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门给财务说我能不能买了手机用其他的***,财务部小妹妹说弗成。但是小妹妹又不能给人家一个合理的可实行的方案,也不能就无票支出给业务部门一个合理的阐明。两个人就这样僵持着谁也不能说服谁,末了事宜发酵到了两个部门老大处处理。
怎么办
财务部的老大问用度审核的司帐,无票支出的风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接管无票支出?我相信不仅老大想问这个问题,各个业务部门也想要问这个问题。那么我们该当怎么理解无票支出呢?

为什么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多少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干系本钱、用度,由于各种缘故原由未能及时取得该本钱、用度的有效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供应该本钱、用度的有效凭据。”
同时另有一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公告》也明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据。”
上述两个政策的意思大略点便是,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能供应本钱、用度的有效凭据的(有效凭据不仅仅是***),即便公司账面记了用度,但是税前也是不许可扣除的。
有效的
不许可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呢?大略点说你这部分无票支出须要纳税,按照公司所须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税。(税率根据公司的不同,有2.5%,5%,15%,25%等几个不同的税率)
例如我公司如果适用25%的税率,如果我公司有10万的无票支出(公司真实的经营性支出),则须要多缴纳1025%的税额。(此处只举例无票支出部分)
对付财务来说,我们可以将业务部门提交无票预算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形测算所须要缴纳的税额,上报公司决策即可。没有必要和业务部门僵持,业务要开展,财务也要合规大家须要通力合营,一起为公司出一份力。
这里须要解释一下,有效凭据不仅仅是我们得到的***,还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行政票据,统一收据,银行转账单据等等。
还有一个政策哦
另有一个政策,“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散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收款凭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干系信息”。
小额零散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发卖额不超过增值税干系政谋划定的起征点。只有“个人”才会涉及到小额零散业务。这里所称的“个人”紧张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个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时,属于按次纳税,每次发卖额不超过起征点(详细看各个省市规定的范围,大概是300~500元),便属于小额零散业务,购进方不须要取得***,取得收据即可。若个人从事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经营业务,发卖额超过了上述规定,购进方的干系支出仍须要取得***。
以上分享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言衡岁月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