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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程潇|论元宇宙中数据家当权的司法性质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通讯 2025-01-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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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目一、数据财产权法律性子之证成

姜程潇|论元宇宙中数据家当权的司法性质 姜程潇|论元宇宙中数据家当权的司法性质 人工智能

二、元宇宙数据的性子与特色

姜程潇|论元宇宙中数据家当权的司法性质 姜程潇|论元宇宙中数据家当权的司法性质 人工智能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元宇宙的用户对其元宇宙中的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支配、排他性的权利。
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对元宇宙用户财产的权利属于非支配权的相对性权利,且对做事器中的元宇宙用户的数据财产权而言,做事端权利人处于准霸占赞助人地位。
对付元宇宙中的无主财产来说,若沿用无主物之理念,那么将短缺对外部干涉行为进行有效救援的手段。
因此,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对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具备准霸占人之地位且具有本权。
对付元宇宙用户来说,应知足用户打消第三人以及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对元宇宙中无主数据财产权的不当干涉,各用户对付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均具有“期待权”。

元宇宙本身是一个镜像天下,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物理领域和数字领域之间的无缝连接。
元宇宙被定义为一种领悟空间,领悟了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并具有时空持续性。
元宇宙属于用户共建性的虚拟天下,其特色是自我配置、沉浸式体验和虚实领悟性。
虽然元宇宙是分开现实天下之外的虚拟空间,但其运转规则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现实化。
换言之,元宇宙中的社会规范(尤其是财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应符合并可以通过现实天下的理论来构建。
因此,本文通过私法教义学布局的方法来厘清元宇宙中财产的法律性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化、制度化元宇宙中的财产私法规则。
数据的法律性子在理论界一贯存有不同的学说且暂无定论,如“所有权说”“债权说”“独立的新型权利说”等,这对付辨析由数据构成的元宇宙之观点的私权性子产生很大阻碍,尤其是元宇宙财产问题。
因此,笔者沿用曾利用过的“数据财产权”观点来直接立论,谈论元宇宙中财产的法律性子。

一、数据财产权法律性子之证成

财产权利的法律性子是由财产权利客体的本身特色决定的,如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律性子都是由其自身权利客体所决定。
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性子同样是由数据这一权利客体本身的特色所决定。
数据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无论从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干系立法中对数据的界定都呈现了数据具有双层构造的特色,此外,数据的客不雅观存在也呈现了双层构造的特色。
数据的双层构造特色决定了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性子。

从法律调度工具的角度来看,数据作为权利客体呈现为双层构造。
首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作为调度数据权利法律关系的法律之一,其紧张调度数据内容。
GDPR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信息流动。
GDPR对个人数据进行了明确定义,其是指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干系信息,包括姓名、识别号码、位置数据、互联网标识、个人身体、生理、遗传、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等。
因此,GDPR仅环绕个人信息进行规范,未涵盖纯抽象数据载体。
换言之,GDPR调度的工具是数据内容而非数据载体,是一项数据内容调度和监管法。

其次,美国开放政府数据法和GDPR比较,不仅是一部数据内容调度法,还是调度数据载体的法律。
该法案对术语和定义的精确度要远高于GDPR。
数据在该法案中被定义为以任何形式和介质记录的信息,其与元数据作出了区分。
与此同时,该法案提出了“机器可读”的观点,即数据以一定格式存在,并可以被打算机自动处理而不丢失任何语义。
换言之,机器可读一词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可识别性进行了定义,从而该法案区分了可机器识别(可识别)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其调度工具不仅局限于与数据内容干系的数据,还包括抽象的非内容数据,如元数据中的数据格式。
因此,该法案将数据分为数据载体和数据内容。

末了,我国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定义和调度范围突出了数据的双层构造,即数据载体和数据内容。
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被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这一定义将数据划分为两个层面:数据的记录形式(电子或非电子)以及被记录的信息内容。

