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21.1条款标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容许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五)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七)生产容许证;
(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九)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十)适航证;
(十一)出口适航证;
(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十三)特许翱翔证;
(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利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哀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干系适航规章和哀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变动、型号认可证变动、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办法对设计的批准。
(七)生产批准: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许可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生产容许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
(八)适航批准:指局方为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证件,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九)关键件:指失落效会对连续安全翱翔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
(十)标准件:指在完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的情形下生产的零部件,个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应该包含设计、生产和统一识别的哀求,应该包括生产零部件和确保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所需的所有信息,已经公开拓布并且能够使得任何人都可以生产出该零部件。
(十一)权柄转让协议:指设计批准持有人与生产批准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之间签署的、以确定双方为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利用所需的设计资料的权利及任务的条约或者安排。
(十二)新航空器:指一贯由航空器的制造商、改装站或者经销商所有,其间没有被他人所有或者出租给他人,仅进行过必要的生产试飞、制造人为演习机组而进行的翱翔或者交付翱翔的航空器。
(十三)利用过航空器:指“新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十四)延程运行(ETOPS):指在标准大气条件下静止空气中,有部分翱翔阶段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中规定的利用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事情巡航速率所确定的韶光门槛值之外的飞机翱翔运行,两台以上发动机飞机的全货机运行除外。
(十五)ETOPS主要系统:指失落效或者故障时可能对ETOPS翱翔的安全或者对在ETOPS改航过程中飞机的连续安全翱翔和着陆具有不利影响的飞机系统,包括推进系统。
1.ETOPS组类1主要系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飞机的发动机数量供应的冗余度直接干系的失落效安全特性;
(2)失落效或者故障时可能导致空中停车、损失推力掌握或者其他动力损失的系统;
(3)对由于发动机不事情导致的任何系统动力源损失的情形,通过供应额外的冗余度而对ETOPS改航的安全有主要贡献;
(4)对付飞机在发动机不事情翱翔高度延长运行非常关键。
2.ETOPS组类2主要系统:指除ETOPS组类1主要系统之外的ETOPS主要系统。
(十六)设计国:指对卖力航空器型号设计的机构拥有统领权的国家。
(十七)制造国:指对卖力航空器末了组装的机构拥有统领权的国家。
第21.2C条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含)往后设计、制造民用航空产品,应该遵守本规定。
(二)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是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毛病,局方将按照有关适航规章,哀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者规定必要的利用限定;
2.1987年6月l日(含)往后对上述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变动,应该遵守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
3.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连续生产,应该遵守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4.军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连续生产,应该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第21.2D条合格审定程序和职责
(一)申请人申请本规定第21.2A条所述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证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包括:
1.申请人按照局方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2.对付申请材料不完好或者不符合格式哀求的,局方应该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事情日内一次性书面关照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完好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的关照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该受理申请,并书面关照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局方应该书面解释情由;
3.申请人应该按照受理关照书的哀求,缴纳干系用度;
4.在确认收到申请人缴纳的干系用度后,局方根据须要组织审定委员会、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专家技能评审事情;
5.局方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件的决定。不予颁发证件的,应该书面解释情由。前项所需的专家技能评审韶光不打算在内。
(二)民航局对本规定第21.2A条所述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证件履行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卖力以下证件的受理、审查、颁发和管理:
1.改装设计批准书;
2.生产容许证;
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4.特许翱翔证;
5.适航批准标签。
(三)民航局卖力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所有其他第21.2A条规定证件的受理、审查、颁发和管理。
第21.3条豁免
(一)受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中有关条款约束的人,可以因技能缘故原由向民航局申请暂时或者永久豁免某些条款。
(二)申请人应该向民航局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豁免报告:
1.要求豁免的适航规章或者环境保护哀求及其详细条款;
2.豁免的缘故原由以及为担保具有可接管的安全水平所采纳的方法和限定;
3.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及适用期限;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为法人还应该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民航局应该在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做出是否批准豁免的决定,必要时在批准前搜聚"大众年夜众见地。
第21.4条翱翔手册
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或者其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或者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该在每架航空器交付给利用人时,在航空器上供应现行有效的翱翔手册。
第21.5条故障、失落效和毛病的报告
(一)设计批准持有人应该建立系统,网络、调查和剖析其设计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涌现的故障、失落效和毛病。
(二)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涌现下述环境时,应该按照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向局方报告:
1.由于航空器系统或者设备的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而使发动机或者相邻的航空器构造、设备或者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者客舱内涌现有毒或者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涌现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
5.螺旋桨、旋翼桨毂或者桨叶构造发生破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利用期间由于构造或者材料破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落效;
8.任何自发情形(如疲倦、堕落、强度不足等)引起的航空器紧张构造的严重毛病或者破坏;
9.由于构造或者系统的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而引起的任何非常振动或者抖振;
10.发动机失落效;
11.滋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落翱翔品质的任何构造或者翱翔操纵系统的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
12.在航空器规定的一次运行期间内,一套或者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者液压系统完备失落效;
13.在航空器规定的一次运行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者高度仪表涌现故障或者失落效。
(三)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设计或者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涌现的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造成了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形时,应该向局方报告。
(四)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生产容许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由于偏离了质量系统而涌现的毛病可能造本钱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形时,应该向局方报告。
(五)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者非正常的利用而造本钱条第(二)款所述任一情形,或者知道利用人或者其他人已经向局方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三)、(四)款所述证书持有人或者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六)在确认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存在后48小时内,本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证书持有人或者证书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果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果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涉及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系列号;
4.民用航空产品型别;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者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的性子;
7.故障、失落效或者毛病涌现的韶光、地点和初步缘故原由剖析。
(七)如果事件调查或者利用困难报告表明根据本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由于制造或者设计毛病而处于不屈安的状态,该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设计批准持有人应该向局方报告调查的结果,以及用于纠正该毛病已采纳的和拟采纳的方法。如果哀求对现有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采纳纠正毛病的方法,设计批准持有人应该向局方供应颁发适航指令所需的资料。
第21.6条ETOPS报告哀求
(一)早期ETOPS:报告、跟踪和解决问题。被批准利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K规定的早期ETOPS方法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该建立系统,报告、跟踪和解决导致本款第6项中任一情形的问题。
1.系统应该明确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如何迅速辨识问题、向局方报告问题、并向局方提出每一问题的办理方案。提出的办理方案应该包括如下之一:
(1)飞机或者发动机型号的设计变动;
(2)制造工艺的变动;
(3)运行或者维修程序的变动;
(4)局方可接管的其他方案。
2.两发以上的飞机,针对经批准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该系统应该在环球机队的发动机运行韶光首次达到250000小期间间正常事情。
3.双发飞机,针对经批准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该系统应该在环球机队的发动机运行韶光首次达到250000小期间间正常事情,并且在此后保持该系统直至:
(1)环球机队12个月滚动均匀空中停车(IFSD)率不高于本条第(二)款第2项中的哀求;并且
(2)局方确认该均匀空中停车率是稳定的。
4.对付以前批准ETOPS运行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的衍生型飞机和发动机组合,如果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事先得到了局方的批准,则该系统只须要办理如下问题:
(1)如果变动不须要颁发新的飞机型号合格证但是须要颁发新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则该系统应该办理适用于新发动机安装的所有问题;对付飞机的其他部分,该系统应该办理仅限于系统变动部分的问题;
(2)如果变动不须要颁发新的飞机型号合格证并且也不须要颁发新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则该系统应该办理仅限于系统变动部分的问题。
5.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该确定该系统所利用的数据来源和内容。这些数据应该足够用于评估根据本条或者第21.5条第(四)款报告的、可能影响ETOPS安全的利用中问题的详细缘故原由。
6.在履行该系统的过程中,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该报告以下事宜:
(1)空中停车,翱翔演习中计划履行的空中停车除外;
(2)双发飞机的空中停车率;
(3)无法掌握一台发动机或者无法得到预期的推力或者功率;
(4)主动推力或者功率低落;
(5)发动机空中起动能力低落;
(6)非故意的燃油损失或者不可供应燃油,或者空中不可纠正的燃油不平衡;
(7)因与ETOPS组类1主要系统有关的失落效、故障或者毛病返航或者改航;
(8)ETOPS组类1主要系统的动力源损失,包括任何设计上为该系统的备份动力源;
(9)任何可能危害ETOPS翱翔的飞机安全翱翔或者着陆的事宜;
(10)任何因可能导致本项中须要报告的事宜的状况的非操持换发。
(二)双发飞机的可靠性
1.报告双发飞机运营可靠性。得到ETOPS批准的飞机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以及得到ETOPS批准的飞机上安装的发动机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该每月向局方报告这些飞机和发动机在环球机队的可靠性。飞机及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报告都应该涉及经批准用于ETOPS的每一飞机和发动机组合。如果飞机和发动机组合能够证明空中停车率在局方可接管的一段期间内不高于本款第2项的规定,则可每季度向局方报告可靠性。该报告可以与第21.5条哀求的报告结合。干系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该调查由于产品设计造成空中停车的缘故原由,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局方。该报告应该包括:
(1)发动机空中停车,翱翔演习中计划履行的空中停车除外;
(2)由于各种缘故原由造成的环球机队12个月滚动均匀空中停车(IFSD)率,翱翔演习中计划履行的空中停车除外;
(3)ETOPS机队的利用情形,包括运营人清单、授权(批准)ETOPS改航韶光、翱翔小时和翱翔循环数。
2.双发飞机环球机队空中停车率。得到ETOPS批准的飞机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以及得到ETOPS批准的飞机上安装的发动机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该按照须要向这些飞机和发动机的运营人发布做事信息,以保持环球机队12个月滚动均匀空中停车率不高于下述水平:
(1)对付批准用于不超过120分钟ETOPS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每1000环球机队发动机小时的空中停车率0.05。当所有的ETOPS运营人都已经采纳在ETOPS批准所需的构型掩护程序(CMP)文件中哀求的纠正方法时,每1000环球机队发动机小时的空中停车率应该保持在不高于0.02;
(2)对付批准用于不超过180分钟ETOPS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每1000环球机队发动机小时的空中停车率0.02;
(3)对付批准用于超过180分钟ETOPS的飞机和发动机组合,每1000环球机队发动机小时的空中停车率0.01。
第21.7条生产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根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制造人应该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一)是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是型号合格证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章或者第六章的哀求。
