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总分公司的分外性,会涌现一些“意外”情形,那便是总公司集中采购货色,将货色分发到分公司。但供应商开的***上面却写的是总公司,那开给总公司的***,分公司能作为进项税扣吗?
总公司之间企业所得税是须要合并打算的,而增值税是可以独立核算的。
前段韶光,我们一个客户就碰着了这样的问题,他们公司是总分公司制,各个分公司之间的增值税都是独立核算的,以前他们公司都是自己进货,自己发卖。

可后来,总公司变成了集中采购,把各个分公司的采购需求汇总起来,然后由总公司统一采购,货色前辈总公司,然后再由总公司按照采购单发往各个分公司,和货色一起到达的,还有总公司哀求供应商按照分公司的采购金额开具的***,但是这些***的购货方都是总公司。
该公司下面的分公司,都做了进货处理,但是到了月尾,分公司在增值税平台进行抵扣的时候,却找不到这笔进项税。造成的结果便是,进项全在总公司,销项却在分公司,总公司进项税票大量留抵,而分公司的增值税却暴涨。
那么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情形发生呢?原来根据规定,固定业户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
前文也说到,总分公司这种分外的公司构造,总分公司之间的所得税是须要合并打算的,但是增值税却是要分开打算的,也便是说,分公司现在有大量的销项,却没有进项,一定造成增值税的大幅上涨,而且分公司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一旦碰着这种情形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总公司由于统一采购,收到经销商开给总公司的***,肯定是由总公司入账。而总公司把货色移送给各个分公司,总公司就该当按照正常的发卖业务给分公司开拓票,这样总公司的发卖增多了,留抵就少了,而分公司有了进项,增值税也就会大幅减少。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总分公司的一些特点:
1、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实行、资金的调动完备受制于本公司。
2、名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只能是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中必须带有总公司的名称,分公司虽然名称中带有公司二字,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分公司不是公司。
3、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4、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霸占、利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税务关系分公司在打算所得税时该当和总公司合并打算,但增值税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