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翻新后按正品在网上发卖,这伙人被判刑!7月29日,河南省鹿邑县公民法院对尚某某等17名被告人生产、发卖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等17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公民币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尚某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鹿邑县公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由被告人尚某某发起,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共同出资50余万元,被告人尚某委出资30余万元,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意尔道鞋业院内建筑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进行发卖。
被告人尚某某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中受损车辆拆解的已毁坏的轮毂),运回鹿邑厂区,将上述已被消费者确定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全的、能够翻新的,进行焊接、变形纠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毁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央车标,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

在未取得牌号所有人授权的情形下,被告人通过淘宝、天猫等网店将翻新轮毂伪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发卖,同时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办法向全国各地发卖。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尚某某等人,发卖翻新、拆车、全新、铸造等成品轮毂共计金额公民币2299.24万元;2018年1月至7月发卖翻新轮毂5640个,共计金额公民币886.86万元。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央认定:在鹿邑、郑州、武汉、杭州4地扣押的13340个成品轮毂代价公民币1359.42万元。
综上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等17人回收、翻新废旧汽车轮毂,并以原厂原装正品、新品发卖,系以次充好,2018年生产、发卖翻新轮毂代价886.8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系正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浸染、地位、数额等情节进行惩罚。被告人尚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该减轻惩罚。被告人杨某系一级肢体残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惩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阐明等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一审宣判后,17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随后,法院就尚某某等17名被告人生产、发卖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答问
本案讯断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答:汽车轮毂是承受车辆自重及乘坐人重量、承受各种地形路况对车辆轮胎冲击力的主要部件,对车辆安全行驶有重大影响。纵然翻新轮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约,也必须符合保障公民群众生命、康健和财产安全的哀求。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紧张情由是:第一,被告人客不雅观上履行了以次充好的行为。本案翻新轮毂来源于废旧轮毂,个中部分还来源于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已毁坏轮毂。被告人尚某某等人将已被消费者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相对完全的、能够翻新的轮毂,进行焊接、变形纠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毁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假冒的轮毂盖或者中央车标,而后伪装新品进行发卖。焊接、变形纠正是修复行为,不能从根本上办理废旧轮毂既存的断裂、变形、磨损、老化、乃至损失利用性能等质量及安全隐患问题;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是为了美化外不雅观,以达到与原厂原装正品、新品轮毂靠近的效果,并不能提高废旧轮毂的质量,只能起到粉饰浸染。被告人保留原厂钢印车标不动、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央车标的行为,是为了稠浊商品来源,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翻新轮毂是原厂新品或者与原厂新品有相同质量。部分被告人、公司员工及消费者证明翻新轮毂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
第二,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被告大家作为翻新轮毂的生产、发卖者,应该奉告消费者翻新轮毂的真实性状,应该按照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轮毂上标明系翻新产品,却故意在售卖翻新轮毂的网店宣扬网页上标明“原厂原装”“正品”,在加工时特意保留原厂钢印车标。根据一样平常消费者的认知,“原厂原装”“正品”每每理解为原厂新品,一样平常不会对翻新轮毂的质量产生疑惑。被告人正是利用消费者这齐心专生理,误导意在购买正品、新品、名牌轮毂的消费者购买翻新轮毂。有的消费者表示,在本案被告人的网店上购买轮毂时,通过谈天得知是原厂正品,才确定购买,乃至有的被告人书写了原厂正品的担保书。杭州阿里巴巴平台管理部(打假特战队)投诉惩罚记录证明尚某某等发卖涉案轮毂的淘宝网店,因淘宝客户投诉买到赝品,受到淘宝网惩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生产、发卖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伪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的规定,系“以次充好”。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紧张情由是:第一,翻新轮毂的来源、制作工艺,均与原产品存在本色性差异,经由被告人翻新、组合、拼装,已不再是原装产品,故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而非“同一个商品”。
第二,被告人尚某某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产品。故意保留原车标的目的是为了稠浊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轮毂来源于原轮毂生产厂家的新品,利用后对原轮毂生产厂家的质量产生疑惑,从而危害牌号权人的荣誉。
第三,被告人生产或加工的带有奔驰、宝马等原轮毂生产厂家牌号标识的产品均未经任何授权和委托。翻新废旧轮毂后以新品***,以及购买假冒的轮毂盖、带牌号的中央车标,与少部分翻新轮毂进行组合的行为,陵犯了原轮毂生产厂家的牌号专用权。被告人主不雅观上具有凭借原商品的性能及原牌号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不雅观上履行了在同一种商品上未做生意标权人容许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牌号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牌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生产、发卖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条规定:“履行生产、发卖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陵犯知识产权、造孽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根据本案情形,以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惩罚重于假冒注册牌号罪,故被告人尚某某等17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不再以假冒注册牌号罪定罪惩罚。
如何认定涉案翻新轮毂系“以次充好”,是否须要鉴定?