第21.8条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
(一)设计批准持有人和申请人应该符合《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中适用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的哀求。
(二)新生产的运输类飞机,设计批准持有人或者设计批准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该符合《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中适用于新生产的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哀求。
第21.9条零部件的批准
零部件的批准办法包括:
(一)根据本规定第九章的第21.301条至第21.320条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二)根据本规定第十章的第21.351条至第21.370条颁发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根据本规定第十章的第21.371条颁发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四)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或者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五)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办法。
第21.10条更换件和改装件
(一)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更换件或者改装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
2.依据局方的生产批准生产的;
3.标准件(例如螺栓或者螺母);
4.航空器所有人或者霸占人按照局方规定为维修或者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5.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的规定,在维修容许证持有人批准维修项目范围内,在其质量系统掌握下制造的、在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修理或者改装中花费的零部件。
(二)除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外,任何人不得声明其生产用于发卖目的的更换件或者改装件适宜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
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21.1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申请、颁发和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13条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人具备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资格。
第21.15条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该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色、三面图和现有的基本数据;
(二)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色、事情特性曲线和利用限定解释;
(三)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色、事情事理和利用限定解释;
(四)对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符合性解释;
(五)相应的合格审定的取证操持。
第21.16条专用条件
(一)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下述缘故原由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安全哀求,由民航局制订并颁发专用条件,必要时应该在颁发前搜聚"大众见地:
1.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点;
2.民用航空产品的预期用场是非常规的;
3.从利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履历表明,可能产生不屈安状况。
(二)专用条件应该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第21.17条适用规章的确定
申请型号合格审定应该根据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
(一)除非《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的第23.2条、《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的第25.2条、《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的第27.2条、《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第29.2条、《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渗出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和《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另有规定,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该表明其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符合下述规定:
1.型号合格证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以下情形除外:
(1)民航局另有特殊规定;
(2)选择或者根据本条被哀求符合申请之日往后的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
2.民航局制订的专用条件。
(二)分外种别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某些种类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对付分外种别航空器,包括安装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该符合《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适用的哀求或者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详细的设计和预期用场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哀求。
(三)运输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种别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及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打算。
(四)如果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或者已经明确不可能取得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可以采取下述方法之一:
1.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
2.申请延长原申请书的有效期。在此种情形下,申请人应该使其设计符合某一日期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该日期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不得早于申请书延长期到期前本条所规定的有效期的韶光。
(五)如果申请人欲使其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书之后生效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的修订版本,则也应该符合局方确认与该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直接有关的修订版本。
(六)对付低级类航空器,以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该符合《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适用的哀求,或者局方确认适用于该详细设计和预期用场且具有可接管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哀求;并且符合《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中适用于低级类航空器的噪声标准。
第21.19条须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变动
如果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动力、推力或者重量的变动为本色性变动,甚至须要对该民用航空产品与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进行本色的全面审查,应该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
第21.20条适用哀求的符合性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人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证明对适用规章的符合性:
(一)表明对所有适用哀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供应表明符合性的方法;
(二)供应一份声明,证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哀求。
第21.21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分外种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航空器(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载人自由气球或者分外种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
(一)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打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以及民航局规定的专用条件。局方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1.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讨等审定事情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哀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哀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2.对付航空器,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种别没有不屈安特色或者特性。
(二)军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已经供应鉴定验收资料和实际利用记录,证明该产品本色上具有与适航规章哀求相同的适航性水平。对付利用军方利用履历证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者规定相应的利用限定担保翱翔安全的,局方可以赞许该产品不必符合会使申请人包袱过重的某些适用条款。
第21.24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低级类航空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低级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一)该航空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无动力驱动的航空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按第23.49条定义的VS0失落速速率不大于113公里/小时(61节)的飞机;或者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主旋翼桨盘载荷限定值为29.3公斤/平方米(6磅/平方英尺)的旋翼航空器;
2.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2700磅);或者对付水上飞机,不大于1530.9公斤(3375磅);
3.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不超过4人;
4.客舱不增压。
(二)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打算可表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哀求和民航局制订的专用条件。局方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1.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讨等审定事情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哀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哀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2.没有不屈安的特色或者特性。
第21.25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一)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1.申请人表明该航空器知足某个航空器类别的适航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局方确定对该航空器将被用于的专门作业不适用的那些哀求除外;
2.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讨等审定事情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哀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哀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3.申请人表明该航空器在为其预期利用规定的限定条件下运行时没有不屈安的特色和特性。
(二)本条中的“专门作业”指:
1.农业(喷洒药剂和播种等);
2.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3.航测(拍照、测绘、石油及矿藏勘探等);
4.巡查(管道、电力线和水渠的巡查等);
5.景象掌握(人工降雨等);
6.空中广告;
7.局方规定的任何其他用场。
第21.26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一)该航空器是符合下述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600公斤(1320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600公斤(132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3)650公斤(143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对付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率(VN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肠位,并不该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落速速率或者最小定常翱翔速率(V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5.包括翱翔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7.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12.对付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或者浮筒。
13.对付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二)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打算可表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局方接管的标准。
(三)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讨等审定事情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局方接管的标准,或者任何未符合局方接管的标准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四)没有不屈安的特色或者特性。
第21.29条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入口民用航空产品应该取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认可证。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型号认可证,取得型号认可证应该符合以下哀求:
(一)在受理型号认可证申请之前,局方应该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入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者技能性协议。
(二)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该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1.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以及生产容许解释;
3.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规章、改动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书;
4.本规定第21.21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证明性资料的适用部分;
5.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根本的声明书;
6.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运输类航空器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种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打算。
(四)局方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并且进行必要的实地检讨后,确认该民用航空产品知足下述哀求,应该颁发型号认可证:
1.第21.17条所确定的有关适航哀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有关适航哀求和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第21.17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哀求;