此外,从数据的客不雅观存在上,数据作为客体也呈现双层构造的特色。
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承载体,但数据因此比特(bit)的形式存在。
比特是二进制信息的最小单元,可以表示为0或1。
比特的组合和排列办法决定了数据的表达办法和准确性。
比特作为数据的载体,通过不同的组合和排列办法,可以表示各种不同的信息。
它可以是笔墨、数字、图像、声音等形式,是人们对事物的不雅观察、记录和描述的结果。
因此,数据作为信息的表现形式和承载体,实质上以比特的形式存在。
换言之,数据由载体和内容构成,载体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信息单元,而内容则是信息的详细表达。

从生产要素的角度出发,若数据能够成为生产要素,数据须要知足财产的性子。
换言之,数据私权具备财产权属性。
在经济学中,财产权紧张是用于确定资源或经济商品如何被利用的权利。
在权利内容上,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财产的权利,包括利用财产作为生产资料或用于个人消费;(2)从财产中得到收益的权利;(3)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改变、放弃或销毁的权利。
上述权利内容的存在和行使,可以带来利用代价和交流代价的实现。
财产权利人利用财产创造利用代价,知足自身的需求。
同时,财产的转让和收益权使得财产具有交流代价,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这一点可以从经济中金钱代价观点来得到印证。
而金钱代价则是财产权的根本要素。
因此,在数据私权财产性子的证成中,须要知够数据财产权可以实现数据财产的利用代价和交流代价。
此外,所谓上述权利的表现形式或内容,实在质是权利权能。

以所有权权能作为示例,在理论上,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分为广义利用权能和变价权能两类。
广义利用权能包括霸占、利用、收益和处罚等方面,变价权能是指通过改变财产的金钱代价来行使权利和能力。
倘若进一步详细化利用权能(广义)和变价权能所表达的财产权权利人对财产的积极性支配,它的所有权权能就详细化为霸占、利用(狭义)、收益和处罚权能。
而若知足财产权权利人对详细的权利权能的积极性支配,利用、收益以及处罚权能都建立在霸占权能的根本之上。
因此,通过所有权示例,在证成上须要知够数据财产能够实现“霸占”。

从呈现信息的角度上看,数据并不具备一个可以被支配的客体。
以个人信息数据为例,在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上,个人信息数据的内容层面是指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更多呈现的是相对性权利构造。
换言之,其表达更多的是对付个人信息数据采集的权利责任和个人信息人格性利益相对人的权利和责任。
在功能上,该法律关系并不是单单确保个人信息数据采集者积极性的权利行使,其最紧张的目的是在坚持法律关系的过程中降落采集者行为的负外部性。

但基于数据双层构造,对付数据的客体不雅观察仅仅从信息或内容上来看是不足的。
对付数据客体的“霸占”的布局,可以从数据载体层性子的剖析得以实现。
从霸占制度的发展来看,虽然原则上霸占制度哀求支配的工具是物品,但仍有可能打破物作为客体上的限定。
以准霸占观点为例,其构成要素可以总结为:首先,对财产权的实际支配;其次,霸占的客体是财产权。
以无形财产权中的著作权和债权为例,虽然其客体并不具备成为物品的可能性,但常日认可无形财产权适用于准霸占制度。
此外,在准霸占的构成中,其管领能力同样可以从韶光和空间等维度进行构建。
对付数据载体而言,财产权权利人对付数据载体具备管领的能力。
只管数据载体本身不知足物之特色,但数据载体所处的数字空间这一性子,可以表示权利人与空间的结合关系。
常日认为,纵然一本书放置于家中的书柜,离开自身住所的权利人仍旧对该书具备管领能力。
因此,当数据存储在个人电脑或移动硬盘中,财产权权利人可以对其进行准霸占。
当然,数据载体也可以存储在网络硬盘中,虽然权利人并不拥有网络硬盘(做事器实体)的实体所有权,但基于一样平常的社会不雅观念,利用网络硬盘所对应的密钥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对数字空间的管领的一种呈现。
基于数据双层构造的性子,数据作为客体具备事实上的管领能力。
也便是说,数据可以成为准霸占的工具。
至此,通过准霸占的观点的引入,数据作为客体可以实现被霸占。
换言之,权利人对付数据客体可以行使霸占权能。
在此根本之上,权利人具备条件行使利用权能(广义)以及变价权能,即数据私权具备财产权性子(下文用“数据财产权”来指代)。

