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委托就某货色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供应投标产品的《寿命考验报告》。”经综合评审后,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016年3月7日,代理机构向A公司发出中标关照书。随后,采购人对A公司投标文件进行检讨,创造其投标文件中,除投标产品《寿命考验报告》外,还有一份《防爆考验报告》,该材料不是招标文件哀求供应的。

通过向考验部门核实,A公司这份《防爆考验报告》是假造的。但为了尽快签订政府采购条约,采购人并未向监管部门举报,而是哀求A公司主动放弃中标,否则将深究虚假投标的法律任务。
而据悉,A公司这份《防爆考验报告》和《寿命考验报告》是生产厂家C公司供应的。
C公司阐明称,其产品确实通过了干系测试,拥有真实的《寿命考验报告》和《防爆考验报告》,为证明产品优胜性,才将项目并不须要的《防爆考验报告》也供应给了A公司。但由于事情职员失落误,供应给A公司的《防爆考验报告》是缺点的,并且向A公司供应了真实的《防爆考验报告》。
A公司创造其投标文件中的《防爆考验报告》确实是虚假材料后,于2016年4月15日与采购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主动放弃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条约。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举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了中标更正公告。2016年4月20日,采购人与B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条约,并进行了公告和备案。
A公司得知采购人与B公司签订采购条约后,以“采购人未在规定韶光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条约”为由向监管部门举报。随后,采购人以“A公司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向监管部门举报。末了,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和A公司均作出了惩罚。
问题引出
1.供应商供应假造材料非主不雅观故意,属于虚假谋取中标吗?
2.案例中A公司主动放弃签订政采条约,合法吗?
3.采购人能谢绝A公司,而与B公司签订条约吗?
专家点评
供应假造材料非主不雅观故意,能认定A公司是虚假应标吗?…………不能
虚假材料是指假造、变造的有关材料。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供应的《防爆考验报告》,经考验部门鉴定,是假造的虚假材料。
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有明显的主不雅观恶意。供应虚假材料是为谋取中标,这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案例中,《防爆考验报告》不是项目哀求供应的材料,不是评审成分,没有对应分值,因此《防爆考验报告》不会让A公司得到加分,对评审结果也不造本钱质性影响。因此,A公司供应虚假《防爆考验报告》的动机,主不雅观方面不存在故意性。
末了,C公司确实拥有真实的《防爆考验报告》,但由于C公司和A公司事情职员的共同失落误,导致A公司提交了虚假的《防爆考验报告》,这与纯粹的“假造、变造”还有一定差异。
综上所述,A公司不属于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A公司主动放弃签订政采条约,是否要承担法律任务?…………承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关照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任务。《政府采购法履行条例》第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情由拒不签订采购条约的属于违法行为。这里的正当情由是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战胜的客不雅观情形。供应商以其他情由谢绝与采购人签订条约的,均答允担法律任务。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不存在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意图,但却缺点地以为供应了虚假材料,为避免受到处罚,“被迫”与采购人签订了放弃中标项目的协议,这不能认定为正当情由,因此A公司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采购人谢绝与A公司签订政采条约,合法吗?…………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关照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条约。《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关照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条约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采纳了很多方法担保评审结果符合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合法的条件下,应推定采购结果是公正公道的。与供应商比较,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作出上述规定,便是为防止采购人滋扰采购活动。如果采购人在中标关照书发出后,确实创造了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请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讨。本案例中,代理机构于2016年3月7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关照书,截至2016年4月6日已届满三旬日,采购人谢绝与A公司签订政府采购条约,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根据《政府采购法履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供应商谢绝与采购人签订条约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举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本条款适用的环境是单方违法,即中标供应商谢绝与采购人签订条约的环境。而本案例中,在中标关照书发出之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A公司主动放弃中标项目时止,A公司并未谢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条约,而是采购人谢绝与A公司签订条约,采购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当A公司主动放弃中标项目时,采购人与A公司的行为均已违法,与本条款规定的环境并不符合。因此,采购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签订条约的行为是违法的。
实践中如何避免类似环境发生?…………三个举措
首先,供应商提高投标文件体例任务意识。投标文件代表了供应商的能力和水平,评审委员会常日情形下只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因此投标文件决定着供应商能否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审核投标文件,确保不涌现缺点。对生产厂家等其他单位供应的证明材料,应尽到必要的审核责任。例如,能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的考验报告,应进行查询。
第二,政采各方加强干系法律知识的学习。应深入研究立法本意,不能只理解法条表面意思。本案例中,A公司缺点地认为自身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进而放弃了中标项目。采购人应提请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讨,却缺点地选择了自行处理。如果采购人和A公司精通政府采购干系法律知识,本可以顺利签订政府采购条约,但末了双双被惩罚,其实可惜,这充分表明了加强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性。
第三,监管部门加大法律宣扬力度。以《政府采购法》及实在行条例为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内容相互联系、错综繁芜,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大宣扬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办法,对政府采购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扬。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在中标、成交关照书发出之日起三旬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变签订政府采购条约。
中标、成交关照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关照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任务。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惩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罚,并予通报:
……
(五)中标、成交关照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条约的……
《政府采购法履行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谢绝与签订条约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推举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究法律任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情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