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祥山机器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被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公民币1万5任元整的行政惩罚。
据公告内容,福建省安溪祥山机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公民币1万5任元整的行政惩罚。
福建省安溪祥山机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规行为。对此,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干系法律法规,决定对福建省安溪祥山机器有限公司进行罚款惩罚,罚款金额为公民币1万5任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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