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卖人在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的发卖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和营利性,则不能认定其经营者的身份,不能直接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下称“《消法》”)对其买卖行为进行规范。否则无论该卖方账号为自然人/法人,均可视其为《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买家在购买商品时,属于《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应该享受消费者的干系权利,如七天无情由退货,遭遇敲诈时退一赔三等。
二、再说依据
《消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权柄受本法保护……
《消法》第3条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应该遵守本法……
目前《消法》中并未对“经营者”进行明确的定义,但《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供应做事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中同样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
三、详细剖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营利性”或“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持续地进行经营活动,应该是认定“经营者”的基本原则。
结合“闲鱼”该平台来看,其平台主打的做事内容为“轻松卖闲置,放心淘二手”,而闲置的二手商品由于市场环境的变革、产品本身的稀缺程度等缘故原由,存在贬值或者增值两种可能性,因此不应仅凭单一交易中卖方因该产品盈利或者亏本,判断其是否为《消法》规范的经营者,而应结合其账号本身创设、运营的目的及详细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若其在平台中确系偶发地***不同种类的二手闲置物品,无论是否盈利都不应视其为经营者。在此环境下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应该视为基于“闲鱼”该平台做事协议条款之下达成的买卖条约关系,若发生轇轕可根据做事协议约定依照《民法典》干系规定进行处理。
但若“闲鱼”平台中某一卖家所贩卖商品为单一的、大量商品,且该账号认证主体在其他平台或现实中亦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应该认定其为《消法》规范的经营者,卖方若购买此类商品发生轇轕,且通过平台参与无法办理的情形下,可向消协举报、或直接依照《消法》干系规定提起诉讼,主见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四、看几个案例
(一)2023年3月徐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柄保护范例案例08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遭遇“星期宠物”,经营者未履行检疫责任应担责
漆某在“闲鱼”向曹某下单购买宠物兔两只,下单前曹某承诺兔子康健,但漆某收到后不久两只兔子都先后去世亡,漆某因此诉至法院,哀求曹某退还购兔款并赔偿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作为经营者,应该确保宠物康健,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考验检疫责任,但曹某并未供应宠物检疫合格证或接种疫苗证明等材料。结合所购兔子个中一只于购买第三日因腹泻去世亡,另一只也被查出传染球虫,考虑病毒潜伏期等成分,可以认定兔子在发卖前已经患病,遂讯断曹某返还漆某购兔款并赔偿治疗费。
(二)2022年2月上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十大案例04
“闲鱼”平台经营者谢绝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规则案
孙某从某音响公司开设在“闲鱼”平台的店铺中购买二手音***设备一套,孙某签收快递后,在“闲鱼”平台确认收货。当日,孙某哀求退货,音响公司以“闲鱼”平台交易规则明确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为由予以谢绝。孙某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本案中,音响公司主营业务为***二手音***设备,故在法律上定性为“经营者”,而孙某购买案涉设备之目的为自用,故在法律上定性为“消费者”,其依法享有法律授予的七天无情由退货权。音响公司作为经营者主见“闲鱼”平台交易规则明确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系剥夺了消费者的法定退货权,遂讯断支持孙某哀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要求。
其他类似案例还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鄂08民终929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法院(2020)云0111初15501号、四川省成都邑金牛区公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928号案件,大家感兴趣可以自行检索。#寻衅30天在头条写日记##逐日资讯跟踪##闲鱼##二手##闲置##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