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2024 年 5 月 13 日对南康区鑫达纸箱厂现场检讨时所做的《现场检讨(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企业经营者黄林供应的资料;2024 年 5 月 14 日对经营者黄林、员工肖春明所做的《调查讯问笔录》等为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2024 年 5 月 13 日对南康区鑫达纸箱厂现场检讨时所做的《现场检讨(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企业经营者黄林供应的资料;2024 年 5 月 14 日对经营者黄林、员工肖春明所做的《调查讯问笔录》等。
南康区鑫达纸箱厂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采纳管理方法,肃清污染,处以罚款;过时不采纳管理方法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洗濯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规定,构成了水污染违规行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公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公民币2万5000元整的惩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康区鑫达纸箱厂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 赣康环行罚﹝2024﹞20号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水体洗濯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违法事实: | 经查,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在水体洗濯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2024年5月13日对南康区鑫达纸箱厂现场检讨时所做的《现场检讨(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企业经营者黄林供应的资料;2024年5月14日对经营者黄林、员工肖春明所做的《调查讯问笔录》等为证。惩罚依据: | 《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采纳管理方法,肃清污染,处以罚款;过时不采纳管理方法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洗濯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公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惩罚种别: | 罚款惩罚内容: | 罚款公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惩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过时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罚款金额(万元): | 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惩罚决定日期: | 2024/07/12惩罚机关: | 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 | 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700MB1C84112Y信息更新韶光: | 2024/07/15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