综上所述,基于数据双层构造以及数据准霸占的观点的布局,数据财产权呈现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可以通过事实上的管领具备支配、排他性关系。
值得把稳的是,有学说质疑数据的排他性,其紧张的说理角度在于数据可以低本钱复制。
同时,复制出的新数据并不妨碍原数据的利用排他性为财产之根本,而可复制性表示的是数据客体所具备的竞争性观点,否认竞争性的逻辑并不排斥客体能够具备排他性。

二、元宇宙数据的性子与特色

元宇宙的数据除符合一样平常的数据特色之外,还具备自身的特色。
元宇宙数据的性子仍旧是环绕数据安全法第3条规定的“数据”而展开,元宇宙的组成基本要素便是“数据”。
但与一样平常的“数据”观点不同,“元宇宙数据”会根据自身的场景而形成独特的数据内容。
这一点表示了数据自身的双层构造特色。
在双层构造阐明下,数据调度规范的总则部分则为载体法以及内容法的一样平常规定。
而分则规范则根据不同的数据内容呈现,涉及其他法律法规。
例如,在个人信息数据的规范中,除数据安全法的调度,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干系规定。
因此,在实质上元宇宙数据的构造与数据的构造相同,分为载体层和内容层。
载体层是数据在电子空间的存在形式,内容层是数据载体在被利用上的一种实现办法。

除了元宇宙数据符合数据的基本性子之外,元宇宙数据在数量上存在自身特点。
元宇宙的规模和数据数量可以非常弘大。
元宇宙运行过程中网络和产生的数据与互联网比较,规模极其弘大,范围更为广泛。
“元宇宙是物理天下在虚拟天下数据化的复刻和升级。
”元宇宙运行须要依赖海量的数据凑集,特殊是随着物理和数字之间的连接紧密性的增强,在线连接的数据量将几何式增长。
元宇宙天下的创立,创建了一个数据天下,其数据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进入元宇宙须要通过XR、可穿着设备、BCI等交互技能,其利用须要网络用户的大量数据。

在元宇宙中,数据网络的过程以个人信息数据为核心。
在现实天下中,社会活动以个人为核心,而在虚拟空间中,社会活动同样以个人(用户)为核心,且虚拟空间中的个人与现实天下的个人是相对应的。
因此,虚拟天下与现实天下须要一种特定的链接——元宇宙客户端。
实现元宇宙客户端所需的核心数据是能够识别个人的信息数据,以确认现实天下与虚拟天下中的主体身份的链接。
否则,元宇宙的虚拟空间就无法实现以个人为核心的社会活动。
为了创设客户端,个人信息数据在元宇宙中起着关键的浸染。
这些数据可以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外面特色等。

元宇宙的运行须要创造一个与真实天下具有相同视觉、听觉和嗅觉感想熏染的天下,以给予现实天下的人跨时空和跨韶光的同质体验。
实现元宇宙中与真实天下相似的视觉、听觉和嗅觉体验须要处理包含个人外面特色、声音、气味等信息的个人识别数据。
通过这些数据,元宇宙可以为个人供应个性化的体验、定制化的做事,并实现社交互动和协作。
个人信息数据的网络和利用,使得元宇宙能够建立起对个体的认知和理解,从而实现更真实、更丰富的虚拟社会体验。

比较客户端创设所须要的个人信息,这部分的元宇宙个人信息数据具有“敏感信息数据”和“隐私信息数据”属性。
敏感性信息数据是指对敏感信息记录的数据。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透露或者造孽利用,随意马虎导致自然人的人格肃静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这些敏感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崇奉、特定身份、医疗康健、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元宇宙通过人工智能识别和剖析人脸信息创建虚拟角色,为加强真实虚拟连接而网络和剖析生物特色信息数据,如为实现身体追踪而网络指纹、手、面部、视线、生物旗子暗记等生物识别信息数据。

