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澎湃***(www.thepaper.cn)从温州中级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起租赁平台商家起诉手机租金过时用户支付买断款的买卖条约轇轕案件进行了二审,坚持一审法院原裁定,驳回通讯设备公司的起诉。
2021年8月23日,周某通过某租机平台向入驻平台商家温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租用型号为iPhone12ProMax金色128G的手机一部,月租金619.92元,租期12个月。越日,周某通过平台预支第1期、第11期及第12期租金共1859.72元,后于8月26日签罢手机。此后,周某不再支付剩余租金。
2021年12月16日,该通讯设备公司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依照《租赁做事协议》干系约定,周某在租赁期间过时支付租金已超过7个自然日,双方租赁做事关系已经自动转为买卖条约关系,要求判令周某支付手机买断9790.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讯设备公司与周某之间形成的租赁条约具有融资租赁条约特性,具备金融属性。原告通讯设备公司未经干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金融经营业务容许,在互联网平台开展干系经营业务,应由平台属地干系部门进行处置,遂裁定驳回通讯设备公司的起诉。
原告通讯设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温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裁定。
法官表示,从表面上看租机平台上的商家和用户构成租赁条约关系,过时按条约约定自动转为买卖条约关系。实际上,商家将手机放在平台出租、收取租金、到期收反击机,与金融平台放贷、收牟利钱、借款到期收回本金的套路同等,与P2P借款具有共性。在此类租机平台经营模式下,商家出租手机的获利可能远高于直接出借本金的金融平台。同时,用户先通过免押分期租赁一部市场代价较高的新手机,随即进行套现再每月向平台商家支付租金,到期后支付余款一次性买断手机,实际上构成先套本金后还本付息的借款模式。商户未经干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金融经营业务容许,在互联网平台开展干系经营业务,使得平台、商家及用户分开金融监管,存在冲击金融秩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