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征收消费税。为确保干系政策实行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8张图读懂政策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变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做事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发卖***应该选择“***”类编码开具***。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报告表整合有关事变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子目,调度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业务应该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报告表》,办理消费税纳税报告。
四、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形,***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报告表整合有关事变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破除。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干系纳税人做好政策宣扬和辅导事情,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点击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正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勾引康健消费的浸染,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为确保干系政策实行到位,现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产品注册牌号(以下简称持有牌号)的企业。个中,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产品注册牌号应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办法生产***的,由持有牌号的企业报告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公告规定的***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并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消费税征税工具包括哪些?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消费税征税工具为***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个中,***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逼迫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公告规定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生产(入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六、33号公告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的发卖额作为计税价格。个中,***生产环节纳税人采代替销办法发卖***的,以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批发企业的发卖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为***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例如:某***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牌号的***产品并发卖给***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发卖同一***产品,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七、33号公告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发卖额时,应把稳哪些事变?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代加工业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持有牌号***的发卖额和代加工***的发卖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例如:某***生产企业持有***牌号A生产***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发卖A***给***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牌号B)从事***代加工业务,生产发卖B***给B***生产企业(持有***牌号B),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和B***发卖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须要解释的是,B***生产企业将B***发卖给***批发企业时,自行报告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和B***发卖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八、本公告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报告时,应把稳哪些事变?
(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考虑到***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报告等干系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为从事***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报告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度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报告表整合有关事变的公告》(2021年第20号)哀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报告表》。
九、本公告规定的***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发卖价格的,则须要利用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打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形,做生意有关部门,暂定***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为10%。
十、本公告何时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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