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网店购买了四盒“鹿茸片全蜡片”,付款1872元。该网店描述商品为“鹿茸片全蜡片 含血足营养丰富,源自吉林长春鹿茸整枝切”,商品外包装描述为“鹿茸·源自东北鹿场”。王某与卖家的谈天记录记载:卖家称“自家养殖,不是野生”、“自家鹿场直销”。王某收到商品后,别人见告他,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要有野生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王某遂联系卖家,卖家不能供应发卖的梅花鹿鹿茸的野生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王某作为消费者,遭遇到卖家的敲诈,他该如何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呢?

法官说法:
卖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的干系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大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分外情形,须要***、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利用专用标识,担保可追溯”,“***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该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因此,梅花鹿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法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容许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和利用,担保可追溯。本案中,案涉商品为鹿茸片,符合食品的特色,网店作为经营者对其发卖的鹿茸片未供应专用标识及检疫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解释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发卖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向生产者、发卖者主见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哀求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卖家***的鹿茸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的制品,无论***或经营利用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特许经营容许证及专用标识,担保可追溯,并需供应检疫证明。案件中的鹿茸片未利用专用标识,且没有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是,卖家应该退还王某货款1872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8720元。
温馨提醒:
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一种主要交易办法,网购消费者遭遇敲诈后,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柄。同时要把稳保存好平台购物发布信息、谈天记录类信息等电子证据,以便向法院供应证明。
作者:贺晓华 郑况纳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