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掩护香烟市场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造孽贩卖香烟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掩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3月29日,弥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查获1起造孽经营香烟案。
近日,经侦大队在事情中获取一条造孽经营香烟的主要线索,经由民警大量剖析研判,成功锁定香烟存放点位于弥勒市弥阳镇环城北路一出租房屋。3月29日,经侦大队与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司法,对该香烟存放点进行检讨,当场查获涉嫌造孽经营香烟违法嫌疑人1人,香烟596条,涉及大重九、红河、壹零捌、中华、小熊猫等15个品牌,涉案金额达22万余元。
经审讯,该嫌疑人对自己在弥勒地区收购香烟,再通过快递办法贩卖香烟的犯罪事实招供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日常发卖中,有些零售客户因对干系法律规定不是很理解,随意马虎不经意间就违法了。有哪些常见的涉烟违法行为呢?
0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指零售户发卖非本零售店喷码香烟的行为。
例如前段韶光,王老板的朋友因经营不善闭店,王老板看到他店里还剩下一些香烟,便帮忙代卖这些烟,结果被专卖部门查处。
常见的“寄售”“串货”等行为都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02/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指单位或者个人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造孽生产包括2种情形:
1: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无烟草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依法取得烟草证的企业超操持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根据规定,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须要停滞发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发卖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造孽发卖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03/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无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指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主体从事了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该行为依据规定,需停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造孽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定买卖的物品的 ;
(二)
买卖进出口容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容许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孽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造孽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造孽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