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事情,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突发事宜应对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该报告和处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事宜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报告和处理安全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事情应该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折衷联动、科学有序”的事情哀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 安全信息的报告应该及时、准确和完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理应该遵照快速高效、协同合营、分级卖力的原则。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完善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事情体系,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有关安全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的安全信息员卖力安全信息的网络、报告和处理事情。设立、变更安全信息员,应该第一韶光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指定职员卖力安全信息的受理和报告事情,职员或者联系办法变更的,应该及时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并报告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加强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的宣扬培训,增强有关职员的任务意识,提高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能力。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网络、统计、剖析与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出安全预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的安全监测和信息剖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数据库,并按邮政管理部门哀求报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安全信息应该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办法报出信息后,应该进行电话确认。
情形紧急时,应该先用电话等办法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章 安全信息种别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行业突发事宜信息是指《国家邮政业突发事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事宜信息,紧张包括:
(一)因气候磨难、地震磨难、地质磨难、生物磨难和森林草原失火等自然磨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丢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做事阻断;
(二)因各种有毒害性化学品泄露、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等事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丢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做事阻断;
(三)因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原由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丢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做事阻断;
(四)因胆怯打击事宜、民族宗教事宜、经济安全事宜、涉外突发事宜和群体性事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丢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做事阻断;
(五)因企业不正当竞争、经营权轇轕、吞并重组、破产倒闭等行业安全风险,以及失火等生产安全事件、举动步伐和设备故障、交通运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财产丢失,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做事阻断;
(六)其他对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事宜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以下简称日常安全信息)紧张包括:
(一)寄递过程中创造枪支弹药、毒品、造孽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利用寄递做事的信息遭造孽透露;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造孽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造孽拦截、强登、扒乘;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卖力人或者安全管理职员变更;
(五)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紧张卖力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备案调查;
(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安全管理事情成效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创造重大安全隐患自身难以打消;
(九)其异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主要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对日常安全信息进行剖析、判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宜的,按照突发事宜信息报告处理。
第三章 突发事宜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邮政业突发事宜应急事情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卖力全国邮政行业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信息的吸收、报告和处理,以及日常接警值班事情;***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同时承担信息的吸收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卖力本辖区邮政行业突发事宜信息的吸收、报告和处理事情。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实施分外期间二十四小市价班制度,吸收、核实、报告、跟踪有关突发事宜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或者参与事宜的处置。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宜,符合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宜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形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干系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职员去世亡或者失落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
(三)邮件、快件、现金、车辆、邮资凭据等财物经济丢失严重;
(四)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有毒害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
(五)邮件处理中央、快件分拨中央内发生重大事件,生产经营中断;
(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遭到围堵,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做事阻断;
(七)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环境。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宜,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环境之外的,应该在二小时内向突发事宜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形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干系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重大突发事宜(Ⅱ级)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可能构成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的,可以直接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报告突发事宜信息,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办法等基本情形;
(二)信息来源以及事宜发生韶光、地点、起因、性子和基本过程;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落踪、涉险的人数)、邮件或者快件的丢失情形、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做事阻断情形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丢失;
(四)已经采纳的方法和可能发展的趋势;
(五)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形。
利用电话等办法快报,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办法;
(二)信息来源以及事宜发生韶光、地点;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丢失情形。
第十八条 突发事宜详细情形暂时不清楚的,卖力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形。
突发事宜信息报告后涌现新情形的,卖力报告的单位应该及时续报。
第十九条 突发事宜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宜信息报告后,应该尽快开展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重大突发事宜(Ⅱ级)的,应该在一小时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可能构成较大突发事宜(Ⅲ级)的,应该在二小时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宜信息报告后,应该尽快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重大突发事宜(Ⅱ级)的,应该在一小时内报告***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宜信息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重大突发事宜(Ⅱ级)的,应该迅速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认为构成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的,应该在一小时内报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
***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接到突发事宜信息报告后,应该第一韶光转交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经研判确定构成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的,应该立即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并通报***有关部门。向***报告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的韶光,自突发事宜发生最迟不得超过四小时。
报***的“值班信息”通过***政府信息网报送;报交通运输部及通报干系部门的“值班信息”应该采纳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办法。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和处理突发事宜的同时,应该依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事情。
第二十四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卖力组织特殊重大突发事宜(Ⅰ级)的应急处置事情;逐日至少向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处置事情情形。主要信息及时续报***和交通运输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卖力重大突发事宜(Ⅱ级)的应急处置事情,逐日至少向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报告一次处置事情情形。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卖力较大突发事宜(Ⅲ级)和一样平常突发事宜(Ⅳ级)的应急处置事情,应该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处置事情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对邮政行业突发事宜处置事情作出指示或者指挥的,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应该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
第二十六条 卖力突发事宜处置事情的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在突发事宜发生之日起六旬日内,将有关事情总结报告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将事情总结报告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哀求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预警启动和应急相应信息的报告和处理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实行。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安全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在第一韶光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形依法报告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一)寄递过程中创造枪支弹药、毒品、造孽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利用寄递做事的信息遭造孽透露;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造孽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情形严重;
(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造孽拦截、强登、扒乘,情形严重;
(五)创造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该立即核实有关情形,并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事情。对存不才列环境之一的,应该在收到信息报告后二小时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一)寄递过程中创造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
(二)用户利用寄递做事的信息遭造孽透露五百条以上;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造孽扣留一百件以上,或者邮件、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五十件以上;
(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造孽拦截、强登、扒乘二辆以上;
(五)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打消。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该辅导安全信息涉及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处置事情,并于处置事情结束后将有关情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
对付事关重大并且确实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处理能力的,应该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信息报告后,应该折衷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在环境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卖力人或者安全管理职员变更;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紧张卖力人被有关部门备案调查;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该对有关情形进行核查;事关重大,可能影响行业稳定的,应该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分类汇总本单位安全信息,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汇总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汇总表。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该分类汇总本辖区安全信息,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半年汇总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该分类汇总本辖区安全信息,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于每年7月25日前报送半年汇总表,于每年1月25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汇总表。
必要时,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哀求下级邮政管理部门随时报告安全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讨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利用消费者申说热线、媒体宣布、市场检讨、企业报告等多种手段和渠道,获取行业安全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预警监测、应急接济、从业职员安全教诲培训等干系情形进行监督检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事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褒奖。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向全行业通报监督检说情形;对检讨创造的问题,及时约谈有关单位和职员,责令其整改,监督其落实。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广大用户合法权柄的安全信息,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应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本规定报告和处理安全信息的,邮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行业安全信息的,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应该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并可以对有关任务职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职员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件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干系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环境认定:
(一)报告安全信息、事宜或者事件的韶光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落对应该上报的安全信息、事宜或者事件发生的韶光、地点、种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丢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宜或者事件发生的韶光、地点、种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丢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遮盖已经发生的事宜或者事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数量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关于日期的规定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