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理解了著作财产权部分的复制权,本日
发行权是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常被认为包含在复制权之中,但实际上发行权应视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并给予著作权保护。
作者不仅有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也有权决定复制品的发行,如发行的数量、价格和地理区域等问题。
对付电缆电视之类的新传播技能来说,作者如何行使发行权是相称主要的。

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容许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办法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便是采纳了发行权的狭义观点。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办法向公众供应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广义上的发行权观点在狭义发行权观点的根本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其是指权利人通过发卖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办法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阅等办法,将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供应给"大众年夜众的权利。
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指著作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发行权,不能再次行使。这一规则意味着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赞许而进入市场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再无权掌握。这里须要指出的是发行权用尽规则针对的是合法的复制品以限定其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范围,而对付造孽的复制品其并无适用的余地。
这紧张是由发行权本身的性子所决定,由于发行权本身与复制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属于“复制权”这个范围的,便包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而发行权就其目的而言是在于防止或阻挡盗版或盗窃物的流转,以是其是复制权的附属权利。因此发行权本身便是针对造孽的复制品而行使,并非针对合法的复制品。对付造孽复制品并不产生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