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最高刑可判到十年。假定有自首、立功、退赃、预交罚金、得到被害人包涵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理。
对付此类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辩解重点是什么?在此,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主不雅观故意问题

其一,被追诉人是否向上家商品供应者所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侵权商品的发卖价格是否符合市场的规律。假定被追诉人的进货价格与注册牌号指向商品的市场价格差距不大,则推定被追诉人主不雅观不知情的可能性更高。反之,假定被追诉人的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均匀价,则可推定行为人应该知晓其所购买的商品系侵权商品。
其二,被追诉人的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商品进货渠道、交易场所、交易办法、交付韶光等是否有违行业的交易习气,根据被追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具有非常性,进而推定行为人对付假冒商品是否明知。此外,审查被追诉人是否有假造授权文件的行为,是否有假造变造文件欺骗客户的行为,假定被追诉人能够供应合法取得的干系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其主不雅观上不知晓所发卖的是侵权产品。
其三,权利牌号的有名程度。办案职员在判断被追诉人是否认知到所发卖的为侵权商品时,须要评述与考量涉案注册牌号的有名度。根据生活履历,注册牌号的有名度越高,被追诉人知晓该牌号的可能性就越高,对正品的理解程度则也越深,知晓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其四,考量被追诉人的自身成分。比如,被追诉人从事干系行业的韶光、规模、发卖的履历和认识水平等。其余,我们可以根据被追诉人所处的层级、规模及专业程度来剖析,假定被追诉人在商业链条中所处的层级较高、规模较大,则其对所发卖商品的干系信息理解程度也会较高,辨析其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也会更强。
其五,通过客户反馈是否非常等情形进行判断。根据一样平常环境,假定被追诉人之前曾因发卖涉案产品而遭到侵权或起诉的,则其理应对涉案商品的把稳程度更高。
二、关于货色的价格
商家卖高仿,有两种办法,以假卖假和以假卖真,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的价格。商家在以假卖假中,商品的价格是远低于正品的价格,一个正品的LV包包须要几万元,高仿的仅需几百或者几千,消费者也心知这货是假的。但在以假卖真中,商家就比较没良心了,一个本钱几百的高仿喷鼻香奈儿皮包,却以几万的正品价***。
在假冒注册牌号案件中,关于货色价格的争议,也多集中在以假卖假中,很多当事人说自己***的高仿品仅是几十、几百,但办案职员却要用正品的价格来打算。末了到头来,全体经营数额达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由此纷纭大吐苦水,大喊不合理。
实在,在假冒注册牌号的案件中,造孽经营的数额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发卖金额,即哪些已发卖货色的价格,它是发卖商品后所得及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是没有扣除本钱、税收的业务所得。另部分是未发卖货色的代价,包括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货色代价。
对付已发卖的货色的代价很好说,直接按实际发卖价格来打算,这不没什么可争议的,但对付尚未发卖货色的代价该如何打算呢?根据法律阐明,适用的标准有顺位,首先是按商品的标价或已发卖货色的均匀价来打算,尔后,才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打算。
也便是说,仅当无法查明标价与发卖均匀价时,才能以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来算。那问题就来了,查明标价与发卖均匀价难吗?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案件因此正品市场价来作为标准呢?
有两方面的缘故原由。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知道自己天生、***的是赝品,为了隐匿发卖货色罪证,常日货标分离,选择的交易地点较为暗藏,并且还每每不开拓票,不设账本,不做出货单,以是终极导致无干系证据能够证明发卖记录,在工厂及仓库内的货色中也没有标价。
当事人为了降落造孽经营数额,以达到降落刑罚之目的或达不到定罪的数额门槛,又会将这些主要的书证隐匿,从而导致办案职员在案创造场无法查抄扣押。
另一方面,这些当事人考虑既然办案职员没收集到证据,也就不能证明其之前有发卖货色的行为,自然就不能将已发卖的货色价格打算在造孽经营数额中,办案职员也就只能打算未发卖的那部分货色的金额,这应该是对自己有利的认定。如果坦白发卖货色的数量与金额,无疑是在自己头上多加一笔不菲的造孽经营数额。以是被抓后,一开始都不愿意说。
同时,当事人也考虑到发卖单、出库单、账本等常日会记载下贱买家的姓名、地址等联系办法,也有可能会记载到一些尚未被抓归案的同案人的信息。这些信息会牵扯到其他案外人的利益,也会涉及到下贱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的商家,因此害怕主动供述会“损人不利己”?
依这样看,当事人是作茧自缚、自作自受,活该以正品价来打算。但假定要站在辩方的态度,这个局又该怎么破呢?