2.第21.17条所确定的环境保护哀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环境保护哀求和为使噪音和燃油排放物水平不超过第21.17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哀求。
(五)有关适航规章、噪声规定所哀求的手册、标牌、目录清单和仪表标记应该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下列各项应该至少有中文表述:
1.机上所有对乘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关照的笔墨标记和标牌;
2.机上所有向乘客或者机外营救职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笔墨标记和标牌;
3.乘客可能利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利用解释。
第21.31条型号设计
型号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色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所须要的图纸、技能规范及其清单;
(二)确定民用航空产品构造强度所须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三)《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哀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定部分,第21.17条第(二)款中定义的分外种别航空器适航哀求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定部分;
(四)通过比拟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特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21.33条检讨和试验
(一)申请人应该接管局方进行的为确定对民用航空规章有关哀求的符合性所必需的检讨及翱翔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
1.除非局方赞许,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之前,应该表明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3、4项的哀求;
2.除非局方赞许,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其零部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3、4项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变动。
(二)申请人应该进行检讨和试验,以确定:
1.符合有关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
2.材料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的技能规范;
3.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
4.制造工艺、布局和装置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
第21.35条翱翔试验
(一)申请人应该进行本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各种翱翔试验,试验前申请人应该向局方表明:
1.符合适航规章中有关的构造哀求;
2.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讨和试验;
3.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
4.申请人进行了必要的翱翔试验,并提交了试验报告。
(二)在知足本条第(一)款的哀求后,申请人应该进行局方规定的各项翱翔试验,以便确定:
1.是否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
2.对付按适航规章进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地确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设备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
(三)在切实可行的情形下,申请人应该利用曾经用于证明符合下列哀求的航空器进行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的试验:
1.符合第(二)款第1项;
2.对付旋翼航空器,符合《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的第27.923条或者《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第29.923条中适用的旋翼传动的耐久性试验。
(四)除滑翔机或者载人气球外,申请人应该证明每次翱翔试验时均采纳了足够方法,以便试飞组成员能应急离机和利用降落伞。
(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该中断按本条进行的翱翔试验,直到他证明已采纳了纠正方法:
1.试飞员不能或者不愿进行任何一项规定的翱翔试验;
2.创造存在可能使往后的试验数据失落去意义或者使连续试验带有不必要的危险性的问题。
(六)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的翱翔试验应该包括:
1.装有未曾在已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利用过的某型涡轮发动机的航空器,应该以符合其型号合格证的该型全套发动机为动力至少翱翔300小时;
2.对付所有其他航空器,至少翱翔150小时。
第21.37条试飞驾驶员
申请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该供应一名持有相应种别驾驶执照的驾驶员进行本规定所哀求的翱翔试验。
第21.39条试飞仪器校准和改动报告
(一)申请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该向局方提交报告,解释试验所用仪器的校准以及试验结果改动到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有关打算和试验。
(二)局方可以进行必要的翱翔试验,以校验按本条第(一)款所提交报告的精确性。
第21.41条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一)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内容应该包括型号设计、利用限定、数据单、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定。
(二)型号认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适用内容。
第21.44条持证人的任务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该符合下述所有哀求:
(一)持续保持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并且承担第21.5条、第21.6条、第21.8条、第21.50条、第21.99条和第十五章的规定任务;
(二)按照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的哀求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第21.45条持证人的权利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的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付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第七章有关规定时,可以得到适航证;
(二)对付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可以安装在经审定的航空器上;
(三)对付所有产品,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规定时,可以得到该产品的生产容许证;
(四)可以得到该产品的改换用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第21.47条转让性
(一)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柄转让协议供他人利用。证件持有人应该在权柄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30天内书面关照局方。关照书应该写明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姓名、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
(二)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
第21.50条持续适航文件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向用户交付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时,应该同时供应至少一套适航规章哀求订定的完全的持续适航文件,并应该使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可被那些被哀求符合它的其他职员或者单位得到。该持续适航文件应该按照《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的第23.1529条,《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的第25.1529条、第25.1729条,《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的第27.1529条,《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第29.1529条,《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的第31.82条,《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的第33.4条,《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的第35.4条或者《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编写。对付分外种别航空器,应该按照第21.17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适航哀求编写。此外,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应该可被那些被哀求符合它的任何职员或者单位得到。
第21.51条有效期和证件检讨
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长期有效。局方确认必要时,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该提交相应证件供检讨。
第21.53条制造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将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其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讨或者试验时,应该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声明申请人已符合本章第21.33条第(一)款的哀求。
第21.55条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供应书面权柄转让协议的任务
当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许可他人利用型号合格证制造新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时,证件持有人应该向受让人供应局方可接管的书面权柄转让协议。
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变动
第21.9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申请型号合格证变动或者型号认可证变动。
第21.93条型号设计变动的分类
(一)型号设计变动分为“小改”和“大改”:
1.“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构造强度、可靠性、利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变动;
2.“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变动。
(二)除本条第(一)款的分类方法外,出于符合《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的目的,型号设计变动还可以分为“声学变动”和“非声学变动”。“声学变动”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志愿的航空器的型号设计变动。声学变动应该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分类方法外,出于符合《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渗出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的目的,型号设计变动还可以分为“排放变动”和“非排放变动”。“排放变动”指在飞机或者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渗出或者燃气排放的型号设计变动。排放变动应该符合航空器排放标准。
第21.95条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
型号设计小改可以在向局方供应验证资料或者解释性资料之前按照局方接管的办法进行批准。
第21.97条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
型号设计大改批准的申请人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向局方提交验证资料和必要的解释资料;
(二)表明该变动及其影响的区域符合干系规章的适用哀求,并且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性的方法;
(三)提交一份声明,申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哀求。
第21.99条哀求的设计变动
(一)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的民用航空产品,其设计批准持有人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在局方确定须要进行设计变动以纠正产品的不屈安状况时,提交适当的设计变动以供批准;
2.在该设计变动得到批准后,使得有关该变动的解释材料可被此前按照该型号合格证审定的产品的所有利用人得到。
(二)目前没有不屈安状态,但局方或者设计批准持有人根据利用履历确定设计变动将对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安全性有帮助时,设计批准持有人可将适当的设计变动提交局方批准。变动经批准后,该设计批准持有人应该使得有关该设计变动的信息可被相同型号产品的所有利用人得到。
第21.101条适用规章的确定
(一)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外,型号合格证变动或者型号认可证变动的申请人应该表明变动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变动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哀求,并且符合《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渗出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和《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哀求。
(二)如果本款的第1、2或者3项适用,申请人应该表明变动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本条第(一)款哀求的适航条款的较早修订版以及局方确认有直接关系的其他适航条款的较早修订版。但是,该较早修订的适航条款不得早于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中引以为据的相应条款或者适航规章中有关该变动的特殊追溯哀求。对下述情形,申请人可以表明符合较早修订的适航条款:
1.局方确认不是重大变动。确定某个变动是否重大变动,局方考虑所有在该变动之前与之干系的设计变动和该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中所列的适用规章的干系改动案。符合下列准则之一的变动被自动确认是重大变动:
(1)未保持民用航空产品原有的总体构型或者布局事理;
(2)欲变动的民用航空产品在合格审定时曾采取的条件条件不再有效。
2.局方确认不受变动影响的每个区域、系统、部件、设备或者机载设备;
3.受变动影响的每个区域、系统、部件、设备或者机载设备,局方确认要它们符合本条第(一)款中所述的规章对被变动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安全水平没有本色浸染或者不切实际。
(三)申请变动最大重量不大于2700公斤(6000磅)的航空器(不包括旋翼航空器)或者最大重量不大于1360公斤(3000磅)的非涡轮驱动的旋翼航空器的申请人,可以表明其变动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规章。但是,如果局方确认某一区域变动重大,可以哀求申请人符合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规章中适用于产品变动的较晚修订的适航条款以及任何局方确认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规章,除非局方确认其符合这些适航条款或者规章对被变动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安全水平没有本色性浸染或者不切实际。
(四)如果局方确认,因所申请变动具有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点,变动申请之日有效的适航规章无法供应充分的标准,则申请人还应该符合专用条件及其改动案,从而达到等同于变动申请之日有效的适航规章所确定的安全水平。
(五)运输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变动的申请书有效期为五年,任何其他的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变动的申请书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在本款规定的韶光期限内变动未取得批准或者已经明确不可能取得批准,申请人应该符合以下哀求之一:
1.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变动的申请,并符合本条第(一)款中适用于原始变动申请的所有规定;
2.提出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变动的申请书的延期,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时,申请人必须选择一个新的申请日期。这个新的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变动得到批准日期前本款规定的有效期的韶光。
(六)对付根据第21.17条第(二)款、第21.24条、第21.25条和第21.26条颁发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在变动申请之日有效的适用于该民用航空产品类别的适航哀求包括局方确认对该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用的每一适航哀求。
(七)无论本条第(二)款有何规定,运输类飞机的申请人都应该符合《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的哀求,除非其表明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四次修订版及往后修订版的干系哀求。
