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拆除门头字体
动动脚趾头都能想到,当地商户对这一举措肯定心生不满。在我看来,店名和经营内容的关系,有点像新闻里的主标题和副标题——虽然主标题更打眼,但显而易见,作为经营内容的“副标题”更直击实质,让人一望便知你店里有啥产品或做事。不错,当地也说了,商户可以用电子屏等办法显示经营内容。这就有点转移视线了,由于这事的实质是招牌为啥要对经营内容说“不”,其合法性、合理性何在?
招牌的目的是广而告之,图的是让大众知晓。也正因如此,各地不谋而合把招牌视为户外广告,所制订的设置管理条例等,其最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也是《广告法》,但遍数《广告法》中的条款,没有一条说招牌里禁止写上经营内容,禁止的只是虚假宣扬、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上饶的城区门店门楣设置导则,充其量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显然应该服从于上位法,其内容不得与《广告法》冲突,更不能私自越界、变相扩容。

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则是:门楣设置导则的出台,有没有搜聚干系利益方,尤其是城区商户的见地?从现有信息来看,并不能断言当地就没有搜聚见地,但假设当地搜聚了见地,鉴于这么不靠谱、不人性的内容都能“通关”,搜聚见地环节恐怕也是走形式、做样子。
干任何事都讲究师出有名,按上饶城管部门的说法,招牌不让写经营内容,对招牌进行整改,是出于市容市貌考虑。只是,市容市貌好与坏的标准是什么?市容市貌的范畴详细包括哪些?评判的权力在谁手上?是否也得让广大市民开口说话?这些须要厘清的问题的背后,一个不容回避的追问则是:城市到底是谁的,城市的审美该由谁来主导?
实在,作为“守夜人”确当局,实质上是接管“甲方”也即全体市民委托,对城市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并供应社会管理、公共做事的“乙方”。既然作为乙方,那就得多点乙方素养,要折衷甲方利益,多从包括商户在内的广大市民的需求出发,去履行政府干系职责,寓管理于做事,以做事匆匆管理,而不是像此案例这样,忽略商户的直接感想熏染,不顾实际情形,权力审美、部门审美先行,进而干出不让经营内容入招牌这么不厚道、不礼貌的事情。
法治社会,公权力部门运行的基本准则无非七个字“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这个根本上,真正以市民需求为本,从市民的角度去看待、思考并制订政府的决策,这才算得上坚持了宗旨意识,也才谈得上“为公民做事”。这个事情,显然值得有司,尤其是上饶干系政府部门寻思。 □墨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