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钢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家当。随着税收征管趋严,涉税风险会给钢铁企业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实现钢铁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必须加强钢铁企业自身涉税风险的掌握。钢铁家当高下游间隔长,产品种类多,因此钢铁行业内部财务核算较为繁芜;另一方面,钢铁行业受到政策影响明显,削弱了钢铁企业内部税务处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增加了涉税风险。此外钢铁行业属于大宗商品行业,进入门槛低,发展模式较为粗放,从业职员涉税知识薄弱、税务合规意识普遍不高,也导致了钢铁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为了帮助钢铁企业增强自身的风险戒备意识,提升企业应对涉税风险的能力,本文结合一民营钢铁企业偷税案件就企业如何精确进行税务应对作出剖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情简介

近日,某钢铁企业被爆出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倒查十八年。经初步调查,税务机关认为:在2003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该钢铁企业采纳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约39.7亿元。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干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约39.7亿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约79.4亿元的行政惩罚。追缴税款加罚款合计约120亿元。
根据《刑法》规定,对付上述税务行政处理与行政惩罚,如果该钢铁企业既未按时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未在规定韶光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逃税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二、钢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钢铁企业经营中的偷税风险
其一,钢铁企业近几年贸易利润较低,运营不良的企业还涌现亏损,部分企业为了生存,对付租金利息收入、边角料收入等采纳了不入账、不缴税的策略,或者对发卖收入采纳不及时入账,延迟纳税的策略,以期降落资金本钱。但这类行为不符合税法规范,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其二,很多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生产工序的准确记录、不合理本钱损耗的掌握重视不足,导致本钱核算信息失落真。而税务机关在检讨过程中会认为账目不准确而采纳核定征收的办法,企业面临多缴税款的风险。或者税务机关也有可能因此认定偷税,钢企面临补缴税款和罚款的风险。
其三,钢铁企业的质料紧张是铁矿石和废钢等。废钢的来源渠道有多种,较为正规的渠道是通过大型生产加工企业购入,常日这个渠道可以得到增值税进项***。但是这类大型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不足充足,更多的废钢则来源于社会生活,通过散户、个体供应商搜集供应至钢铁企业。在后一种路子当中,钢铁企业常日无法得到足够的增值税***。而这就给钢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税款缴纳带来一定的风险。
有的钢铁企业采纳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办法抵扣本钱,这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有可能会受到“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刑事指控。因此,钢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付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是否完全或是否及时、本钱、用度管理是否公私分列等都应该多加把稳。企业不应多列本钱少列收入,更不应为了虚抵本钱采纳虚开增值税***这类高风险的行为。
(二)钢铁企业纳税报告不准确、不充分的风险
钢铁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涉及多种污染物的排放和产生,比如VOCs、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扬尘、噪声等等。因此钢铁行业和环境保护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但在《环境保护税法》的履行过程中,不少钢铁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节制程度不足,导致频频发生税务风险。详细而言,企业在报告环保税时,会涌现信息报告不足准确、未按规定开展监测,申请免税不当或失落败等情形。这些情形很多时候是由于对政策不熟习导致的,比如有的企业只报告了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排污容许证上的其他排放口不报告,或者只报告了水和大气排放口,没有对固体废物、噪声源的情形进行报告,或者仅对紧张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按季度进行了监测,忽略了其他污染物监测等等。这些不规范的报告都会引起税务风险。而在税收优惠上,综合利用煤灰和炉渣的钢铁企业若未委托评价机构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或者平时的生产过程没有完全保存可供评价的资料,就无法申请免税。
钢铁行业作为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尤其在目前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背景下,更应该对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的节制。企业在报告时应仔细核对排污容许证上载明的排放口和排放标准,并严格按政谋划定做好监测,在平时的生产过程也应完全地网络和保存干系免税凭据和资料,以便能够得到相应的环保税优惠。
(三)发卖业务未约定开票导致无法取得***的风险
采购方企业向发卖方企业哀求开具增值税***,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采购方可以用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节省本钱。但在实践当中,不同企业业务规范程度不同,采购方企业有时仍旧可能碰着发卖方企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的情形。尤其是条约中没有就此事变做出约定时,双方更随意马虎产生争议,乃至诉至法院。
关于***开具事变,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都规定了发卖方有开具***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条约未约定***开具事宜,发卖方仍旧应该开具***。其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气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钢铁企业对付涉及增值税专用***事宜在交易时应有明确的约定,包括是否开具增值税***,相应税费由哪一方承担等事变。考虑税率变动对抵扣税额的影响,还应约定增值税税率变动情形下的安排,以防争议的发生。
三、钢铁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一)认定偷税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偷税的四种行为:1)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据;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关照报告而拒不报告;4)进行虚假的纳税报告。该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的客不雅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对付构成偷税是否以“主不雅观故意”为要件,却未能予以明确。
