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汪林茜「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文章|《中国保险》2022年第9期
提出问题:续保条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吗?
石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石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17年2月,石某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其丈夫李某投保医疗保险一份,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条约约定,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自动续保。2018年、2019年,该保单分别得到了续保。2019年续保的保单写明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2019年7月,被保险人李某因玄色素瘤住院治疗,出院后哀求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李某10年前就创造足底玄色结节,但其妻石某在投保时并未奉告,投保人石某故意违反奉告责任,根据保险法之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条约,谢绝赔付。被保险人则辩称,投保人石某并不知道李某足部存在玄色结节,石某并未违反奉告责任。此外,纵然投保人违反奉告责任,因该医疗保险条约早在2017年2月便已成立,发生保险事件的韶光是2019年7月,条约已经经由两年,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解除条约,更不能谢绝赔付。对此,保险公司提出,案涉保险条约属于一年期的短期康健保险条约,纵然每年续保一次,实质上仍属于一年期保险条约,不可能适用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仍可解除条约,谢绝赔付。
关于本案续保条约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条约自成立到保险事件发生已经超过两年,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条约,谢绝赔付(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281号民事讯断书)。二审法院以同样的情由讯断保险公司败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公民法院(2020)鲁05民终746号民事讯断书)。
本案中,原告认为案涉保险条约的成立日期是2017年2月,被告则认为是2019年2月,由此产生了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争议。两审法院均认为案涉保险条约的成立韶光为2017年2月,那么,在一年期保险条约续保的情形下,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两年期限究竟应从何时起算?能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研究这一问题,我们首先稽核续保条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由是否合理,再稽核续保条约的性子,末了得出续保条约能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结论。
续保条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情由及其反省续保条约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学理上常日区分“担保续保”和“不担保续保”两种环境加以确定。有不雅观点认为:“不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因保险人不担保最初订立的保险合同一定能够续保,故续保条约与最初订立的保险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条约,此类续保条约均为短期保险条约,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由于保险人担保该保险能够得到续保,该条约在承保条件、保险条款等方面并无其余哀求,一样平常只着眼于续期缴费的收取,故构成原保险条约的实际延续,条约期限可以连续打算,超过两年的,可以准用不可抗辩条款。上述不雅观点中,“不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并无争议,存在争议的是“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所有“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均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吗?
1.续保条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之情由
一样平常来说,“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由有如下三方面。
第一,“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将短期保险条约变成了长期保险条约。这一不雅观点的紧张依据是监管部门的规定,《康健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长期康健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担保续保条款的康健保险。由此可见,含有担保续保条款的康健保险,实际上已经被视为长期保险。虽然保险期间仍旧是一年,但是应该与保险期间长达几年、几十年的保险产品同等对待。既然“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属于长期条约,超过两年者自然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第二,“担保续保”延长了最初条约的保障期间。这一不雅观点认为,虽然保险期间为一年,但担保在每次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公司会无条件地续保,相称于连续延长保险期间。有法院在讯断书中写道:“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的涉案保险条约虽约定条约有效期为一年,但该条约有续保条款,且续保时不再有疾病不雅观察期等情形,应视为双方的保险条约始终存在连续状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21)鲁14民终674号讯断书)。也便是说,因“担保续保”条款的存在,只要投保人选择续保,一个短期保险条约的保障期间随之增加。如果保障期间增加至两年以上,自然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第三,续保条约与最初订立的保险条约在内容上没有变革。这一不雅观点认为,续保的保险条约,保险条款没有变革,保险条约的权利责任没有变革,问询奉告只有投保那一次,保险期间不断延展,该条约与最初的保险条约是一个条约。有学者对此表示:“续保的条约,其续保保险单条款、理赔条件等基本上与原保险条约保持同等,因此,如从条约成立之日起算,两次续保的保险条约事实上会超过两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应可适用。”亦有讯断持这一不雅观点,认为条约中的约定始终同等,保险内容没有变革,在双方履行条约均没有发生变革的情形下,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山东省宁津县公民法院(2020)鲁1422民初2778号民事讯断书)。
2.情由之疑惑
对付上述第一个情由,监管层面认定的长期条约,于私法上能否认定为一个条约不无疑问。如上所述,这一情由源自监管部门出台的《康健保险管理办法》,制订该办法的宗旨在于“规范康健保险经营行为”。笔者以为,将“担保续保”的康健保险认定为长期保险,可能是为了戒备保险公司的“长险短做”行为,并非为了处理保险条约当事人之间的轇轕。但是,在私法上,保险法干系规定和保险条约条款才是处理当事人条约轇轕的依据,如果保险条约的内容表明最初订立的条约与续保条约是两个条约,则不能依据监管规定将其认定为一个条约,从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对付上述第二个情由,担保续保能否理解为延长保障期限亦有疑问。第二个情由的紧张内容是“保险人必须无条件续保,且不再有疾病不雅观察期”,故而最初的保险条约期限得以延长。然而,如此理解可能存在逻辑毛病,就这一内容而言,笔者只能将其理解为:保险条约订立时,保险人乐意放弃对投保方所哀求的一些条件,放弃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疾病的不雅观察,并不能当然得出延长保障期间的结论。
