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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告内容,勃利县龙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川分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自由裁量标准,被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公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惩罚。
勃利县龙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川分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构成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规行为。对付这次惩罚,勃利县应急管理局已经下达了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为(勃)应急罚〔2024〕002号,惩罚有效期至2024年4月14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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