

某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有“外洋直购”店,章女士在该“外洋直购”店中下单购买遮瑕膏,其付款后,商品自欧洲仓储地发货,通过“跨境直购”办法报关入境并送至收货地址。
章女士在收到产品后越日即以“不想要了”为由,提出“七天无情由退货”申请。
但是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已经以显著办法奉告产品系外洋仓直发,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且章女士不才单前已点击确认消费者奉告书,奉告书中亦明确表示产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因此本案不适用无情由退货规则。

该问题与是否适用“无情由退货”规则具有相似性。
对付发卖现货的“伪代购”,商家既要作为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的责任,也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担保其转售的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然而,对付“真代购”,代购人将受托购自国外超市的食品携带入境,代购商品的安全标准只需符合初始***行为所在国法律及干系规定,代购人向消费者供应外洋发货凭据及采购小票,即可认为已经履行了把稳责任及报告责任,而无需担保所购食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案例

徐某在邵师长西席开设的网店购买日本奶粉,在发卖页面标注“现货”且均从浙江发货,因此该“代购”行为被认定为现货买卖行为。
案涉乳制品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解释书,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干系证明文件,明显违反了我国干系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因此,邵师长西席需退还购物款项并进行十倍赔偿。

从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物品罪的主客不雅观要件来看,区分外洋代购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代购商品过程中是否偷逃了税款,以及主不雅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就数额来看,行为人通过瞒报的办法,携带腕表、扮装品等奢侈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经核定超过10万元即入刑。

如曾经著名的“空姐代购案”,空姐李某多次携带免税店购买的扮装品入境而未报告,逃税113万余元,被定为走私普通货色罪。

若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则予以行政惩罚。

如王某某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23双鞋子用于日后发卖而未向海关报告,经核定应缴税款1万余元,构成走私行为,干系物品予以没收。

就主不雅观故意而言,若未藏匿伪装,物品系自用或赠送亲友,且忘我运牟利目的,一样平常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紧张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理。
因此,只要代购人依法报告和缴纳税款,便不会有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

消费者享受“外洋购物”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及海关的干系规定购买、报告境外商品,避免梦想小利而酿成大错。
对付“外洋代购”,要谨慎选择代购商家,下单时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同时把稳个人信息保护,戒备外洋代购的法律风险。

来源:上海一中院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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