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张某国犯发卖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发布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某国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就其发卖伪劣产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罪道歉;
三、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某国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并发布召回其已发卖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承诺肃清隐患的公告;

四、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某国承担赔偿款公民币十一万元。
2022年4月25日,陈某驾驶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岳麓区岳麓大道发生一起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件,导致被撞行人去世亡。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率超过38KM/h。岳麓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件的缘故原由之一”。经交通事件深度调查,创造陈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从张某国(男,56岁,湖南省湘阴县人)经营的“张某国摩托车修理店”购买,在购买时车辆就经由了造孽“改拼装”。接到干系情形申报请示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高度重视,哀求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对付生产、发卖、修理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 ,通过查办一批造孽“改拼装”案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烈震慑。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张某国发卖伪劣产品一案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创造,2021 年至2022年8月,张某国为牟取造孽利益,在明知其发卖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逼迫标准《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GB17761-2018)的情形下,私自购进改装电动自行车所需的电池、解码器等物品,当购买人提出长续航、高速率等购车哀求时,张某国将电动自行车进行解码、加装超标电池后发卖给购买人。期间,张某国共发卖“改拼装”后的电动自行车 33 台,发卖金额共计公民币 11万余元。经鉴定,33 台电动自行车在最大时速、最大输出功率等均超过国家逼迫标准,且在时速达到 15km/h 时没有提示音,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8月23日,张某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1月岳麓区公民审查院就张某国犯发卖伪劣产品罪一案向岳麓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志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2024年6月20日岳麓区公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国犯罪的事实、性子、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退赔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形,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长沙交警提示:
1、利用造孽“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对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形状尺寸、蓄电池电量及最大输出功率等紧张技能参数都有严格规定,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速率变快、整车质量增加,加大了发生交通事件的机率和危害后果;同时也增加了发生失火的风险。
2、经销商发卖造孽“改拼装”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犯罪。《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发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发卖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发卖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发卖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发卖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经营者发卖造孽“改拼装”电动自行车需承担民事赔偿任务。《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该担保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做事,应该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示,并解释和标明精确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时,其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可以向发卖者哀求赔偿。
在司法过程中,长沙交警创造少数经营者为了谋取造孽利益,将电动自行车速率解码、造孽改装、搭载超规格蓄电池后进行发卖。导致消费者在利用过程中安全风险增大,乃至引发交通事件,不但给利用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侵害,经营者自身也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案便是一个十分惨痛的教训。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长沙公安交警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打击处理,从源头是戒备安全风险,请广大电动自行车发卖商、维修商引以为戒,不要等到坐上被告席才追悔莫及。
通讯员杨哲 潇湘晨报王胤期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