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以特殊规定的办法明确:网络商品发卖者应该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发卖者不得谢绝七日无情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此外,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也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
《办法》还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韶光节点、耽误任务,并规定选择无情由退货的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发卖者发出退货关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越日开始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