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蓝牙配对弹窗中利用他人牌号是否构成犯罪、外不雅观上利用被告人自有标识能否免责等法律问题仍需引起关注。本期普法便利贴将带您理解蓝牙耳机配对弹窗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犯罪!
蓝牙耳机连接时配对弹窗显示知名牌号

罗某等人共同互助制造并发卖了大量假冒A公司品牌的蓝牙耳机,虽然耳机及其包装上没有A公司的牌号,但耳机在连接到设备上时,跳出的配对弹窗中却带有A公司的牌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弹窗中涌现A公司牌号属于牌号性利用,罗某等人陵犯了A公司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
案例二:犯罪!
蓝牙耳机外不雅观和配对弹窗显示不同牌号
倪某在网店上售卖大量假冒B公司品牌的蓝牙耳机,耳机上贴有倪某自己设计的标志,但耳机在连接到设备上时,跳出的配对弹窗中却带有B公司的牌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在涉案产品外不雅观打上自有标识并不影响其行为定性,其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而予以发卖,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
知识点
Q1
配对弹窗中利用电子化牌号的行为性子是什么?
常日来讲,蓝牙耳机连接设备后之以是会自动跳出弹窗,是由于耳机的芯片程序中写入了蓝牙识别数字代码,当耳机通过蓝牙与设备配对后,该代码便会向设备发送识别信息,并跳出弹窗。蓝牙耳机连接过程中弹窗的涌现,是耳机主动利用识别码的结果,故在耳机中刻入识别代码的行为与在商品上贴标的行为在利用目的上并无根本差异。
因此,当假冒某品牌的蓝牙耳机连接设备跳出的配对弹窗中显示权利人牌号时,该种电子化牌号利用行为属于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了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
Q2
配对弹窗中显示牌号是否构成牌号性利用?
我国牌号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牌号的利用是指将牌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牌号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标识的利用办法能否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浸染,是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牌号性利用的关键。虽然电子化牌号显示在蓝牙连接过程中,但蓝牙耳机的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的识别不仅是通过产品包装,更紧张的是通过设备查找精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
以是,消费者是通过蓝牙配对成功后显示的字样来识别其购买耳机的产品来源,干系"大众年夜众在看到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标识后,也会误认为该产品系某公司制造,同样会对产品来源产生稠浊和误认,故电子化牌号利用行为构成牌号性利用。
Q3
产品外不雅观上利用其他标识能否构成免责事由?
传统商业环境中,牌号利用多因此昭示的办法附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用于相应的宣扬材料和广告媒体上,但当代社会中,牌号每每以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形态涌现,如利用电子化牌号、同时利用多种牌号等等。此种情形下判断牌号利用性子的条件在于准确理解“稠浊”的涵义。蓝牙耳机的外不雅观及配对弹窗同时涌现自有标识和侵权牌号,是否仍会对"大众年夜众造成稠浊?
一方面,实践中,该类环境下的产品外不雅观上的自有标识每每并非牌号且不具有一定有名度,消费者难以将其内容识别为耳机的品牌;
另一方面,纵然购买者在尚未利用蓝牙耳机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稠浊,但因蓝牙配对弹窗中显示了侵权牌号,消费者在此后利用商品过程中也会使其他人对该商品来源产生稠浊,此种稠浊行为也属于稠浊的范畴,即所谓的“售后稠浊”。故在产品外不雅观上利用辨识度较低的其他标识,并不能完备打消公众年夜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不能构成免责事由。
Q4
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不仅须要承担民事任务和行政任务,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还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任务。根据我国刑法的干系规定,如果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做事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可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发卖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可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随着时期与科技的发展,市场中的信息传播办法、交易模式和消费不雅观念也在不断改变,牌号利用愈发朝着繁芜、多元的方向发展。面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牌号案件,处理时应该拨开迷雾,透过征象看实质,深刻理解牌号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到定性准确,罪过刑相适应。同时,对付广大市场主体,亦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在此,法官作如下提醒:
权利人——应优化技能手段,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戒备。
生产商——应增强遵法意识,合法规范利用他人注册牌号。
发卖商——应提高把稳责任,加强对产品来源及质量的审查。
消费者——应谨慎理性消费,提高戒备意识和维权意识。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