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1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以及对上述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112条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哀求
(一)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对型号设计进行尚未达到按本规定第21.19条哀求应该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大改时,该证件持有人可以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按照第三章的规定申请对原证件的变动。
(二)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对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设计进行尚未达到按本规定第21.19条哀求应该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大改时,该申请人应该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进行小改时,该申请人可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
(三)如果民用航空产品已得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国外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补充型号认可证。
(四)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人具备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资格。
(五)申请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第21.113条适用哀求
(一)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该表明变动后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第21.101条规定的适用哀求;对付第21.93条第(二)款规定的噪声变动,应该表明符合《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中的干系噪声哀求;对付第21.93条第(三)款规定的排放变动,应该表明符合《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渗出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中的干系燃油渗出和排气排出物哀求。
(二)对付对型号设计的每一变动,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该符合第21.33条和第21.53条的规定。
第21.114条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
(一)局方确定申请人符合第21.112条和第21.113条的哀求并且具有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后,申请人可以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补充型号合格证的一部分,改装设计批准书数据单是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一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变动的批准;
2.该民用航空产品原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
3.型号设计变动的描述、利用限定、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定。
(三)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长期有效。
(四)局方确认必要时,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应该提交相应证件供检讨。
第21.115条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一)在受理补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之前,局方应该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入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者技能性协议。
(二)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该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1.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国外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3.设计变动所依据的适航规章、改动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
4.证明符合本规定第21.113条的资料;
5.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根本的声明书;
6.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局方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并且进行必要的实地检讨后,确认该设计变动符合下述哀求,颁发补充型号认可证:
1.第21.113条所确定的有关适航哀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有关适航哀求和局方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第21.113条的规定而提出的任何其他哀求;
2.第21.113条所确定的环境保护哀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环境保护哀求和为使噪声和燃油排放物水平不超过第21.113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哀求。
(四)补充型号认可证数据单是补充型号认可证的一部分,内容应该包括:
1.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变动的批准;
2.该民用航空产品原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3.型号设计变动的描述、利用限定、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定;和
4.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适用内容。
(五)有关适航规章、噪声规定所哀求的手册、标牌、目录清单和仪表标记应该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下列各项应该至少有中文表述:
1.机上所有对乘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关照的笔墨标记和标牌;
2.机上所有向乘客或者机外营救职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笔墨标记和标牌;
3.乘客可能利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利用解释。
(六)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补充型号认可证长期有效。局方确认必要时,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该提交相应证件供检讨。
第21.116条转让性和持续适航文件
(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柄转让协议供他人利用。证件持有人应该在权柄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30天内书面关照局方。关照书应该写明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姓名、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该向用户供应一套符合第21.50条哀求的完全的持续适航文件,并应该使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可被那些被哀求符合它的其他职员或者单位得到。此外,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应该可被那些被哀求符合它的任何职员或者单位得到。
(三)补充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
第21.117条持证人的任务
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应该承担以下所有任务:
(一)持续保持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
(二)承担第21.5条、第21.6条、第21.8条、第21.99条和第21.116条规定的任务;
(三)按照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的哀求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第21.118条持证人的权利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付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第七章干系规定时,可以得到适航证;
(二)对付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可以安装在经审定的航空器上;
(三)符合本规定第六章干系规定时,可以得到该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批准的型号设计变动的生产容许证。
第21.119条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供应书面容许协议的任务
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许可他人利用其持有的证件改装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时,应该向对方供应局方可接管的书面容许协议。
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
第21.12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的管理。
第21.123条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
制造人如果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应该符合下列哀求:
(一)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均可供局方检讨;
(二)在制造地点保存所有第21.31条和第21.41条规定的技能资料和图纸;
(三)完成第21.127条和第21.128条哀求的所有检讨和试验后,将其记录保持至该民用航空产品永久退役;
(四)许可局方履行任何用于确定符合民用航空规章必要的检讨或者试验,包括在供应商的举动步伐履行检讨或者试验;
(五)按照局方哀求为包括关键件在内的民用航空产品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六)用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牌号、代号或者局方接管的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制造人举动步伐出厂的民用航空产品的任何部分(例如,组件、部件或者更换件);
(七)除非局方赞许,在型号合格证颁发6个月之内应该按照第六章取得该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容许证。
第21.127条航空器的试验
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航空器,应该按以下哀求进行航空器的试验:
(一)制订符合局方哀求的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讨单,生产的航空器均应该按此检讨单进行试飞;
(二)生产试飞程序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对配平、操纵性或者其他翱翔特性进行操作检讨,以确定生产的航空器的操纵范围及角度与原型机相同;
2.由试飞机组职员在翱翔中对操作的每一部分或者每一系统进行检讨,以确定在试飞过程中,仪表指示正常;
3.试飞后确定所有仪表均有精确的标记,并已配齐各种标牌和所需的翱翔手册;
4.在地面检讨航空器的操作特性;
5.检讨航空器所特有的其他任何项目,该项检讨应该在地面或者翱翔操作中有利于检讨的状态下进行。
第21.128条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试验
(一)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发动机,应该按以下哀求进行为员机的试验:
1.对每台发动机进行以下内容的验收试车:
(1)包括测定燃油和滑油的耗量,以及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和在额定起飞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适用时)测定功率特性在内的磨合试车;
(2)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至少运转5小时。对付额定起飞功率(或者推力)大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的发动机,5小时运行中应该包括以额定起飞功率(或者推力)运转30分钟。
2.本款第1项所哀求的发动机试车可以在适当的安装条件下利用现有型号的功率(或者推力)丈量设备进行。
(二)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螺旋桨,应该对每副变距螺旋桨进行功能验收试验,以确定在其全体事情范围内是否正常事情。
第21.130条制造符合性声明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权柄转让协议受让人,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时,为其民用航空产品申请航空器适航证或者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批准标签,应该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具名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其内容包括:
(一)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二)每架航空器均作过地面及试飞检讨;
(三)每台发动机或者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终极试车或者事情检讨。
第六章生产容许证
第21.131条适用范围
(一)本章适用于生产容许证的申请、颁发和对生产容许证持有人的管理。
(二)在本章中:
1.任务经理,是指生产机构中能对本单位知足本规定的哀求卖力,并有权为知足本规定的哀求支配本单位的职员、财产和设备的职员;
2.质量经理,是指生产机构中由任务经理授权对质量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任务经理卖力的职员。
第21.133条申请人的资格
生产容许证申请人的资格及哀求如下:
(一)持有下列文件之一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容许证:
1.持有或者已经申请型号合格证;
2.持有或者已经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3.持有上述证件的权柄转让协议书;
4.利用位于中华公民共和国之内的生产举动步伐生产具有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并持有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权柄转让协议书。
(二)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4项的申请人应该持有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适当协议,确保生产和设计之间能够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互换,以担保对特定设计的制造符合性。
(三)申请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容许证申请书,同时提交第21.13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
第21.135条机构
生产容许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向局方提交干系解释文件,以表明其组织机构如何确保符合本章的哀求。解释文件中至少应该描述组织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任务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职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第21.137条质量系统
生产容许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建立并书面描述一个质量系统,以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均能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该质量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资料掌握程序,用于掌握设计资料和后续变动,确保利用的资料是现行有效的、准确无误的并且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二)与设计批准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折衷,用于确保生产容许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和设计批准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能够实现良好的互助,以顺利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文件掌握程序,用于掌握质量系统文件和资料以及后续变动,确保利用的文件和资料是现行有效的、准确无误的并且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四)职员能力和资格。生产容许证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配备任务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职员,并且具有确保任务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职员具有适当能力和资格的程序。
(五)供应商掌握程序,用于实现以下功能:
1.确保供应商供应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2.如果供应商供应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被创造存在不符合相应设计资料的情形,则哀求该供应商向生产批准持有人报告。
(六)制造过程掌握程序,用于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七)考验和试验程序,用于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该程序应该包括下列适用的内容:
