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惩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0012号
当事人:昆山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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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吕朝胜
海关代码:3223941654
当事人委托上海富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海关报告入口一样平常贸易项下货色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1000585549。个中第1项报告为螺栓(M813.2)170000件、第2项报告为螺栓(M816.8)180170件,报告商品编号均为7318151090(相对应的入口关税税率为8%),总价FOB211504.84欧元。经海关稽查并归类,上述货色均应归入7318151001(相对应的入口关税税率为8%,反倾销税税率为26%),与报告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入口货色的完税价格共计公民币1697027元,应纳税款共计公民币872611.2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公民币498586.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入口货色报关单证、海关稽查关照书、海关进出口货色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色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工作面况解释等为证。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履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科惩罚款公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本惩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惩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惩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六旬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过时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色、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包管抵缴;也可以采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逼迫实行办法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