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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年夜V易伟控制76个账户操纵股价造孽荐股!被罚没近亿元

装饰工程通讯 2025-03-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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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易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公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伟操纵北京三夫户外用品株式会社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造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备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情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该事人的哀求,我会于2022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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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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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操纵证券价格

(一)掌握利用账户情形

根据资金关联、交易硬件关联、讯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易伟以直接掌握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掌握7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二)操纵“三夫户外”情形

操纵期间,易伟利用资金上风、持股上风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掌握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
截至目前,余股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共计盈利27,970,620.32元。

1.集中资金上风、持股上风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三夫户外”194,192,383股,成交金额3,692,779,354.47元;累计卖出190,545,773股,成交金额3,619,539,136.13元。
个中,涉案账户组持股占流利股5%以上322天,占比10%以上273天,占比15%以上5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16.9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成交量20%以上155天,占比30%以上61天,占比40%以上14天,占比50%以上4天。

根据交易行为和持仓变动等情形,易伟于操纵期间内掌握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涉案账户组持股从0股增加至7,519,216股,期末持股占流利股6.85%。
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48,535,255股,买入金额834,021,831.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01%;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时价的数量为42,522,6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0.54%。
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47%,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其他服装,申银万国三级行业指数,指数代码851327.SI,下同)96.56个百分点。
(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96.61个百分点。
)

(2)第二阶段: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2月3日,涉案账户组履行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21,568,162股,期末持股占流利股15.11%。
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85,127,098股,买入金额1,712,909,916.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50%;累计卖出成交75,334,128股,卖出金额1,471,322,608.86元。
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23日,“三夫户外”累计下跌40.35%,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38.0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8.47个百分点。
(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下跌22.41%,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20.14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53个百分点。
)

(3)第三阶段:2020年2月4日至2月28日,涉案账户组期末持股22,393,742股,占流利股15.69%。
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26,601,085股,买入金额488,022,689.10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5.78%;累计卖出成交25,775,505股,卖出金额481,489,615.06元;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时价的数量为24,246,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9.06%。
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58.90%,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42.41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43.19个百分点。
(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

(4)第四阶段:2020年3月2日至6月19日,涉案账户组履行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7,902,586股,期末持股占流利股5.54%。
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33,277,945股,买入金额645,839,817.53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11.40%;累计卖出成交47,420,101股,卖出金额930,256,356.35元。
期间,“三夫股份”累计下跌1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5.16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4.63个百分点。
(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

个中,2020年2月6日至2月19日,易伟持有“三夫户外”流利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利股份总量的10%以上,最低持股15.29%,最高持股16.53%,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买入成交量达到同期“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30.83%,逐日的买入成交量均达到该交易日“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20%以上。

2.在自己实际掌握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三夫户外”共计39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365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329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掌握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形,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5.14%。

3.易伟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

易伟向其实际掌握的春山新棠交易员李某、黄某华发布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员按照其指定的韶光和价格,利用资金上风、持股上风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以上事实有干系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干系职员讯问笔录、谈天信息、交易所干系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造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经核准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易伟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

(二)供应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做事

2020年5月26日,易伟利用微博账号“易伟”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内容为***“老易投资教诲小宇宙”船票及干系联系办法。
易伟通过微博、微信供应推举个股、预测行情、辅导操作等证券咨询做事。

1.通过群发邮件供应投资咨询做事。
每周向部分付费会员群发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及干系股票的意见、详细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形。

2.通过微信向个别付费会员供应投资咨询做事。
易伟与个别付费会员通过微信单独互换,回答会员提出的投资问题、剖析评价会员的交易行为、针对股票交易提出操作建议。

3.通过微博公开供应投资咨询。
易伟注册利用微博账户“易伟”,宣扬其毕业于耶鲁大学,富有投资履历,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
“易伟”账号微博内容包含对A股市场、各上市公司发展及股价走势意见,每篇微博均有多个粉丝转发回复。
此外,易伟注册利用微博账号“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合营“易伟”微博账号传播投资理论和投资建议。