为了实现高度个性化的体验,元宇宙须要借助虚拟现实耳机、眼镜等可穿着设备,积极网络眼睛、身体运动、生理反应乃至脑电波模式等各种敏感数据。
这些数据被称为隐私信息数据,记录了个人隐私信息,即个人隐私在数字化环境中的表现。
在网络空间中,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
它们被数据化成了隐私信息。
隐私数据是指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记录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元宇宙通过对网络的数据进行算法处理,可以以前所未有的办法理解人类的思维和思想。
从技能层面上看,个人隐私数据是支撑元宇宙持续运转的根本资源,须要不断更新和扩展。
整体而言,元宇宙就像一个全景摄像头,能够实时无缝地跟踪用户的每一个举动。

虽然元宇宙天下是虚拟的,但它与现实天下具有相似之处。
在完成虚拟天下现实化的客不雅观要素之外,元宇宙的虚拟天下还须要实现元宇宙社会系统。
个中,最主要的是元宇宙的现实化的经济系统。
由于经济系统被视为社会运转的一个必要条件。

元宇宙存在经济系统,该系统是全体虚拟天下的经济根本。
元宇宙的经济系统常日依赖于特定的虚拟货币,这些货币常日被称为代币或加密货币。
这些代币可以通过现实货币进行购买,也可以在元宇宙中得到。
代币在元宇宙中发挥着重要的浸染,用户可以利用代币购买虚拟地皮、房屋、衣物、道具和其他数字资产。
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制造和发卖自己的数字资产。
这些资产可以是虚拟艺术品、虚拟房地产、虚拟汽车等。
用户可以在虚拟市场上以代币的形式***这些资产,也可以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
此外,元宇宙经济系统还包括做事和体验的交易。
用户可以供应虚拟做事,如设计、编程、建筑等,以代币的形式接管付款。

元宇宙的经济系统不能完备分开(而是相对靠近)现实天下社会的经济系统规则。
通过一定技能,元宇宙可以仿照和模拟现实社会的一些经济规律和机制。
元宇宙经济系统彷佛可以根据开拓者的意愿和目标来进行调度,也可以由用户来采取现实社会的某些经济规则,并加以调度或修正,以适应元宇宙的分外环境和需求。
元宇宙的经济系统仍旧须要考虑一些基本的经济事理,例如,元宇宙该当有一个清晰的资源分配机制,使得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更加现实化。
用户该当能够得到虚拟资产且享有所有权,并能够在虚拟天下中进行交易和转让。
元宇宙的经济系统该当具备供需的市场机制。
这包括有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价格的形成机制和市场竞争的存在。

元宇宙中被交易或被利用的“物”是虚拟产品
虽然虚拟产品存在于虚拟空间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技能传输到用户的设备上,用户可以通过干系设备与这些虚拟产品进行互动。
不过,这些产品无法通过现实天下的办法被看到和触碰,传统理论和规则须要进一步阐明来适用于元宇宙虚拟天下之中。
因此,本文引入数据财产权观点为元宇宙虚拟财产权构建和利用,作为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理论连接根本。

三、元宇宙中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性子之教义学剖析

通过教义学剖析,对元宇宙中财产的法律性子作基本观点的辨析,使其建立体系化和符合私法教义学逻辑的权利性子和法律关系;通过对元宇宙客户端对梳理元宇宙用户财产的法律性子、元宇宙做事端对元宇宙用户财产的法律性子和元宇宙中无主财产的法律性子的体系剖析,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元宇宙中的财产私法规则的教义学布局。

澄清元宇宙虚拟天下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根本观点,对付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非常主要。
在磋商元宇宙中财产权利的构建之前,还须要解释该权利可能涉及的权利主体,从而建立更符合私法教义学逻辑的权利性子和法律关系框架。

1.做事器实体、做事端、个人电子设备以及客户端之区分

现实天下中元宇宙做事器所有权(或租赁做事器的利用权)的所有并非意味着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的所有。
本文所指的元宇宙实体的权利是元宇宙做事真个做事器。
该做事器是作为存储、管理和供应数据、做事和资源的打算机系统,具备大容量的存储空间和高速的网络连接能力。
做事器的紧张功能是实现做事端与客户真个网络链接,并根据要求供应相应的数据或做事。
与之相对应的观点是用户所利用的个人电子设备,用户可通过个人电子设备中的客户端进入做事端。
因此,做事器实体、做事端、个人电子设备以及客户端是四个不同的观点。
个中,这些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组。
存在物之实体的做事器以及个人电子设备,而相对的做事端以及客户端更是类似于通向虚拟空间的电子钥匙。