1.对生产的每架航空器进行翱翔试验;
2.对生产的每一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进行功能试验。
(八)规定所有考验、丈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和掌握程序,这些考验、丈量和试验设备是用于确定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每一校准标准应该追溯到局方可接管的标准。
(九)考验和试验状态的记录程序,用于记录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制造的或者由供应商供应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考验和试验状态。
(十)不合格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掌握程序,用于实现以下功能:
1.确保只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才能被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这些程序应该规定不合格的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识别、文件记录、评估、隔离和处理。只有经授权的人才可以决定如何处理;
2.确保将报废的零部件永久标记为不可利用。
(十一)纠正和预防方法的程序,用于履行纠正和预防方法,肃清产生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不符合经批准的设计的缘故原由,或者肃清对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的不符合性。
(十二)搬运和存储的程序,用于避免在搬运、存储、保存和包装过程中引起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破坏和性能退化。
(十三)质量记录的掌握程序,用于识别、存储、保护、获取和保存质量记录。生产批准持有人应该保存按照该生产批准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干系记录至该民用航空产品永久退役。
(十四)内部审核的程序,用于方案、履行和文件记录内部审核,以确保符合经批准的质量系统。这些程序应该包括将内部审核结果向卖力履行纠正和预防方法的卖力人报告的哀求。
(十五)航空器掩护的程序,用于从生产完成之后直至交付之前,掩护航空器以保持安全可用状态。
(十六)利用反馈的程序,用于吸收和处理利用中涌现失落效、故障和毛病的反馈信息。这些程序应该包括支持设计批准持有人完成下列事情的流程:
1.确定涉及设计变动来办理的利用中问题;
2.确定是否须要修正持续适航文件。
(十七)质量疏漏的程序,对已经经质量系统放行但是不符合适用的设计资料或者质量系统哀求的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进行识别、剖析并启动适当纠正方法。
第21.138条质量手册
生产容许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供应一份描述质量系统的手册供局方评审。该手册应该可被局方接管的形式获取。
第21.139条生产地点或者生产举动步伐的变更
(一)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哀求进行管理不会对局方造成过重包袱,则生产容许证申请人可以为位于中华公民共和国之外的生产举动步伐取得生产容许证。
(二)生产容许证持有人变更生产举动步伐地点,应该向局方申请变更生产容许证。
(三)如果生产举动步伐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到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检讨、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生产容许证持有人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关照局方。
第21.140条检讨和试验
生产容许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接管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民用航空规章,履行对质量系统、举动步伐、技能资料和任何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检讨,并且眼见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举动步伐进行的任何检讨或者试验。
第21.141条生产容许证的颁发
局方确定申请人符合本章的哀求,应该颁发生产容许证,批准其按照第21.138条所规定的质量手册履行生产活动。如果民用航空产品具有相似的生产特性,可以在一个生产容许证之下生产多于一种型号的民用航空产品。
第21.142条容许生产项目单
容许生产项目单是生产容许证的一部分。容许生产项目单列出答应生产容许证持有人生产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的编号和型别。
第21.143条生产容许证的有效期
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生产容许证长期有效。
第21.144条生产容许证的转让性
生产容许证不得转让。
第21.145条持证人的权利
生产容许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除局方哀求检讨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生产的航空器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得到适航证;
(二)除局方哀求检讨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生产的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得到适航批准标签;
(三)除局方哀求检讨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该航空产品的零部件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得到适航批准标签。
第21.146条持证人的任务
(一)须要表明机构变革时,修订第21.135条哀求的解释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二)保持质量系统,符合得到生产容许证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管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三)确保每一提交适航审查或者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均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且在交付前一贯进行适当的掩护以保持安全可用状态。
(四)按照局方哀求为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五)用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牌号、代号或者局方接管的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制造人举动步伐出厂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任何部分(例如,组件、部件或者更换件)。
(六)能够获取为确认依据生产容许证生产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必需的型号设计资料。
(七)承担第21.5条规定的任务。
(八)保管生产容许证,确保在局方哀求时可获取。
(九)局方可以获取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干系信息。
第21.147条生产容许证变动
生产容许证持有人应该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办法申请生产容许证变动。增加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或者增加民用航空产品型别,或者两者同时增加时,生产容许证变动的申请人应该符合第21.137条、第21.138条和第21.150条的适用哀求。
第21.150条质量系统的变动
生产容许证颁发后,质量系统的变动应该符合以下所有哀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该经局方审查;
(二)对可能影响到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考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变动,生产容许证持有人应该立即书面关照局方。
第21.151条展示
生产容许证持有人应该在其紧张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其生产容许证。
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21.170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适航证、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及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申请、颁发和对持证人的管理。
第21.171条适航证的种别
适航证分成以下两种种别:
(一)标准适航证
对按照本规定取得第21.21条的型号合格证或者第21.29条的型号认可证的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分外种别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二)分外适航证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取得第21.24条、第21.25条或者第21.26条的型号合格证或者第21.29条的型号认可证的低级类、限用类、轻型运动类航空器,以及局方赞许的其他情形,颁发分外适航证。分外适航证分为低级类、限用类和轻型运动类三类。
第21.172条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申请
(一)具有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霸占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适航证。
(二)合法霸占、利用具有外国国籍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国利用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申请另发适航证。
(三)适航证申请人应该视详细情形向局方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全属实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
2.《制造符合性声明》;
3.航空器制造国或者航空器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4.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者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解释;
5.主要改装或者主要修理后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以及确保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有关技能资料;
6.持续适航文件清单;
7.航空器符合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的适航指令的清单;
8.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四)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申请人应该向局方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全属实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证认可书申请书》;
2.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航空器适航证现行有效的证明文件;
3.外国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副本;
4.航空器符合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的适航指令的清单;
5.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21.173条适航检讨
(一)申请人应该在与局方商定的韶光和地点提交申请适航证或者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航空器,以便局方对其进行必要的检讨。
(二)适航检讨应该包括对所申请的航空器的各种合格证件、技能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能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讨。
(三)局方确认必要时,申请人应该对该航空器进行验证试飞,以证明其翱翔性能、操纵性能和航空电子设备的功能符合适航哀求。
(四)如果该航空器是利用过航空器,申请人应该提交曾在该航空器上所完成的所有改装、维修、考验、试飞和校正等事情记录以供检讨,并供应适航指令、做事通知布告实行情形记录及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必要时,申请人应该在局方适航检讨前,对该航空器履行必要的检讨,并向局方提交检讨报告。
(五)申请人应该负责办理局方在上述检讨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并提交该航空器已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变动均得到批准,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明材料。
第21.174条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一)对付根据生产容许证制造的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在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文件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得到适航证;局方可以根据本规定第21.173条检讨该航空器,以确认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二)对付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应该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文件,并接管局方按本章的规定所进行的适航检讨。局方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三)对付依据本规定第21.29条和第21.115条,已取得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入口航空器,如该航空器为新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应该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文件。经航空器制造国确认,并且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讨,确认其符合中国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四)对付依据本规定第21.29条和第21.115条,已取得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入口航空器,如该航空器为利用过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除应该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三)款所列的有关文件外,还应该确认:
1.如利用过航空器从非制造国入口到中国,该航空器出口国与中国签署有干系双边协议;
2.在得到局方颁发的适航证之前,该航空器已做过局方规定的维修事情,并被航空器原制造人或者有资质的机构或者职员证明是适航的。
经航空器出口国确认,并且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讨,确认其符合中国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五)具有外国国籍和适航证且其型号设计已经局方认可的航空器,其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申请人或者适航证申请人应该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第(四)款所列的有关文件。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讨,确认其符合中国的适航哀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另行颁发适航证。
(六)本条第(一)至(五)款未包括的其他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人应该提交本规定第21.172条所列的有关文件,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七)适航证申请人如首次入口需到岸规复组装的航空器,应该得到原制造人或者有资质的机构或者职员的技能支持,共同完成飞机规复组装事情,并参照第21.127条规定,在其完成该航空器试飞后,方可接管该航空器。在此之后,局方按本规定第21.173条进行适航检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第21.175条对得到分外适航证的航空器的基本哀求和限定
(一)分外适航证的分类
取得低级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颁发低级类分外适航证;取得限用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及局方赞许的其他情形,颁发限用类分外适航证;取得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颁发轻型运动类分外适航证。
(二)为航空器设置标牌或者标识的哀求
得到分外适航证的航空器,应该在航空器的主舱门入口附近或者驾驶舱附近(或者局方赞许的位置)标记“低级类”、“限用类”或者“轻型运动类”字样。设置的标牌或者标记应该采取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清晰可见,其尺寸大小应该在5至20厘米之间。
(三)航空器取得分外适航证后,不得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并且应该在局方规定的限定条件下进
第21.176条适航证的改换及重新颁发
(一)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该向局方申请改换航空器适航证:
1.航空器适航证再次签发记录已填满;
2.航空器适航证破损或者丢失。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该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航空器适航证:
1.适航证被吊销;
2.适航证种别变更;
3.航空器型号发生变革;
4.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变更。
(三)申请人应该根据情形向局方提交下列资料:
1.向局方提交一封解释性信函;
2.《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
3.该航空器自上次适航证签发后完成的各项事情的概要报告和一份清单,清单中应该列明各项事情记录,历次重大维修的内容,已经实行的和尚未实行的适航指令、做事通知布告和类似文件的事情情形记录以及主要设备、部件、零件的改换记录;
4.该航空器的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等的利用韶光(自开始利用或者自上次修理或者翻修后);