4.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供应投资咨询。
易伟利用微信账户“船长老易”“老易”“俞爷”发布朋友圈,对股票提出明确投资建议,在朋友圈回答微信好友提问。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伟投资咨询群,并实际向易伟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会员费。
易伟收入合计23,942,175.33元。

以上事实有微博账户资料、数据截屏、邮件数据、资金流水、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经中国证监会容许,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以及听证会后,易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见地: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
其一,操纵行为主体还应该包括涉案账户组干系资管产品、相信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的设立主体以及配资中介等。
其二,易伟不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其紧张目的是联合干系方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其三,认定易伟对部分干系账户存在掌握关系的证据不敷,不能构成完全的证据链。
其四,易伟以即是或略高于卖一价买入“三夫户外”属于正常交易行为,而非操纵。
其五,各阶段股价的涨跌幅和偏离度的打算口径不明确,且未将干系证据列入卷宗。
其余,个股的涨跌与大盘、行业指数的涨跌并不完备同步属于正常征象,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成分对股价的影响。
其六,调查部门在制作部分讯问笔录时未利用调查关照书,且部分被讯问工具与易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不符合干系法律规定。
其七,易伟的部分股票交易系受胁迫所为,且其能够积极合营调查,存在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
综上,要求对易伟不予惩罚。

2.关于造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其一,违法主体并非易伟个人而是公司。
其二,邮件咨询内容属于知识付费,而非证券投资咨询。
易伟未就微信、微博、微信朋友圈发送的信息向任何人收取用度,与个别会员互换股票并非履行干系条约责任。
其三,调查未向付费会员调取证据,当事人供应的调查问卷表明付费会员并不认为易伟供应的做事属于证券投资咨询。
其四,截至证监会调查时,合计有13名会员退费,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其五,本案不能适用《证券法》进行惩罚,而只能适用《暂行办法》,但证监会并非《暂行办法》的适用主体。
综上,要求对易伟不予惩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
其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他主体与易伟具有共同操纵的故意和行为。
其二,易伟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的内容和其掌握账户组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等直接表示出其具有操纵的故意。
其三,根据干系资金往来、微信谈天记录、交易硬件关联情形、他人指认和易伟本人自认等多个维度证据综合判断,足以认定易伟对账户组具有交易决策权。
其四,涉案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时价大量申买“三夫户外”,将股价拉抬后又进行大量反向交易,并且在自己实际掌握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符合操纵行为的特色。
其五,已同时采取前复权标准测算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并就干系数据进行调度。
考虑到“三夫户外”股价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3日跌停,且易伟在该日并未交易,故在测算第二阶段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时将该日剔除。
该调度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其六,在调查过程中已向干系职员出具了《调查关照书》,干系主体的证言能够与客不雅观证据相互印证,符合干系法律规定。
其七,干系情节已于量罚中予以考虑。
综上,坚持对易伟的惩罚。

2.关于造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其一,易伟利用个人影响力招收付费会员,并非以公司名义,涉案行为亦无法表示单位意志,且违法所得终极归易伟个人所有,因此违法主体是易伟个人而非公司。
其二,易伟利用微博公开拓布证券投资建议为招募会员进行宣扬,之后每周定期向付费会员群发包含投资咨询建议的邮件,并与付费会员单独添加微信,通过私信或者朋友圈供应投资咨询建议。
从整体来看,前述一系列活动构成证券投资咨询。
其三,易伟向会员群发邮件的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和干系股票的意见、详细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形等,客不雅观上构成证券投资咨询。
其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提交会员退费的干系证据,我会在打算违法所得时已根据在案证据剔除了退费会员对应的金额。
其五,《暂行办法》发布时地方证管办与证监会分立的背景已发生变革,其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行使的干系职能已经被合并进证监会。
因此,证监会有权适用《暂行办法》的干系规定。
综上,坚持对易伟的惩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没收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20.32元,并处以27,970,620.32元罚款;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没收易伟造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175.33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惩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媾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一直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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