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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卖电子烟 须获专卖许可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通讯 2025-01-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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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容许的情形下,陈甲通过网站发卖某品牌电子烟及烟弹等。
2018年4月开始,陈乙加入并帮助陈甲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另案处理)、配送货色及售后维修等。

2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创造上述网站,线索移送至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2018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抓获陈甲,在福州市仓山区抓获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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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造孽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造孽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2年,并惩罚金公民币6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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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法官表示,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开展新型香烟产品鉴别考验事情的关照》,将四种类型的新型香烟纳入香烟鉴别考验目录,电子烟与传统烟叶制成的喷鼻香烟都属于烟草制品,系我国《烟草专卖法》调度的工具,电子烟发卖者应遵守专卖规定。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私自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还触犯刑法。

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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