这样区分电子空间的权利和实体物的权利也符合私法规律。
以数据加工企业为例,作为专门处理数据的企业,其紧张业务是将原始数据转化为可用于决策和剖析的有用信息。
在此过程中,常日数据加工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承揽条约关系。
所有供应的数据(材料)储存于承揽人(数据加工企业)的做事器(或硬盘)中。
但是,这并不能解释数据上的权利就不归属于定作人(客户)。
以数据交易平台为例,作为一种在线平台,其旨在促进数据买卖。
数据交易紧张涉及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交易平台这三类主体。
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交易平台应被认定为数据财产权准霸占赞助人。
数据交易平台在交易端供应交易媒介的做事,数据产品可通过该媒介探求交易相对人。
在该过程中,数据交易平台与数据财产权人存在从属关系,数据交易平台的浸染也仅为供应交易媒介以帮助该交易。
因此,数据交易平台对付该数据的准霸占的事实上的掌握并不敷以构成霸占人的地位,而应被视为霸占赞助人。
换言之,在谈论数据财产权权利或法律关系之时,并不涉及现实天下各种电子设备上的权利。

2.元宇宙所涉及的数据之分类

本文将元宇宙所涉及的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数据为元宇宙中财产的数据,这一部分数据的处理会影响各用户的元宇宙数据财产权;另一类数据为元宇宙中非财产的数据,这一部分数据紧张是赞助元宇宙运作。
例如,被采集的个人信息数据或元宇宙后台剖析的数据等,其处理或被干涉并不会影响元宇宙用户的数据财产权。
从整体上讲,元宇宙中所有财产的数据财产权是一种元宇宙中财产的概括数据财产权。
该概括数据财产权在详细分类上又可以分为元宇宙中用户的数据财产权以及元宇宙中“无主”的数据财产权。
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和元宇宙客户真个权利应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在教义学布局之上须要根据不同的功能,指出其不同的性子与特色。

1.元宇宙客户端对元宇宙用户财产的法律性子

元宇宙是一个虚拟的数字天下,其用户可以创建、交流和拥有数字资产和数据。
用户在元宇宙中创造的数据可能包括数字艺术品、虚拟地皮、虚拟货币等。
这些数据代表了用户的创造和劳动成果。
此外,用户该当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交易和保护他们的数据财产,并有权阻挡他人未经容许利用或盗窃他们的数据。
对付元宇宙用户来讲,其对在元宇宙中自身的数据财产权的支配和排他性应与现实社会中的情形相似。
在现实社会中,个人对付自己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在这一点上,私法通过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等干系的财产支配权体系来实现。
因此,在元宇宙中,用户对其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性子也该当符合类似法律效果。

基于上文对数据财产权证成,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支配、排他的权利。
元宇宙客户端对数据财产权具备两类权利内容(积极权能)。
在权利积极权能方面,元宇宙用户拥有利用权能(广义)以及变价权能,从而确保能够自由利用其数据财产。
这包括对数字艺术品、虚拟地皮、虚拟货币等的利用和享受。
用户可以展示、***、转让或以其他办法利用他们的数据财产,从中得到收益或知足自身需求。
元宇宙用户对自身的数据财产权还拥有悲观权能。
在功能上,悲观权能是积极权能行使之必要条件,是确保积极权能能够被行使的可能性。
由于当数据财产权被不法干涉时,数据财产权的积极权能将不能正常行使。
因此,悲观权能对数据财产权供应可能的救援路径,打消他人对数据财产权的积极权能的不当干涉。

