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条约成立的地点。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的,收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没有主业务地的,其住所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电子条约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的及时性:承诺应及时到达要约人。这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条约的连续性。
2.承诺的同等性: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同等,不能对要约内容进行本色性变更。

3.承诺的办法:承诺一样平常应以关照的办法作出,但在某些情形下,可根据交易习气或要约约定以行为的办法作出。
4.承诺的合法性:承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电子条约中的承诺条款包含哪些内容?电子条约作为一种新型的条约形式,其承诺条款是确保条约履行的主要保障。承诺条款常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承诺的主体:明确承诺的主体,即哪一方当事人做出承诺,承诺的主体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应该真实。
2.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同等,承诺条款应符合要约规定的办法。承诺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的责任、履行的韶光和地点等。
3.承诺的生效韶光:承诺的生效韶光常日以关照的办法作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吸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韶光,视为到达韶光;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韶光,视为到达韶光。
4.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关照必须于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承诺的撤回在电子条约中尤为主要,由于一旦发出承诺,险些不可能再找到一种办法终止其效力。
5.承诺的违约任务:承诺条款还包括违约任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条约责任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承诺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任务。
6.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一旦生效,条约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承诺的分外性:电子条约的承诺可能由于其分外性,如电子署名的随意马虎被模拟、破译或修改,做事器故障导致延迟等,产生生效韶光的争议。
8.承诺的争议办理:承诺条款还应包括条约争议办理的路子,如友好协商办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条约签订地的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电子条约的承诺是条约成立的主要环节,其必须知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包括及时性、同等性、合法性等。这些条件确保了电子条约与传统纸质条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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