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网购已经深入千家万户。但在这背后,也存在着不少无良商家以假充真。消费者在网上买到赝品时,该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条约轇轕。
案情简介
王某在网上某店铺创造一款牛肉干,看图片宣扬觉得不错,便一次性购买了90袋。收到货色后,王某创造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与店铺宣扬不符。通过查询创造,生产厂家未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商品包装上注明的食品生产容许证号也不存在,王某认为自己买到了赝品,将该店铺诉至绿园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条约,哀求店铺退还货款2061元,并给予十倍赔偿2061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店铺卖力人辩称,牛肉干既不是自己生产的,也不是自己发货的,虽然收了王某的货款,但是自己只是中间商,该当由生产厂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商品,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并实际收到所购商品,原、被告双方即形成买卖条约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买卖条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条约约定及时履行责任。关于案涉食品是否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案涉食品应标注生产容许证编号,但经查明,该容许证编号不真实且产品宣扬生产厂家与实际产品生产厂家亦不符合,不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干系规定。由于被告所售商品不符合干系法律规定,致使条约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条约应予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商品价款。同时,被告在明知产品宣扬信息与实际发卖给原告的产品不符的情形下仍向原密告卖案涉牛肉干,故原告可向经营者即被告哀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综上,法院讯断被告某店铺向原告王某返还商品价款2061元并同时给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610元,共计22671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对食品发卖的安全背负严格任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过保质期仍旧发卖、无法供应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等环境应该认定为经营者“明知”。消费者购买食品权柄受损时,可按照食品安全法干系规定,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哀求赔偿。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郭雍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