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实在行细则的规定,发卖商品、供应做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
开具***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完好,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备同等。
因此,收款方应该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

其余,如供应应税发卖行为的发卖方需加价才开具***,则该行为是违法的。
购买方该当积极掩护自己索取***的合法权利,与发卖方进行交涉。交涉后发卖方仍拒开拓票或坚持加价后才开拓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对付商家,小慧也给您三点见地:
一、发卖方负有法定、无条件、据实开票责任。
二、标价、议价阶段,发卖方当然有权考虑税收本钱而确定商品价格。但这是基于市场机制的经营活动范畴考虑,与开票原来无关;发卖商品必须如实开票、依法计税。
三、若价格已经确定,则发卖方无权就自己税收本钱或者开具***而向买方另行收取所谓“税点”。
注:除非依照税法规定,发卖方负有法定代收代缴责任或者依法接管税务机关委托履行代征税款任务。例如,《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期收代缴税款。
——来源:草木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