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朱宁向王文化购买飞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包括充电器),同时王文化向朱宁交付了电动三轮车及充电器的产品合格证、利用解释书,利用解释书中记载:充电器应阔别易燃、易爆以及贵重物品充电,禁止在住人的空间和楼房利用。
2013年12月17日晚,朱宁用充电器给涉案电动三轮车充电,该车停放在朱宁家中一楼西侧第二间房屋内,且车上放有卫生纸,房屋内有卫生纸、洗衣机等物品。越日3时许,上述房屋动怒,朱宁随即报警。

消防大队出警将火息灭,经现场调查、拜访,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失火事件调查认定书,认定动怒部位在一楼西侧第二间房屋电动车充电器处,动怒缘故原由为充电器故障引燃卫生纸燃烧所致,失火紧张将电动车、卫生纸、门窗、洗衣机等烧损,过火面积18平方米,无职员伤亡,直接财产丢失6.8万元。
王洁系从事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批发、零售及售后维修做事的个体工商户,经闪亮科技电子公司授权,在某市总代理发卖飞达牌电动车。王文化经王洁授权也在某市代理发卖飞达牌电动车,王文化发卖的电动车及充电器均由王洁供应。闪亮科技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电动车、电池、充电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应如何确定本案任务主体问题。经消防部门认定,动怒缘故原由系充电器故障所引起,故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干系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毛病产品造成危害的,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任务。本案中,闪亮科技电子公司主见其对朱宁的财产危害不应承担任务,但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因此,闪亮科技电子公司应对朱宁的财产危害承担赔偿任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卖者不能指明毛病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毛病产品的供货者的,发卖者应该承担赔偿任务。本案中,王洁只管是飞达牌电动车在某市的发卖总代理,但并非涉案小蜜蜂牌充电器的代理商,其抗辩涉案充电器是从小蜜蜂牌充电器代理商处购买,但并未供应相应的***、购销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供应的利用解释书、产品合格证也并非涉案充电器相对应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故王洁作为发卖者应与王文化一并对朱宁的财产丢失承担赔偿任务。王洁、王文化二人与闪亮科技电子公司是基于不同缘故原由对朱宁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两个债务,因此其构成不真正连带任务,个中一方债务履行,本案债务即归于消灭。
二、关于本案任务应如何划分问题。朱宁在充电过程中,在存放易燃物品的楼房内利用涉案充电器,具有明显差错,应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任务。但造成朱宁财产危害紧张是由充电器故障所引起,故法院酌定生产者或发卖者承担70%任务比例。
三、关于如何确定财产丢失数额问题。消防部门出具的失火事件认定书载明朱宁的直接财产丢失为6.8万元,虽然闪亮科技电子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鉴定,也未供应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抗辩主见,因此,朱宁的财产丢失数额认定为6.8万元。
综上,法院讯断:闪亮科技电子公司向朱宁赔偿财产丢失4.76万元;王洁与王文化向朱宁赔偿财产丢失4.76万元;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任一项债务了债或实行后,本案债务即归于消灭。
徐州中院 汤孙宁
法官提醒到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车并索要***
基于电动车的便捷性、经济性、环保性,使得电动车受到人们的广泛青睐。从该案例中得到如下启迪:一、电动车、车用电池、充电器的生产者该当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的哀求提高生产质量,以优质、安全、放心赢得市场;二、就发卖者而言,能够利用原装电池及配套充电器的,只管即便不要随意改换或者替代利用,以避免事件的发生;三、就消费者而言,要具有品牌意识,要选择到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车,购买时务必索要***等材料,增强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利用时,严格按照解释书精确利用电动车和充电器,否则如因利用不当造成丢失,自己也答允担一定的任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