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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江苏中利诉称:其与通讯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2月2日分别签订了十四份《内贸采购条约(原材料)》,约定通讯公司向江苏中利采购SN-A型自适应网路数据编解器,条约总金额为公民币66,297万元;上述条约签订后,通讯公司支付了10%预支款,江苏中利践约向通讯公司交付了条约所涉的全部货色;后通讯公司除两份条约付清尾款外,别的十二份条约项下的尾款均过时未付。
为此,江苏中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通讯公司支付货款公民币50,670.9万元,利息公民币3,716.67万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以及诉讼状师费公民币120万元,上述合计约为公民币54,507.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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