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人为支付日在1日—6日的小伙伴
把稳啦!
把稳啦!
10月份人为可以提前发!

如果要问这种操作是什么情形
那便是
人为支付有规定
这个规定非新规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根据《人为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人为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安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事情日支付。
人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施周、日、小时人为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人为。
不少单位会在
每个月的5号前发人为
这就意味着国庆假期
有不少单位9月尾
就会发放10月份的人为!
国庆这4天加班,3倍人为
虽然国庆、中秋“双节合璧”
然而加班费和调休
并不会由于双节重叠而翻倍
“小长假”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人为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事情任务后,根据实际须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事情韶光以外事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人为: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事情韶光以外延长事情韶光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条约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人为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人为;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安歇日事情,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条约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人为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人为;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事情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条约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人为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人为。
实施计件人为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事情韶光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事情韶光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人为。
详细情形如下
9月29日为中秋节,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人为。
9月30日、10月4、5、6日是调休,加班且无补假的,按200%算安歇日加班人为。
加班费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冲抵
加班人为属于劳动报酬
因此,安排职工加班
必须依法安排补休
或支付加班人为
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人为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人为应该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加班人为是对劳动者安歇休假丢失的补偿,属于法定人为报酬的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加班人为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人为,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各位提前发放工资的小伙伴
一定要做好财务方案哦
来源:央视新闻 中心政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