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日益火爆
但二手交易由于不愿定成分较多
买家常常欠妥心被“坑”

因而产生不少消费轇轕
近日
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
涉二手闲置物品买卖轇轕案件
据悉,消费者小陈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一台摄像机,但得手的产品和卖方表述明显不符,法院终极讯断买卖双方退货退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但并未支持小陈哀求卖家三倍赔偿的诉求。
2023年,小陈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小吴***的一台摄像机。在商品页面及线上互换中,小吴表示摄像机成色险些全新,功能状态无缺且无维修记录。但小陈收到商品后创造,摄像机存在多处磕碰且镜头脏污,和小吴先前表述不符。小陈想要退货退款,但双方由于退货运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协商无果。随后,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吴存在勾引消费、遮盖商品实情、敲诈消费者的情形,哀求小吴返还购物款30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
小吴表示,自己并不是商家,***的是私人二手物品。
小陈则表示,小吴从2021年开始持续在这个二手平台***货品,并非单独售卖涉案摄像机,小吴应作为经营者承担任务。
一审法院认为
小陈从小吴处购买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条约关系,小吴理应向小陈供应符合条约哀求的产品。本案中,小陈供应多份商品实物照片证明涉案商品存在瑕疵,其哀求退货退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运费丢失应由小吴承担。同时,根据小吴交易记录显示,其虽存在陆续售卖商品的情形,但均为不同类别的二手闲置私人物品,难以据此认定小吴专门从事商品低买高卖并以此盈利的经营行为。
因此
小陈主见小吴为经营者
答允担退一赔三的任务
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
现有证据显示,小吴在某二手平台干系交易紧张为电机类商品,综合考虑小吴从业情形、交易频率等,难以证明小吴具有明显的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商品的主不雅观意图,不能认定为常日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小陈哀求小吴给予其三倍赔偿的诉讼要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
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
坚持原判
北京四中院法官对表示,在二手平台购买到与描述不符的假冒或瑕疵产品,能否以卖家构成敲诈为由哀求对方承担三倍赔偿任务,关键在于能否确认卖家属于“经营者”。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便是说
只有***物品一方为经营者
当其发卖行为存在敲诈时
买家才有可能得到三倍赔偿
目前,很多二手交易平台上既存在二手闲置物品的***者,也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当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购物涌现轇轕,法院一样平常会综合发卖者***商品的性子、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形,认定其是否为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发卖商品的经营者,以此来剖断发卖一方是否答允担经营者任务,还是仅需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任务。
/孙蔚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