我们认为,对付上述四种行为是否具有“主不雅观故意”应该分别对待。对付第一种行为,“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据”,“主不雅观故意”实则已经内化,无须考虑。但如果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据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同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了纳税报告,只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认为自己无须报告而“经税务机关关照报告而拒不报告”,或者在税务机关看来进行了“虚假”的纳税报告,则不应当认定纳税人“偷税”。
同时,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偷税的“主不雅观故意”要件予以明确,但是在详细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已经表明了其对偷税构成要件包括“主不雅观故意”切实其实定态度。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讨期间补正报告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见地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均认为偷税应以“主不雅观故意”为要件。并且,法律裁判中法院也多支持该不雅观点。
(二)案件已逾税款追征期、税务行政惩罚期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了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期限的三种环境:1)因税务机关任务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责任人打算缺点等失落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者五年;3)对付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笔者认为,因缺点理解税收政策而导致的“未报告”、“缺点报告”不属于具备偷税的主不雅观故意,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无限期追征。
对付“未报告”的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报告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环境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样平常为三年,分外情形可以延长至五年。”即对付“纳税人不进行纳税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环境”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对付“缺点报告”环境,我们认为则属于纳税人失落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同样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当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创造的,不再给予行政惩罚。”对付“未报告”、“缺点报告”行为的查处超过五年的,税务机关不仅损失税款追征权,同样损失行政惩罚权。
(三)违法行为产生韶光的确定
在税务机关调查钢铁企业“未报告”、“缺点报告”而未缴或少缴税款时,每每认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连续状态”,直至企业补缴税款更正报告缺点之时,方起算五年税款追征时效、税务行政惩罚时效。但是我们认为此种确定违法行为产生韶光的方法缺点。
我们认为,钢铁企业或存在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种可以超过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打算,企业应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报告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钢铁企业或存在的通过“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据,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即实现了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该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并且,若按照税务机关的不雅观点,将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从末了一个单独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则违背了深究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司法效率,严重危害纳税人的合法权柄。
四、钢铁企业税务风险戒备与应对建议
后疫情时期经济开始复苏,也拉动了钢材需求的上升。同时,钢铁行业自2016年供给侧构造性改革以来成功完成了去产能的目标。近期我国指出要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重点压减粗钢产量。在需求增加的同时钢铁产量却受到政策限定,意味着钢铁行业的经营效益向好。而钢铁行业在捉住这个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看重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钢铁企业应该做好如下事情。
1.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自身纳税信用评价企业要增强纳税意识,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在纳税信用评价当中得到好的结果。获评A级纳税人意味着能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长久发展。而另一方面,金税三期上线及“以数控税”的背景下,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更随意马虎筛查,企业不可抱有侥幸生理。2. 完备业务流程,看重书面留存条约无论在采购环节还是发卖环节,钢铁企业应完备业务流程,看重业务审批。在详细业务中,看重书面条约的留存。购进废钢或者接管运输做事时,特殊关注卖方是否存在挂靠征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环境,若涌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解释文件、对方的挂靠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在条约条款设计方面,要对开具***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韶光、税款承担主体、价外用度、违约任务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须要保存干系的条约、***、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与交易干系的资料和证据。3.提高税务风险戒备意识,加强税务风险预警税务风险戒备不但是财务部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不同部门。因此,钢铁企业的各个部门均应树立税务风险戒备意识,在资金张罗、钢材加工、钢材发卖、金融工具利用、用度支出、股利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找出税收风险点,并针对这些风险点制订风险戒备方法,尤其对对重大经营事变税务风险要有专门的戒备制度,确保对税务风险时时管理掌握。
综上,钢铁企业务必提高税收风险意识,通过自身培植或者通过外部专业支持,增强涉税合规和风险应对水平,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