答:根据《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生产、发卖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该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考验机构进行鉴定”。这条法律阐明所说的“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是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结合本案,认定翻新轮毂“以次充好”,不属于该阐明所规定的“难以确定”的环境,不需鉴定。情由是:从翻新轮毂来源上看,紧张是从山东、天津等地回收的废旧轮毂,部分是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毁坏轮毂,收购价格非常低;从翻新流程来看,焊接、变形纠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等不能从根本长进步轮毂质量,而是粉饰原有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从发卖方面来看,被告人故意粉饰翻新行为,伪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因此,被告人“以次充好”的行为,通过知识即可判断,并非难以确定,不须要进行伪劣产品鉴定。
本案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
答: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即生产、发卖伪劣产品达到一定的发卖数额才能构成犯罪。经法庭审理查明,本案生产、发卖的轮毂有翻新、全新、拆车、铸造四个种类。2016-2018年生产、发卖的这几种轮毂共计金额2299.24万元,结合本案证据,可以确定的是2018年生产、发卖翻新轮毂5640个,发卖金额886.86万元,但是2016年至2017年生产、发卖翻新轮毂数额无法确定。对付扣押的代价1359.42万元的13340个成品轮毂,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个中翻新轮毂数量、金额。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阐明》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6-2017年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的发卖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部分,不予认定。对2018年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犯罪数额清楚的部分,作出有罪讯断。故本案定罪量刑依据的紧张是2018年生产、发卖翻新轮毂886.86万元这一数额。
这种犯罪行为有哪些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给人们什么警示?
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解人提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及干系国家政谋划定,国家鼓励并大力支持汽车零部件回收、翻新,鹿邑兴宇公司回收、翻新轮毂符合国家政策。我们认为,国家支持企业对机动车零部件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但不许可以翻新为名生产、发卖伪劣产品。
推动发展的立足点应该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央。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任务。只有每一件产品都有质量担保,每一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本案中,该公司虽经工商注册登记,但自成立以来没有纳税,所翻新汽车轮毂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没有生产牌号、没有生产日期,其翻新流程没有从根本长进步轮毂质量,而是对质量瑕疵的粉饰,造成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勉励。为此,***于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形势下加强打击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事情的见地》,中办、国办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见地》。本案翻新的汽车轮毂包括42个高端汽车品牌,被告人凭借原商品的性能和原牌号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假冒原厂原装正品、新品的名牌汽车轮毂,陵犯了原轮毂生产厂家的牌号专用权,与我们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趋势背道而驰。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捐躯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超出的红线。这个案件涉及到公民群众“车轮上的安全”,这种翻新轮毂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不仅可能造成对消费者生命、康健、财产的危害,也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被告人及辩解人声称未发生过安全事件,但是未发生安全事件并不即是将来不会发生,法律决不许可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行驶在公路上,等到发生车毁人亡、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宜发生时,为时已晚、后悔莫及,我们要防患于未然。我们奉劝从事与本案相似活动的其他经营者要及早罢手、悬崖勒马,不要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生财有道,任何投契取巧、试探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