对付上述第三个情由,我们认为,保险条约的内容并非完备没有变革。确实,续保条约所利用的保险条款与最初订立的保险条约并无不同,但保险条约并不即是保险条款,对保险条约的内容来说,保险期间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第(五)项已有明确规定,如果保险期间有所变革,应认定保险条约内容已有不同。事实上,纵然是“担保续保”的保险条约,续保往后,保险公司常日会给予投保人新的保险条约,而新的保险条约规定了新的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间已经发生变革的情形下,仍旧认定保险条约内容没有变革,似有欠妥。
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之决定性成分:续保条约的性子
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条件之一,乃是条约成立两年以上,“担保续保”的条约,保障期限一样平常都在一年以下。如果将续保条约认定为最初条约的延续,则可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如果将其认定为一个新条约,则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因此,续保条约的性子便成为其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决定性成分。
关于续保条约的性子,理论上有两种不雅观点。
1.续保条约是原条约的连续
这一不雅观点的情由是:续保条约与原条约的紧张条件都未发生变革,保险期间也都是延续而无停顿的,保险费的数额也没有变革,相称于是原条约的延续。
如上所述,续保条约与最初的保险条约的条款相同,并不即是条约内容没有变革,由于续保条约的保障期间与最初保险条约的保障期间有所不同。纵然保障期间与最初的保险条约期间相衔接,也不宜一概认定是一个条约,举个例子来说,私家车购买的车险,保险条款常日都是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示范条款,每年的保险期间相互衔接,但是,并不能将今年的车险条约当作去年车险条约的延续,由于,如果去年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今年却在乙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今年购买的保险显然不是去年保险的连续,纵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常日也不会认为今年车险是去年车险的延续。或许有人会说车险属于财险,续保产品一样平常属于人身保险,二者可能有所不同。我们不妨再举一个人身性子条约的例子,劳动条约属于人身性子的条约,一年一签的劳动条约,人们并不会认为第二年的条约是第一年条约的延续,而是将其认定为一个新条约。
2.续保是独立于最初条约的新条约
这一不雅观点的情由是:最初保险条约的保险期间已经届满,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相称于提出一个新要约,保险人赞许续保相称于给予一个新承诺,新要约和新承诺达成了一个新的保险条约,故而,续保条约是一个独立于最初条约的新条约。
这一不雅观点大体上是精确的,但也须要做进一步阐明和补充。
3.本文的不雅观点
从形式上看,续保条约常日是一个新条约。实务中,上一保险条约期间结束后,无论是不担保续保、有条件担保续保还是无条件担保续保,投保人如果须要续保,应再次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赞许续保时,便会向保险人出具新的保险条约。常日来说,该保险条约具有新的条约编号,与原来的条约编号不同,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保险条约,后一条约并不是前一条约的延续。
从内容上看,续保条约常日也应阐明为一个新条约。一样平常来说,续保条约都约定有新的保险期间,新保险期间的存在使得条约成为一个新条约,这可以通过条约阐明获知。在文义阐明上,既然后一条约存在新的保险期间,文义上的阐明应该为:保险条约仅保障该期间的丢失,其保障不是对前一期间的延续,否则没有必要单独写明这一保障期间,因此,该条约应视为一个独立的条约。在目的阐明上,至少保险人之目的乃因此新的保险期间作为独立条约的标志,倘若投保人的续保意愿是延长原有条约的保险期间,则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并未达成同等,导致双方之间的条约无法成立,这对投保方并无好处。在类比阐明上,如果车险条约的续保被认为是独立的新条约,则其他具有新的保险期间的续保条约也应是一个新条约。除此之外,倘若有人认为,新的保险期间究竟是新条约的期间抑或原条约期间的延续存在两种理解时,应该适用不利阐明原则,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阐明。但这里须要澄清的是,不利阐明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保险期间”显然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必须是“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向公众年夜众发出,或至少向某一类人发出的条款。显然,条约中拟定的“保险期间”不是向"大众年夜众或某一类人发出的条款,只是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其不应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既然无法认定为格式条款,也便不能适用不利阐明原则,将其阐明为原条约的延续。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续保条约存在新的条约号,或者写明了新的保险期间,续保条约便应认定为新的保险条约。
须要补充解释的是,倘若续保条约没有新的条约编号和新的保险期间,保险条约可以阐明为原条约的延续。实务中,由于保险人的操作不规范或操作失落误,可能涌现续保条约既没有新的条约编号,也没有新的保险期间的环境,此时,将续保条约阐明为新条约已经失落去了形式上和内容上的依据。在此环境下,根据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应将续保条约阐明为原条约的延续。
续保条约的赔付:无关不可抗辩条款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保险条约自成立到保险事件发生已经超过两年,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这个不雅观点值得商榷。
本案中,由于续保条约中涌现了新的保险期间,应该认定为新的条约,在新条约保险期间为1年的情形下,自然无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值得把稳的是,本案所涉为自动续保,在自动续保的情形下,续保条约是否仍旧属于新的独立条约?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其缘故原由是,自动续保实在是担保续保的一种,只是这种续保免去了投保人重新申请续保的程序,上一条约到期即视为投保人已经申请续保,而保险人此时无条件赞许续保。但是无论如何,续保条约中涌现了新的保险期间,如上所述,由于新的保险期间的存在,该续保条约应该被阐明为一个新的独立条约。新的保险期间只有一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期限应重新保险条约成立起算,显然无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不过,即便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付,由于投保人并未违反奉告责任。实务中,在担保续保的情形下,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时,保险人常日不会对被保险人的情形再次讯问,由于我国保险法上的奉告责任采纳“讯问奉告主义”,保险人未讯问的,投保人无须回答,此时也就无所谓违反奉告责任。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便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奉告责任而拒赔。
简要总结本文的研究结论:常日情形下,只要续保条约存在新的条约编号或新的保险期间,则续保条约应为新的独立条约,如果续保条约的保险期间没有超过两年,则无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哀求保险人赔付。保险人真正应该赔付的缘故原由是:其在续保时未能针对被保险人作出讯问,投保人因而不可能违反奉告责任,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奉告责任为由谢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