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是否有方案的技巧呢?答案是肯定的。经总结,采购环节中可以利用如下纳税方案技法。
一、发票管理力面。
①在购买商品、接管做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该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②分外情形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责任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产品收购凭据),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完好,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备同等,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履行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据》。
二、税收陷阱的戒备。
避免在采购条约中涌现诸如:“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由于在实际事情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缘故原由,采购方每每不会付完备款,而根据条约这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只要将条约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此外。在签订条约时,该当在价格中确定各详细的款项包含什么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例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色就没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通过会谈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色的价格压低一点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的方案。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色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事情的关照》(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报告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报告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确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报告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违反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四、购货工具的选择。
税收是进货的主要本钱,从不同纳税人手中购得货色,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例如,一样平常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认购的货色,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外)。因此,采购时要从进项税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种办法付款(考虑资金韶光代价)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五、购货运费的方案。
①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采购时应予以考虑。
②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要予以考虑。
③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哀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同等,否则,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 六、选择得当的委托代购办法。
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须要大量购进各种原、辅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定,工业企业常常须要委托商业企业代购各种材料。委托代购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其财务核算和纳税利益互异。
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购业务是指: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发卖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发卖实际收取的发卖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其余收取手续费。
这种情形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业务税;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作为用度,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接管委托代为购进货色,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
这种情形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代购用度视同正常购进业务,符合规定的抵扣条件时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付一样平常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而言,由于第二种代购办法支付金额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代购办法支付的手续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从纳税利益的角度看,一样平常来说,第二种代购办法优于第一种代购办法。
2.专利、非专利技能辅导与干系培训的纳税方案
韩国LPDK公司是一家专学临盆显示器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2000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伙成立了中韩合伙北京LPDJ电子部品有限公司。由于韩国LPDK公司的技能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能身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韩国LPDK公司派专门技能职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能骨干进行技能辅导,办理生产中创造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能职员的培训。对付韩国技能职员来华的技能辅导与培训,北京LPDJ公司每次向LPDK公司支付技能辅导费5万美元,折合公民币约41.35万元。截止2003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韩国LPDK公司支付技能辅导费661.6万元公民币。
案例剖析
对付这笔技能辅导费支出,北京LPDJ公司在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时,依据业务税税目中的“做事业”按照5%的税率代扣了业务税,即每次代扣韩国LPDK公司在华技能辅导做事的业务税=41.35×5%=2.0675(万元),四年累计代扣税款33.08万元。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涉税风险诊断时,对付该公司的这笔涉税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通过合理方案,可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
方案方案
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剖析,专家们提出:由于韩国技能职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能职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能上的辅导,还要对全体技能职员开展一次最新技能操作的培训,而技能辅导与培训在适用的业务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根据《业务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和《业务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眼1995?演156号)的规定,技能辅导应依照“做事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而《业务税税目注释》中所称的文化体育业中的培训包括各种培训活动(见《业务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因此韩国技能职员向中方供应的培训活动应依照“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韩国公司支付的技能辅导费重新界定为技能辅导和技能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在详细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能做事条约,约定韩国技能职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能辅导和主讲一次培训在详细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能做事条约,约定韩国技能职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能辅导和主讲一次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做事分别支付劳务费0.5万美元和4.5万美元,折合公民币4.135万元和37.215万元。这样,中方每次代扣韩方技能劳务的业务税=4.135×5%+37.215×3%=1.3232(万元),比方案前少缴税款0.7443万元。按照此方法操作,以北京公司之前支付给韩国LPDK公司的661.6万元技能辅导费为例,只需缴税21.1712万元,合计节税=33.08-21.1712=11.9088万元。
应该解释的是,由于该公司在2000年到2003年已经按照5%的税率代扣了韩国公司33.08万元的业务税,对付该项已经履行的纳税责任无法再予以改变,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办法达到划分劳务性子,少缴税款的举措都已经超出了纳税方案的既定例模而成为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纳税方案的一个根本属性,纳税方案应表示的是“筹”而非“补”。针对此,北京公司应按照专家提出的方案思路,尽早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能做事条约,在往后的应税劳务的供应中,尽可能合法地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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