数据财产权的权能并非无限扩展的,它也须要一定的限定。
数据财产权须要遵守权能的限定规范,以确保其积极权能的行使具备一定的自由空间,并通过施加责任来担保这个自由空间的范围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首先,用户在元宇宙中的数据财产权该当能够合理自由地利用和变价,但须要承担合理的限定和对干涉的容忍。
其次,当不同用户之间的数据财产权的积极权能行使过程中涌现冲突时,须要通过适当的责任来调度权能的范围。
例如,在元宇宙中,房屋所有权的相邻关系可能引发元宇宙中用户数据财产权之间的法律问题,须要通过适当的责任来折衷不同数据财产权之间的积极权能范围。
此外,数据财产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应考虑元宇宙虚拟社区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能因不同的元宇宙社区类型和构建而有所不同。
对付这一点,须要参考元宇宙利用条款、行为准则、内容审核标准等规范,理解和平衡数据财产权与元宇宙社区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须要把稳的是,虽然数据财产权人对该数据财产具备支配性和排他性,但这样的支配和排他性布局与一样平常的生活履历有所不同。
一样平常而言,物权具备外部特色。
物权的公示原则常日可以让外部人对该物权权利人、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有所认知。
例如,电脑所有权人通过自己对该财产客体的“霸占”,从而公示自身对该财产客体的应受到绝对性原则性子的法律保护。
因此,从霸占状态推导出所有权状态基于社会履历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元宇宙用户对自身数据财产权的支配并不是仅通过元宇宙客户端来对其进行准霸占。
元宇宙用户须要客户端与做事真个链接方可对自身数据财产权进行利用。
因此,元宇宙用户对其元宇宙数据财产权的支配须要元宇宙做事真个一种“合营”。
同时,基于用户对其数据财产权的支配和排他性应与现实社会中的情形相对应原则,这一种做事端合营支配元宇宙用户的法律地位该当从属于元宇宙用户的地位。
因此,这一主要与现实天下社会履历的差异也是构建元宇宙做事端对元宇宙用户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关系必须考量的要素。

虽然元宇宙中存在分外的对财产客体的公示性子,但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理论的适用。
在元宇宙,用户基于自己的客户端以及做事真个合营来呈现对财产的公示力。
因此,当元宇宙用户处罚自己的数据财产权时,受让人的“相信”是基于出让人对元宇宙客户真个掌握以及做事端许可交易的可操作性。
元宇宙的数据财产权权属反响于做事真个做事器中,因此,元宇宙做事端并没有合理的情由来合营元宇宙用户无权处罚他人财产。
这彷佛意味着元宇宙天下中不存在无权处罚之环境。
我们不雅观察如下两则案例:案例一,元宇宙用户A将自己数据财产权转让给元宇宙外部第三人B后,元宇宙用户A再向元宇宙用户C无权处罚已经转让给元宇宙外部第三人B的数据财产权;案例二,元宇宙外部第三人B盗用元宇宙用户A的客户端无权处罚数据财产权于元宇宙用户C。
从内部外部结合的视角来看,则会涌现无权处罚之环境,从而构成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的根本条件。

在理论上,真实权利与意思是财产取得原则的根本。
不过,权利的外不雅观并不一定能够客不雅观地反响真实的权利状态。
因此,在私法对财产动态与静态保护过程中,并不一定完备保护权利的真实性。
但是,这样一种对动态的保护并不是无限扩展的,在对动态保护代价衡量中理论上须要考量个中的归责成分,即与因主义、危险主义等。
对付同样是属于无权处罚的案例一和案例二,应通过教义学方法在结果上给予区分。

2.元宇宙做事端对元宇宙用户财产的法律性子

虽然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构架了元宇宙的虚拟天下,但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并不拥有元宇宙中用户的数据财产权。
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虽然对付最初的元宇宙中用户的数据财产权来说常日是由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通过数据的创作者而产生。
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对付元宇宙的虚拟天下运营上的权利彷佛显示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拥有元宇宙中用户的数据财产权。
基于用户对其数据财产权的支配和排他性应与现实社会中的情形原则,本文对该法律关系持否定态度。

