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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视频监控,调取营业执照需要到哪个部门。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通讯 2024-10-3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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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翔居民楼的电梯监控视频为什么可以被调取曝光?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么

一、电梯监控视频被调取的问题

在我国,电梯监控由电梯的使用管理方,通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雇佣保安进行电梯监控,以保证电梯运行,维护居民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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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我国公权力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取居民小区的证据。除此之外,其他主体调取小区电梯视频一般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或者正当的理由。本事件中,电梯视频被调取显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存在不正当调取的情形。至于为什么被调取,要看具体的事实,可能被偷调,也可能监控者出卖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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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二、涉及侵犯他人隐私

这一事件明显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恋人之间发生矛盾只因双方为明星而被放大、公开以至全民皆知,人们在八卦、看热闹之余,应当认识到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隐私权被侵犯的潜在受害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事件中,陈翔和其他人之间的活动完全属于私人活动,归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除外情形中,目前不能确认电梯监控系合法渠道所得,因此,该事件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

普通公民擅自调取并公布监控录像属于违法行为,传播和公布他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社会上的监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公安摄录摄像头(含治安摄像头和交通违法摄像头)、涉密或金融机关为监控或安全防卫所用摄像头、物业公司或业主自行安装使用的摄像头。

由于存在密级和使用权限,前两种摄像头普通公民无法接触,但对于一般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部设置的摄像头,公民是否有权调阅,很多人却并不明朗。

从功用角度看,物业公司安装在小区内部、楼道和电梯内部的摄像头,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小区治安安防等级,减少违法犯罪的产生,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作为证据依法调取,此外对于电梯内部摄像头,还兼具有在电梯故障时,观察和联系轿厢内部人员使用。

其实归结起来就是两项:保障治安和便于救援。

那么普通公民是否有权利调取小区摄像头?

一、小区业主有权查阅物业的监控视频,但仅限于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寻找证据线索等正当事由,且不得复制提取。

小区内部摄像头,涉及到小区业主的个人隐私,如果监控视频不加限制地流传将对业主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所以除非有正当事由,否则普通公民无权查看监控视频。

所谓正当的事由,主要包含寻找遗失物、寻人、查看违法或犯罪线索,如业主家中遭遇盗窃,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帮助其调取相关视频进行确认;但如果将视频用于捉奸、打探他人行为踪迹等目的,则无权接触视频。

即便小区业主可以查阅监控视频,也无权将视频进行复制调取,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由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取并保存于办案机关。

在陈翔的这起案件中,普通公民擅自调取小区楼道内监控视频并传播到网络媒体,不仅其个人涉及违法,作为物业公司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在陈翔的此次案件中,虽然视频的流传也许并非物业的保安所为,但客观上看,物业保安未能对其控制的监控视频内容进行有效的保管,造成视频外泄,同样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违法行为。

二、公民私自公布、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和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每个公民都正常享有隐私权,不存在任何一个公民的隐私权可以成为他人用以私利的工具,尤其为娱乐八卦而肆意传播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更属拙劣。

当下互联网络中存在一种极为矛盾的现象——

当他人被爆出某些行为时,很多人为满足自己的八卦之魂,而不断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不加选择地公布到网络媒体中;而当涉及隐私的矛头指向自己时,又呼号着要求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最典型的例子便是2017年8月12日发生于南京南站的猥亵儿童一案,当该起案件被爆出时,有人指出照片中人可能是其同学李某某,随后众多网友不加辨别对李某某立即实施人肉搜索,随即李某某成为网民口中的“禽兽”、“人渣”,并声称要将其化学阉割,而无论李某某如何申辩,网民依然乐此不疲对其进行人肉攻击。最后,当真凶落网后,遭受暴风骤雨攻击的李某某,却没有得到其应得的道歉,曾经声称对其化学阉割的人,也像没有做出此事一般消失不见。

相反的例子则是前不久爆出的360“水滴”视频一案, 自从文章《一位92年女生致信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爆出360摄像头会将摄录的内容上传到直播网站后,众人纷纷对该事件表示出忧虑,均表示出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应当遭受侵犯。

  • 那么同样的个人隐私,为何沦落到他人身上时,就可以成为满足自己一己私利而任意传播和使用的工具,而放在自己身上时,却又成为不可侵犯的权利?

陈翔的这起案件,仍然属于网络暴力范畴之内,同样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3〕12 号)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到此,大家对电梯的视频监控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电梯的视频监控的1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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