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的招投标项目基本可以分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项目。
政府采购中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色和做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法)活动中仅可以收取投标担保金和如约担保金,且对两种担保金的金额和缴纳形式有了详细的解释。大家记好了诚意金、质保金等都是不可以收取的呦。
而且现在全国推进电子化招标进程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正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照》(财库〔2019〕38号)多地都出台了干系配套的政策,电子化招标免收投标担保金如湖北、河南等地已经施行。

工程招投标项目中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培植工程质量担保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项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收取投标担保金和如约担保金,质量担保金可以通过预留的办法预留质保金,也是不可以提前收取的,诚意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在招投标活动中,我们只须要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交纳投标担保金和如约担保金即可,如果是工程项目可以在条约中约定“预留担保金,但担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诚意金等没有依据的担保金统统是不合法的。
希望对大家的招投标业务有所帮助,多多中标。感谢点赞、留言、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