假设在元宇宙虚拟天下中,用户可以在虚拟天下中购买房屋等其他道具。
如果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拥有元宇宙中用户的数据财产权,那么他们可能会声称所有的这些数据财产权都属于他们所有,而用户具有利用这些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和用户之间通过租赁的法律关系来办理。
但是,从私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规范代价与其法律效果的确立来看,其反响了债之关系对权利人在财产客体支配上的局限性。
此外,另一种可能的处理方法是通过用益权的办法来布局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与元宇宙用户在元宇宙中的财产。
不过,用益权理论虽然一定程度上知足元宇宙的用户对财产的利用,但用益权规定自身限定了元宇宙用户对财产的自由处罚。
用益权是在一定的韶光内对付属于他人的财产享益的权利,在韶光维度上再一次限定了元宇宙用户对财产客体上的支配能力。
换言之,上文所谈论的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拥有元宇宙数据的概括财产权的权利布局办法,可能会导致元宇宙用户在虚拟天下中所做的投资和努力变得没有保障,一定程度上损失了对自己虚拟财产的支配能力。

本文认为,在教义学布局上应认为做事端权利人对做事器中的元宇宙用户的数据财产权处于准霸占赞助人地位。
在要件上,基于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通过与元宇宙客户真个用户建立做事关系(供应用户利用元宇宙做事)的条约而产生,其知足准霸占人与准霸占人赞助人之间的从属关系。
在功能上,在准霸占赞助人地位之上,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可享有准霸占人的独立防御权,从而可以保护元宇宙数据被不当干涉。
换言之,当第三人侵害盗取他人客户端账号过程中,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可以打消第三人对元宇宙中数据财产权的不当干涉行为。
准霸占赞助人的独立防御权具有限缩性,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不能对数据财产权准霸占人(用户)行使。
这样的法律关系也确保了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打消他人干涉的能力,同时也确保了用户对数据财产权绝对上的准霸占掌握。

须要强调的是,这样的赞助人地位是不具备霸占保护要求权的。
因此,仅具备准霸占赞助人的地位是否足够值得谈论。
在霸占理论上,霸占人通过霸占保护要求权保护其自身的霸占利益。
被侵夺霸占的霸占人享有霸占返还要求权,同理被妨害霸占之霸占人享有霸占妨害(撤除与防止)要求权。
若用户A的元宇宙财产被“侵权”“妨害”等,基于考虑到对财产的支配和排他性应与现实社会中的情形相似这一原则,应充分尊重霸占人或本权人对要求权是否行使的意愿。
从这一点上来看,做事端权利人对付此种情形的发生应持有悲观的法律效果也符合霸占赞助人无霸占资格的悲观性子。
相对付元宇宙中财产的数据财产权而言,当非元宇宙中财产的数据财产权被不当干涉时,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则并不属于霸占赞助人。
元宇宙做事真个权利人具备积极性权利(悲观权能)去打消该妨害。

末了,基于准霸占人(用户)与准霸占赞助人(做事端)之间的指令与服从关系,用户在任何韶光均可以通过指令转移“数据财产权”准霸占。
例如,用户A客户端将自身元宇宙中的画册处罚给用户B客户端,则用户A可以命令做事端进行这一虚拟财产的“交付”。
基于做事端对用户A与用户B均存在做事(从属)关系,做事端地位可以理解为出让人的赞助人以及买受人的赞助人,从而变动该虚拟财产的权属关系。
在实际操作上,该法律关系变动表现为做事端对该虚拟财产的数据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对元宇宙用户财产的权利属于非支配权的相对性权利,该法律关系属于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与特定元宇宙客户端用户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
在该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通过与客户端用户之间达成利用元宇宙协议等,从而使双方可以相互主见权利。
此外,须要明晰的是做事端权利人运营管理元宇宙的权利并不代表完备地对元宇宙中的财产的支配,即其不构成支配权。

1.元宇宙中无主财产与无主物之差异

本文所谈论的元宇宙中“无主”的数据财产权一定程度上对应着现实天下中的无主物之观点。
因此,在布局元宇宙“无主”的数据财产权之前,有必要厘清无主物在私法布局中的理念和规范。
在理念上,无主物之观点起源于“无人所有”这一观点表达。
对付一个财产客体来说,其是尚未属于任何主体的财产。
例如,在森林捕获野生动物的问题、被遗忘的埋藏物被探险家创造、被抛弃的财产等。
当该森林被认为是无主领地,如果有人在森林中捕获或猎杀野生动物,根据“先占原则”,他们可以主见对这些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同理,如果有人在探险或挖掘活动中创造被遗忘或埋藏物或被抛弃的财产,也可能通过先占原则得到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由于元宇宙的虚拟天下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实化的需求所布局的,因此元宇宙中的财产也会存在“无人所有”的环境。
例如,元宇宙用户在元宇宙中打猎捕获野生动物、探险创造宝藏等。
当这些“无人所有”的虚拟财产处于未被捕获或创造时,是否仍沿袭无主物观点之理念?