5.该航空器最近一次的重量和平衡报告,包括称重记录和重心图表以及航空器的基本设备清单;
6.申请前对该航空器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性试飞的报告;
7.航空器适航证被吊销后所采纳纠正方法的文件;
8.申请变动的适航证类别的有关解释性文件及相应的技能资料;
9.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21.179条适航证的有效期
(一)在中国注册登记期间,除非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或者发生下列任何情形外,航空器在按照各项规定进行维修并按照各项运行限定运行时,其适航证长期有效。
1.航空器存在某种可疑的危险特色;
2.航空器遭受损伤而短期不能修复;
3.航空器封藏停用;
4.按批准的方案,对航空器进行维修或者加、改装期间。
(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第21.180条适航证的展示
适航证或者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应该置于航空器内明显处,以备检讨。
第21.181条适航证的转让性
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第21.182条适航证或者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变动
对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任何变动,应该向局方提出申请。
第21.183条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的申请与颁发
申请人应该提交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申请。局方对其进行适航检讨,在确定该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即可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第八章特许翱翔证
第21.21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特许翱翔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21.212条特许翱翔证分类
特许翱翔证分为第一类特许翱翔证和第二类特许翱翔证。
(一)从事下列翱翔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应该取得第一类特许翱翔证:
1.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能及新用场而进行的翱翔;
2.为证明符合适航标准而进行的试验翱翔,包括证明符合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翱翔、证明主要设计变动的翱翔、证明符合标准的功能和可靠性哀求的翱翔;
3.新航空器的生产试飞;
4.制造人为交付或者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翱翔;
5.制造人为演习机组而进行的翱翔;
6.为航空比赛或者展示航空器的翱翔能力、性能和不屈常特性而进行的翱翔,包括飞往和飞离比赛、展览、拍摄场所的翱翔;
7.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发卖而进行的演出翱翔;
8.交付试飞;
9.局方赞许的其他翱翔。
(二)从事下列翱翔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者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哀求但在一定限定条件下能安全翱翔的航空器,应该取得第二类特许翱翔证:
1.为改装、修理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翱翔;
2.营运人为交付或者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翱翔;
3.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而进行的翱翔;
4.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翱翔。
第21.213条特许翱翔证的申请和颁发
(一)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霸占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特许翱翔证;
(二)申请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书;
(三)局方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提出确保翱翔安全的限定条件,颁发规定了明确种别和必要限定的特许翱翔证。
第21.214条特许翱翔的基本哀求和限定
(一)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做特许翱翔前,应该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得到临时登记证书。
(二)申请人应该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局方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三)取得特许翱翔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或者作业翱翔。
(四)做特许翱翔的航空器应该由持有局方颁发或者认可的相应执照的翱翔机组职员驾驶,并且不得载运与该次翱翔作业无关的职员;该航空器的翱翔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职员应该确知该次特许翱翔的情形和有关哀求与方法。
(五)特许翱翔应该遵守相应的翱翔规则,并且应该避开空中交通繁忙的区域、人口稠密地区以及可能对"大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
(六)特许翱翔应该在翱翔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定以及局方对该次特许翱翔所提出的其他限定条件下进行。
(七)除非得到飞越国的赞许,否则不得利用特许翱翔证飞越该国领空。
第21.215条特许翱翔证的有效期
特许翱翔证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21.30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颁发及对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302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人具备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资格。
第21.303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办法提交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拟装用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2.生产该零部件的生产举动步伐的名称和地址。
3.零部件的设计,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1)解释该零部件构型所必需的图纸和规范;
(2)确定该零部件的构造强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
4.表明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拟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适用的适航规章的必要的试验和打算报告,但申请人能证明该零部件的设计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中批准的零部件的设计相同的除外。如果该零部件的设计是根据设计转让协议得到的,还应该供应该协议。
5.通过试验和打算报告表明符合性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应该提交一份声明,申明其已经符合适航规章的哀求。
6.对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符合性解释。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该进行所有必要的考验和试验,以确定:
1.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有关的适航哀求;
2.该零部件的材料符合设计中的技能规范;
3.该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4.该零部件的制造工艺、布局和装置符合设计中的相应规定。
(三)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该提交第21.30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
第21.305条机构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向局方提交干系解释文件,以表明其组织机构如何确保符合本章的哀求。解释文件中至少应该描述组织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任务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职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第21.307条质量系统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建立符合第21.137条的质量系统。
第21.308条质量手册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供应一份描述质量系统的手册供局方评审。该手册应该可被局方接管的形式获取。
第21.309条生产地点或者生产举动步伐的变更
(一)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哀求进行管理不会造成过重包袱,则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可以为位于中华公民共和国之外的生产举动步伐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变更生产举动步伐地点,应该向局方申请变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三)如果生产举动步伐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到零部件的检讨、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关照局方。
第21.310条检讨和试验
(一)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和持有人应该接管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民用航空规章,履行对设计担保系统、质量系统、举动步伐、技能资料和任何生产的零部件的检讨,并且眼见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举动步伐进行的任何考验或者试验。
(二)除非局方赞许,申请人或者持证人应该遵守下列哀求:
1.在证明其符合第21.303条第(二)款2至4项的哀求之前,不得将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讨或者试验;
2.完成第21.303条第(二)款2至4项的事情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讨或者试验之前,不得对该零部件作任何变动。
第21.311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颁发
(一)局方确定申请人具有可接管的设计担保系统,符合本章的哀求并且零部件设计符合拟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哀求,即可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批准其按第21.308条所规定的质量手册生产该零部件。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更换的零部件制造人及其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设计批准依据,以及是否为关键件。
第21.313条有效期和转让性
(一)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21.314条适航批准
除局方哀求检讨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诗人产的零部件(以下简称PMA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得到PMA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16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任务
(一)持续保持设计担保系统。
(二)须要表明机构变革时,修订第21.305条哀求的解释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三)保持质量系统符合得到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管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四)确保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哀求为PMA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六)用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牌号、符号或者局方接管的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制造人举动步伐出厂的PMA件的任何部分。
(七)对付每一PMA件,可获取用于确定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需的设计资料。
(八)保管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干系文件,确保在局方哀求时可获取。
(九)局方可以获取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干系信息。
第21.319条设计变动
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进行设计变动的规定如下:
(一)设计变动的分类
1.对PMA件设计的“小改”是指对批准根本没有显著影响的变动;
2.对PMA件设计的“大改”是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变动。
(二)设计变动的批准
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小改。零部件制造人可以按照局方可接管的办法批准PMA件设计小改;
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大改。在将设计大改纳入按PMA件的设计之前,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该得到局方的设计大改的批准。
第21.320条质量系统的变动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变动应该符合以下所有哀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该经局方审查;
(二)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讨、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变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该立即书面关照局方。
第十章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21.35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适用于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的颁发,以及对干系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二)在本章中:
1.技能标准规定(CTSO)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2.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技能标准规定的零部件(以下简称CTSO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除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标记对CTSO件进行标识。按照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零部件,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利用。装机批准的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3.设计批准认可证是局方按照第21.371条的程序颁发给符合技能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设计批准。
4.依据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诗人产的零部件,或者依据第21.371条规定的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的零部件均被视为经批准的CTSO件。
5.CTSO件制造人是指对生产的CTSO件(或者准备申请生产的CTSO件)的设计和质量,包括外购的零部件、工艺或者做事履行掌握的人。
第21.352条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人具备申请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资格。
第21.353条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申请人应该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办法提交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一份符合性声明,申明申请人已经符合本章的哀求,并且CTSO件符合其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技能标准规定;
2.相应的技能标准规定哀求的技能资料的复印件;
3.对第十四章哀求的设计担保系统的符合性解释。
(二)如果估量要按照第21.369条进行一系列CTSO件的小改,申请人应该在其申请书中列出CTSO件的基本型号和组件件号,并在其后加上空缺括号,以备将来添加变动字母或者编号或者两者组合的尾缀。
(三)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该提交第21.35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
第21.355条机构
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向局方提交干系解释文件,以表明其组织机构如何确保符合本章的哀求。解释文件中至少应该描述组织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任务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职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第21.357条质量系统
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建立符合第21.137条的质量系统。
第21.358条质量手册
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该供应一份描述质量系统的手册供局方评审。该手册应该可被局方接管的形式获取。