一方面,我们可以事后提交买卖条约、账本、出货单、***、发卖单、货运记录、买卖双方之间的谈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另一方面,我们也须要综合证人证言、被追诉人之间的谈天记录来佐证。
为了证明这些书证的真实性,我们可以申请字迹鉴定与痕迹鉴定,以证明上述证据系形成与案发前,由当事人亲自书写,而非家属事后假造。
此外,由于这些证据系当事人为自己做事,而非对外展示的,很有可能是被追诉人手写的,为了记账及对账方便,也多会采取缩写、行话等予以记录,表达形式不规范,单据的内容很有可能是不完全、不全面的,由此导致外人是很丢脸懂,在理解上涌现偏差。
此时,我们须要对单据上的内容进行解释,利用案件的其他证据,比如被追诉人的口供、同案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等,对上述单据所记载的价格进行佐证。
三、关于真假混销
真假混销在线下实体店会比较多,商家既购买了一批正品,又买了一批高仿假品,假中带真,真中带假,反正都以正品来***了。但基于涉案商品中是含有正品的,故我们在打算造孽经营数额上又必须将这些正品的发卖金额予以剔除。
可当事人仅凭口说是不可能被办案职员采信的,作为辩方该通过哪些证据证明真假混销呢?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核实正品的进货记录。对付正品的数量,可以通过当事人与正品供应商签订的买卖条约,供应商的发货记录,当事人的货款支付明细等来综合认定。然后,打算这些正品的发卖金额。
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时,系向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批牌号标识、包装盒或其他能够装潢商品的小挂件,并进行组装。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牌号标识为切入点,对上游***牌号标识生产商的发货记录,及双方之间的谈天记录等证据来查实当事人可能假冒注册牌号商品的数量。
四、关于刷单
说到刷单,紧张是指那些做电商确当事人。行业称“十店九刷”,刷单是找去世,不刷是等去世。为了获取流量,提升排名,增加有名度,“刷单炒信”已是行业化,乃至涌现了专业的刷单平台。
按照常理,既然刷单是虚假的交易,那么因刷单而产生的发卖数额应该打消,但常常见有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白自己有刷单,但终极被法庭采纳的却少之又少,为什么呢?
由于他们都仅是口头提出,辩白一带而过,没有提交一些实证性的证据去予以证明。进一步地说,如今“刷单炒信”可谓已经进入了家当化的专业模式,寄空包、创设虚假交易记录的办法能够奥妙地躲避了平台的检测,但亦会为准确打算刷单金额造成较大的困难。
由于网络发卖电子数据、账户来往记录、送货单、邮寄记录极具仿真性,这就须要我们另辟路子,探求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进而综合证明。
首先,由于包装涉案商品每每是须要贴牌加工、张贴牌号标识、安装装饰挂件的。由于当事人常日货标分离,标识、配件、饰品及包装盒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故我们可以通过统计当事人采购牌号标识及饰价包装,进而推算涉案货色的数量。此外,也可以通过进货款支付总价除以进货色品的单价,基本就可以打算出来货色的数量,再减去存货,大约就能得动身卖的货色总量。
其次,在书证方面,账本极具证明力,账本中所记载的出货记录、货色单价能够很好地表达出涉案货色的发卖金额。在物证与电子数据方面,当事人刷单时利用的手机,刷单平台的远程数据,以及当事人与刷单职员的谈天记录等,均是证明力较高的客不雅观性证据。其余,在货款垫付与刷单报酬方面,我们也可以提交微信、支付宝或网银支付记录,以证明被追诉人确实是有聘请干系职员刷单。
末了,通过邮寄记录来查证刷单的数量,须要区分当事人在刷单中是否有发空包。假定当事人找人刷单后没有将货色邮寄的,那么通过邮寄记录可查明其实际的发卖货色数量。假定当事人事后有发空包的,则须要核实其是否采取不同快递公司揽件。据笔者理解,一些快递公司,邮寄安全快捷,其收费亦较高,很多当事人出于经济节约的考虑,在邮寄涉案货色时会让这些快捷且保障的快递公司揽件,而在刷单寄空包时,则让其他快递公司承揽。
五、关于价格鉴定
假如与当事人谈及价格鉴定,其多数会说,这玩意技能性太强了,理解不了,但在假冒注册牌号案件中,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多数都因此下四点,大略且直接。
一问谁是合格的鉴定机构。牌号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是鉴定机构吗?其所作出的同类商品的价格解释是鉴定见地吗?有法律效力吗?
非也!
牌号权利人并没有鉴定的主体资格与鉴定能力,其所作出的解释常日仅有一个概括性的结论,而没有论证、剖析的过程,在证据法上,仅是一份被害人陈述,仅能作为认定价格的一种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价格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与各级公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央才是法定的价格机构,其他机构、个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均没有法律效力。比如说在假冒烟草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就只是供应一些材料,交由地区价格认证中央进行鉴定。
二问按哪个环节的市场中间价来算。一件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中途流转多个环节,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都可以称为市场中间价,但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以是我们要看清价格鉴定书中因此哪个发卖环节的市场中间价为准。涉案货色处于出厂状态,切不可以价格更高的零售价为参考标准。
三问哪个鉴定基准日。市场价格是颠簸的,有时价格起伏很大,故如何确定参考的基准日,便成了价格鉴定中的重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鉴定基准日一样平常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假定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则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四问涉案商品假冒得纯粹与否。“纯”是指那种完备假冒的商品,不单是牌号仿冒,而且商品设计、材质、包装上也是完备仿冒,即假冒的商品在被侵权牌号厂商的货架上也能找到千篇一律的商品。另一种“不纯”的便是指那种在商品上利用被侵权牌号,但商品的设计、材质又与被侵权商品并不相同的。
相对而言,处理哪些“纯”假冒商品就很大略。难点是那些“不纯”的。对付这一点,可以参考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央颁发的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关照,按照与侵权商品最靠近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其余,对付半成品的,也要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所处阶段,按落成程度比照成品价格来打算。对付废品废物,则应该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