本文认为,元宇宙中无主财产的理念(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与无主物之理念存着不同之处。
无主物之理念认为“无人所有”意味着“尚未归任何人所有”(in nullius adhuc dominium pervenerunt)。
由于并不存在相对应权利人,意味着并没有规范来对该财产进行保护。
对付元宇宙中的无主财产而言,从元宇宙内部来看,该财产对付每一个元宇宙用户均属于无主状态。
但该财产对付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来说,并不属于无主状态。
虽然做事端权利人不能通过自身地位对元宇宙进行不当干涉,做事端权利人应尊重元宇宙中的财产状态的稳定性。
但从元宇宙外部来看,元宇宙中的无主财产可能会被外部第三人进行不当干涉。
若沿用无主物之理念,那么将短缺对这样干涉行为进行救援的规范。
因此,元宇宙中的无主财产之理念应差异于无主物之理念,应基于元宇宙自身的特殊之处,进行相应的教义学布局。

2.元宇宙做事端对元宇宙中无主财产的法律性子

首先,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对付元宇宙中的无主财产的数据财产权具备准霸占人之地位。
其次,关于本权,若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基于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与元宇宙用户之间的元宇宙规则而创设的元宇宙中无主的数据财产权,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应取得该数据财产权的本权。
若元宇宙用户端以及做事端均没有人拥有数据财产权本权的话,那么将无法妥善办理外部第三人不当干涉之环境。
当无人拥有本权之时,救援办法仅适用霸占保护之要求权规则。
但通过本权强化的霸占,霸占人可以向不当干涉的行为主见不当得利或危害赔偿要求权。
换言之,具有本权的霸占将可以更好地保护对应的数据财产权。

在本权布局上,存在两种布局办法:第一,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取得数据财产权。
第二,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从元宇宙用户处取得本权。
若适用第二种布局办法,那么就须要谈论该本权是从某一元宇宙用户处取得还是从元宇宙用户集体之处取得。
但无论是单个用户还是集体布局办法,基于“逻辑一秒钟”的民法原则,元宇宙用户(或用户集体)均曾是无主财产的数据财产权人。
换言之,元宇宙用户(或集体)首先是数据财产权人,其次是做事端取得本权,末了某一元宇宙用户取得该数据财产权。
这样的布局难免不免显得重复和繁芜。
因此,本文建议采纳第一种布局的办法,即对付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来说,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拥有准霸占人地位和数据财产权权利人地位。

3.元宇宙客户端对元宇宙中无主财产的法律性子

基于对元宇宙用户的利益考量,元宇宙用户应具备权利来打消第三人以及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对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的不当干涉。
须要阐明的是作甚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的不当干涉。
例如,当元宇宙用户A在探险取得财宝的过程中,附近取得财宝之时,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对该财宝进行不当干涉。
此时,用户A应有救援自身利益的路子。
并且,由于用户A是附近取得财宝之人,用户A的救援上被保护的代价应大于其他用户。
对付其他用户来说,他们被保护的利益并不知足“附近”这一环境。

本文认为,各用户对付元宇宙中的无主数据财产权均拥有“期待权”。
首先,该期待权是基于元宇宙用户对取得该无主的数据财产权存在一些条件,例如完成任务等。
虽然元宇宙做事端权利人是该数据财产权人,但用户对付该数据财产权已经超出债之关系之地位。
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例,期待权随着买受人支付价款越多,其所须要保护的代价越高。
这一点恰好符合上述“用户A附近取得财宝”这一逻辑。
此外,该期待权在理论上也能够起到元宇宙用户对抗外部第三人的不当干涉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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