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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吴某作为被告单位天缘电子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掌握人,于2013年7月29日携带妻女离开中国潜逃至马来西亚,致使其公司处于无人卖力的状态。据惠南管委会人社所组织该公司人事部门统计,截止到2013年8月5日,天缘电子共拖欠员工人为500余万元。当年,干系部门多次责令天缘电子支付所拖欠人为,但该公司仍未支付。
为妥善办理工人人为问题,案发后惠南管委会人社所已垫发该公司员工人为5449028.5元。
经审理,惠城区法院判处天缘电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以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惩罚金18万元;吴某犯故意销毁司帐凭据、司帐账簿、财务司帐报告罪,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以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惩罚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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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天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