第21.359条生产地点或者生产举动步伐的变更
(一)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哀求进行管理不会对局方造成过重包袱,则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可以为位于中华公民共和国之外的生产举动步伐取得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二)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变更生产举动步伐地点,应该向局方申请变更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如果生产举动步伐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到CTSO件的检讨、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关照局方。
第21.360条检讨和试验
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和持有人应该接管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民用航空规章,履行对设计担保系统、质量系统、举动步伐、技能资料和任何生产的CTSO件的检讨,并且眼见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举动步伐进行的任何考验或者试验。
第21.361条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颁发
(一)局方确定申请人已表明CTSO件符合干系民用航空规章的哀求,并且确定申请人具有局方可接管的设计担保系统,即可向申请人颁发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包括所有答应申请人对技能标准规定的偏离,批准其按照第21.358条所规定的质量手册生产该CTSO件。
(二)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目单是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批准标记的CTSO编号和批准的偏离。
第21.363条有效期和转让性
(一)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
(二)如果修订或者破除技能标准规定,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持有人可以连续按照原技能标准规定生产CTSO件,无需得到新的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但应该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哀求。
(三)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21.364条适航批准
除局方哀求检讨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生产的CTSO件或者CTSO件的部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得到CTSO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66条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任务
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续保持设计担保系统;
(二)须要表明机构变革时,修订第21.355条哀求的解释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三)保持质量系统符合得到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管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四)确保每生平产的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且符合适用的技能标准规定;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哀求为CTSO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六)用CTSO件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牌号、符号或者局方接管的CTSO件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CTSO件制造人举动步伐出厂的零部件的任何部分;
(七)对付每一依据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诗人产的零部件,可获取用于确定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需的设计资料。CTSO件制造人应该保存这些资料直至其不再生产为止,因不再生产而不保存时,应该向局方递交资料的复印件;
(八)保管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确保在局方哀求时可获取;
(九)确保局方理解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干系信息。
第21.368条偏离批准
(一)申请偏离技能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CTSO件制造人应该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供应等效安全水平的方法或者设计特色加以填补。
(二)CTSO件制造人应该将偏离的申请和所有干系资料提交给局方。如果该零部件是在其他国家统领下生产的,则上述申请和资料应该通过该国的民航当局提交给局方。
第21.369条设计变动
(一)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小改。CTSO件制造人依据按本规章颁发的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可以对CTSO件进行设计小改(大改以外的任何变动),而无需得到局方的进一步批准。在这种情形下,被变动的CTSO件保留原来的型别号(可以用件号来标记小改),并且TSO件制造人应该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第21.353条第(二)款所需的修订资料。
(二)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大改。设计大改是指变动程度使局方确认须要进行本色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变动后的CTSO件是否符合技能标准规定的变动。在进行大改前,CTSO件制造人应该确定该CTSO件的新型号或者型别代号,并且按照第21.353条重新申请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CTSO件制造人以外的人进行的变动。局方分歧意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对CTSO件进行设计变动,除非其按照本章单独申请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第21.370条质量系统的变动
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变动应该符合以下所有哀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该经局方审查;
(二)对局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讨、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变动,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该立即书面关照局方。
第21.371条入口零部件的设计批准认可证
局方为符合下列哀求的入口零部件颁发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一)在国外设计和制造的零部件,该零部件属于与中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入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范围内。
(二)入口到中国的零部件应该符合以下哀求:
1.设计国进行合格审定,证明该零部件已经由检讨、试验并符合适用的技能标准规定或者设计国适用的性能标准,并且符合局方规定的、为达到该技能标准规定的等效安全水平的任何其他性能标准;
2.零部件制造人已通过其设计国当局向局方提交了申请书及一套适用性能标准哀求的技能资料的副本;
3.局方经对本款第2项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实地检讨后,确认提交审定的零部件符合适用的技能标准规定,即为该零部件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三)按照第21.368条答应的任何偏离应该在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上列出。
(四)除放弃、撤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长期有效。
(五)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不得转让。
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
第21.40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的出口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的申请、颁发以及对证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21.403条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一)对付民用航空产品,任何出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可以申请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证或者适航批准标签作为出口适航批准。
(二)对付零部件,持有下列证件之一的制造人可以申请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作为出口适航批准:
1.生产容许证;
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3.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第21.405条出口适航批准的形式
出口适航批准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民用航空器颁发出口适航证,此种证书不得作为批准航空器运行的文件;
(二)对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第21.407条出口适航批准的申请
(一)申请出口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应该按规定的格式和办法向局方提交申请书。
(二)民用航空产品属于下列环境之一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该提交入口国适航当局对下列详细环境的认可声明:
1.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入口国的分外哀求;
2.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本规定第21.409条或者第21.411条有关颁发出口适航证或者适航批准标签的哀求。
第21.409条出口适航证的颁发
(一)局方确认民用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出口适航证:
1.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第21.174条干系规定;
2.利用过的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霸占人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持续适航哀求,且该航空器已进行规定的适航检讨;
3.符合入口国的分外哀求。
(二)同时符合下列哀求的,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的哀求:
1.入口国以局方可接管的形式和方法接管偏离;
2.在出口适航证上做为例外列出出口的航空器与型号设计之间差异。
第21.411条适航批准标签的颁发
(一)局方确认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1.新制造的或者利用过的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符合入口国的分外哀求。
(二)局方确认零部件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1.新制造的或者利用过的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资料,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零部件上标有制造人的名称、件号、型别号和序列号或者等同的编号;
3.符合入口国的分外哀求。
(三)同时符合下列哀求的,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可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中的哀求:
1.入口国以局方可接管的形式和方法接管偏离;
2.在适航批准标签上做为例外列出出口的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与型号设计之间差异。
第21.415条出口人的任务
除非入口国另有规定,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口人应该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入口国适航当局供应出口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正常运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例如翱翔手册、掩护手册、安装解释书等,以及入口国分外哀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口人为制造人的,还应该供应上述资料后续的变动版。
(二)必要时保存和包装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以防止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在运输或者存储过程中堕落或者破坏;并且解释保存和包装的有效期。
(三)完成交付翱翔时,拆除为出口交付临时安装的装置,并将航空器规复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四)用于发卖演出或者交付翱翔的,应该向有关国家申请入境容许。出口后应该:
1.向局方申请注销并交还被转让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并且解释所有权转让日期和外国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按照有关规定从被转让航空器上撤除中国国籍标记和登记号。
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
第21.421条民用航空产品的标牌或者标记
(一)根据第五章或者第六章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上应该设置防火和不易破坏的清晰的标牌或者标记,其内容应该包括型号合格证编号或者生产容许证编号、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二)航空器上的标牌应该固定在主舱门或者后舱门入口附近或者机尾附近的机身处明显位置;为进行合格审定而生产的原型航空器,在取得局方颁发的特许翱翔证和临时登记证之前,应该在航空器上安装标牌,其内容应该包括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三)航空发动机上的标牌应该固定在易于靠近并在正常掩护中不可能磨损或者丢失的位置。
(四)螺旋桨的桨叶和桨毂上的标记应该固定在非关键表面上。
(五)非常规航空器上的标牌或者标记应该固定在便于检讨的适当位置。
第21.423条PMA件、CTSO件和关键件的标牌或者标记
(一)应该为PMA件设置永久性的和清晰可辨的的标牌或者标记,标牌或者标记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人的名称、牌号或者代号;
2.PMA件的件号;
3.“CPMA”的字样。
(二)应该为CTSO件设置永久性的和清晰可辨的的标牌或者标记,标牌或者标记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
2.CTSO件的名称、型号、件号或者型别代号;
3.CTSO件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
4.对应的CTSO标准的编号。
(三)在制造人的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定部分中规定有改换韶光、检讨间隔或者干系事情程序的关键件,除了应该按照本条为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之外,还应该将序列号永久性地和清晰可辨地标记在零部件上。
(四)该零部件太小或者在该零部件上无法标记的,应该在该零部件随附的适航批准标签上标记不能在该零部件上标记的内容。
第21.425条哀求
(一)除非局方认定为必要的环境外,不得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螺旋桨叶片或者轮毂上拆除、变动、破坏或者放置第21.421条规定的标牌或者标记,或者在赞助动力装置上拆除、变动或者放置第21.423条哀求的标牌或者标记。
(二)局方认定为必要时,进行维修事情可以在维修过程中拆除或者安装第21.421条规定的标牌或者标记、或者第21.423条规定的赞助动力装置的标牌或者标记。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拆除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螺旋桨叶片或者轮毂上的标牌只能安装回原始位置。
第十三章修理
第21.43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适用于修理方案和修理件生产的管理。
(二)修理是指处理损伤并且将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规复适航状态。
(三)通过改换零部件而无需任何设计活动来处理损伤应该视为维修活动,不须要按照本规章进行批准。
第21.433条修理方案
(一)根据《一样平常运行和翱翔规则》(CCAR91)第91.313条哀求,对航空器及其部件履行修理时,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如果修理方案对飞机的重量、平衡、构造强度、性能、动力装置事情、翱翔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该按照本规章的第二章、第三章或者第四章的适用哀求,申请设计大改批准;
2.除本款第1项的情形外,如果修理方案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定,应该就修理方案的内容向局方申请批准后才能履行。
(二)修理方案的申请人应该符合以下哀求:
1.表明对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中规定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以及局方为建立与这些适航规章相同的安全水平所哀求的专用条件的符合性;
2.提交所有的验证资料;
3.声明对本款第1项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的符合性。
(三)如果申请人不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则申请人可以通过利用其自己的资源或者通过与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之间的协议来符合本条第(一)款的哀求。
(四)局方在评审验证资料和进行必要的检讨等审定事情后,确认其修理方案符合本条第(二)款的哀求,可以批准该修理方案。
(五)局方可以授权建立了局方可接管的设计担保系统的设计机构批准修理方案。
(六)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应该向修理履行单位供应所有必需的辅导及文件。
第21.435条修理件的生产
修理中用到的零部件应该依据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供应的经批准的设计资料、按照下述哀求之生平产:
(一)按照第五章生产;
(二)按照第六章生产;
(三)按照第九章生产;
(四)按照第十章生产;
(五)由维修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事情程序生产。
第21.437条限定
修理方案批准可能会带有限定。在带有限定的情形下,修理方案批准应该包含所有必要的哀求和限定。这些哀求和限定应该由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按照局方可接管的办法供应给运营人。
第21.439条记录保存
对每项修理,所有干系的信息、图纸、试验报告、根据第21.437条颁发的哀求和限定以及批准证据都应该由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保存,直至履行了该项修理的民用航空产品永久退役,以便供应必要信息来确保修理过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持续适航。
第21.441条持续适航文件
(一)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应该为修理过的航空器的每一运营人至少供应一套由于修理方案产生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正部分,包含描述资料和须要完成的指令。修理过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可以在供应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正部分之前交付利用,但是应该限定利用韶光并经局方批准。任何必要符合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正部分中的哀求的人都应该可以得到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正部分。
(二)首次批准修理之后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对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正部分进行更新时,这些更新应该供应给每一运营人,并且任何必要符合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正部分中的哀求的人都应该可以得到这些更新。表明如何发放更新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正部分的程序应该提交局方。
第十四章设计担保系统
第21.47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规定了针对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变动、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设计担保系统的基本哀求。
(二)在本章中:
1.任务经理,是指设计机构中能对本单位知足本规定的哀求卖力,并有权为知足本规定的哀求支配本单位的职员、财产和设备的职员;
2.适航经理,是指设计机构中由任务经理授权对设计担保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任务经理卖力的职员。
第21.473条设计担保系统
(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人和持有人应该建立适当的设计机构,表明该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一个设计担保系统,对申请范围内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设计变动良行掌握和监督。该设计担保系统应该能够使得设计机构符合下述哀求:
1.确保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或者设计变动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
2.确保其任务与下列符合:
(1)本规章的适用条款;
(2)第21.481条确定的设计担保系统的能力清单。
3.独立地监督对设计担保手册规定的程序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并且具有反馈机制,向承担落实纠正方法职责的个人或者部门供应反馈。
(二)该设计担保系统应该具有确保设计机构向局方提交符合性声明和干系文件之前,独立地核查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和文件的符合性的功能。
(三)设计机构应该具有供应商管理的程序,按照该程序来吸收由供应商设计的零部件或者接管由供应商履行的任务。
第21.475条设计担保手册
(一)设计机构应该制订符合局方哀求的设计担保手册。设计担保手册应该直接描述或者通过引用其他文件描述设计机构、干系的程序以及设计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变动。
(二)对付供应商完成的任何零部件或者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变动,设计担保手册应该包括设计机构如何担保所有零部件符合第21.473条第(二)款哀求的声明,并且应该在设计担保手册中直接给出或者通过引用其他文件给出提交这份声明所需的供应商的设计活动和设计机构的描述和资料。
(三)设计担保手册应该及时修订以保持对设计机构的最新描述,并且修订部分应该提交给局方。
(四)设计机构应该向局方提交包括任务经理和适航经理在内的管理职员和设计机构中卖力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的职员的资历解释。
第21.477条设计担保系统的职员哀求
设计机构除了符合第21.473条的哀求以外,还应该根据第21.475条提交的设计担保手册,表明符合下述哀求:
(一)设计机构应该配备任务经理和适航经理;
(二)所有技能部门应该配备足足数目和履历的员工,并且被授予适当的权限行使他们的职责。技能部门的办公环境、举动步伐和设备应该使得技能部门的员工的事情能够担保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哀求;
(三)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在适航和环境保护方面有充分、高效的沟通和折衷。
第21.479条设计担保系统的变动
如果设计担保系统的变动对表明符合性或者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和环境保护有显著影响,则该设计担保系统的变动应该符合本章的哀求。设计机构应该在变动履行之前,根据提交的对设计担保手册的变动向局方表明,变动履行之后仍旧能够连续符合本章的哀求。
第21.481条设计担保系统的能力清单
设计担保系统的能力清单应该表示出设计机构的设计事情的类型,得到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的种类,以及关于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和环境保护方面设计机构履行的职责。该能力清单应该作为设计担保系统的一部分,记录在设计担保手册中。
第21.483条检讨
(一)设计机构及其供应商应该接管局方的检讨,以确定对本章适用哀求的符合性和持续的符合性;存在不符合本章适用哀求的情形时,设计机构及其供应商应该及时采纳纠正方法。
(二)设计机构应该接管局方评审报告、进行检讨以及履行或者眼见必要的翱翔及地面试验,以确认申请人按照第21.473条第(二)款提交的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
第21.487条设计机构的权利
建立了局方可接管的设计担保系统的设计机构,根据其设计担保系统的能力清单和设计担保系统的干系程序,享有如下权利:
(一)可以申请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二)确认设计变动是“大改”或者“小改”的分类;
(三)按照第21.95条、第21.319条或者第21.369条批准小改;
(四)按照第21.433条批准修理方案。
第21.489条设计机构的任务
建立了局方可接管的设计担保系统的设计机构应该:
(一)掩护设计担保手册,使其与设计担保系统同等;
(二)确保在设计机构内部利用设计担保手册作为基本的事情文件;
(三)接管局方对设计担保系统的定期评审;
(四)确认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或者对其的变动或者修理符合适用的规章哀求并且没有不屈安的特色;
(五)除根据第21.487条的权利批准设计小改或者修理方案之外,向局方提交证明符合本条第(四)款的声明及干系文件;
(六)设计批准持有人应该根据第21.99条的哀求向局方供应干系设计变动的信息。
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21.501条适用范围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评审适用于按照《正常类、实用类、绝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
第21.503条评审项目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评审包括如下项目:
(一)驾驶员资格规范;
(二)维修职员资格规范;
(三)主最低设备清单;
(四)操持维修哀求;
(五)运行文件;
(六)运行规章符合性;
(七)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局方赞许的项目。
第21.505条申请
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同时向民航局翱翔标准部门提出运行符合性评审申请。
第21.507条评审结论
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应该在首架航空器交付给利用人之前完成,并以航空器评审报告的办法予以发布。
第21.509条持续评审
(一)航空器交付运行后,民航局翱翔标准部门将根据下述情形开展运行符合性持续评审:
1.利用人对评审结论的反馈;
2.涉及影响运行符合性结论的航空器设计变动。
(二)运行符合性持续评审的结论以修订航空器评审报告的办法予以发布。
第十六章法律任务
第21.601条未报告故障、失落效、毛病或者ETOPS干系事宜的惩罚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过时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5条,未报告或者未按时报告故障、失落效和毛病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6条,未报告ETOPS干系事宜的。
第21.603条未履行持证人任务的惩罚
持证人未履行任务,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过时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44条,未履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任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117条,未履行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任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6条,未履行生产容许证持有人的任务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6条,未履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任务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6条,未履行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任务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第21.415条,未履行出口人的任务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第21.421条、第21.423条或者第21.425条,未按规定设置标牌或者标记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第21.489条,建立了设计担保系统的设计机构未尽到设计机构的任务的。
第21.605条未按规定得到设计变动批准的惩罚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9条,对付须要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而未重新申请;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97条,型号设计大改不经批准;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99条,不按照适航指令的哀求提出相应的设计变动方案的或者履行提出设计变动方案而不经局方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9条,对PMA件的设计大改不经批准;
(五)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9条,对CTSO件的设计变动不经批准。
第21.607条未按规定展示证件的惩罚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过时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1条,未按规定展示生产容许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0条,未按规定展示适航证的。
第21.609条制造地点变更未关照局方的惩罚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39条,生产容许证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生产容许证却连续生产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309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却连续生产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359条,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却连续生产的。
第21.611条违反规定变更质量系统或者设计担保系统的惩罚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0条,生产容许证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变动未关照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320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变动未关照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370条,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变动未关照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的第21.479条,建立了设计担保系统的设计机构对其设计担保系统的变更未关照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
第21.613条未按规定得到证件变动批准的惩罚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7条,生产容许证持有人未按规定申请变动生产容许证;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2条,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变动不向局方提出申请的。
第21.615条违反规定转让证件的惩罚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4条,转让生产容许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3条,转让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3条,转让技能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
第21.617条未按规定设置标记标牌的惩罚
违反本规定的第21.421条、第21.423条或者第21.425条,未按规定设置标牌或者标记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过时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619条未按规定申请适航批准标签的惩罚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3条、第21.314条或者第21.364条,未按规定申请适航批准标签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621条拒不接管局方适航检讨的惩罚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3条、第21.314条或者第21.364条,拒不接管局方进行适航检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623条对弄虚作假和不正当手段得到证件的惩罚
(一)证件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21.2A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由局方撤销所持证件。
(二)证件持有人应该在接到撤销证件的关照后,立即将证件上交给局方。
第21.625条生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件的惩罚
(一)生产容许证持有人,因生产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件的,由局方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证件持有人应该在接到吊销证件的关照后,立即将证件上交给局方。
第21.627条航空器未进行适当掩护和修理的惩罚
(一)航空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过时未改正的,可以吊销适航证或者特许翱翔证:
1.航空器未按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掩护和修理;
2.航空器未在规定的韶光内实行局方规定的适航指令。
(二)证件持有人应该在接到吊销证件的关照后,立即将证件上交给局方。
第21.629条将未取得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产品投入运行的惩罚
将未取得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特许翱翔证的民用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由局方责令停滞翱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631条对适航证件失落效或者超出适航证件规定范围翱翔的惩罚
在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特许翱翔证失落效情形下或者超出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特许翱翔证规定范围翱翔的,由局方责令停滞翱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章附则
第21.701条遵法信用信息记录
对证件持有人的撤销容许、行政惩罚、行政逼迫等处理方法及其实行情形记入遵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21.702条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1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3号)同时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