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工智能 » \u003c行政复议法\u003e新旧比较表|2024.1.1起施行

\u003c行政复议法\u003e新旧比较表|2024.1.1起施行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通讯 2024-12-05 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u003c行政复议法\u003e新旧比较表|2024.1.1起施行 \u003c行政复议法\u003e新旧比较表|2024.1.1起施行 人工智能

(2017-2023对照表)

\u003c行政复议法\u003e新旧比较表|2024.1.1起施行 \u003c行政复议法\u003e新旧比较表|2024.1.1起施行 人工智能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由北大法宝智能立法“版本比对系统”供应技能支持)

注:条文中赤色字体为修正内容或新增内容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改动)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正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改动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改动)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正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改动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改动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柄,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益,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柄,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益,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浸染,推进法治政府培植,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陵犯其合法权柄,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适用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陵犯其合法权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该遵照合法、公道、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精确履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事情坚持中国***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该遵照合法、公道、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精确履行。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职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制定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颠末议定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职员,应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公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变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变。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加强行政复议事情,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事情进行辅导、监督。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辅导性案例。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度。
  调度应该遵照合法、志愿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职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制定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颠末议定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职员,应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职员军队。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事情的职员,应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行政复议职员事情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职员的业务考察和管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职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事情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职员专业本色,根据事情须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举动步伐。
县级以上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将行政复议事情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化培植,利用当代信息技能,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事情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对在行政复议事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褒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为终极裁决的除外。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为终极裁决的除外。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容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定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逼迫方法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容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皮、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破除农业承包条约,陵犯其合法权柄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用度或者违法哀求履行其他责任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容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变,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陵犯其合法权柄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逼迫方法、行政逼迫实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容许,行政机关谢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容许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屯子地皮承包经营权、屯子地皮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打消或者限定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用度或者违法哀求履行其他责任;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诲权利等合法权柄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谢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报酬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地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事情中陵犯其合法权柄;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陵犯其合法权柄。

第十二条 下列事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赏罚、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轇轕作出的调度。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公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公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公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去世亡的,其近支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短长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去世亡的,其近支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责任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大家数浩瀚的,可以由申请人保举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要求的,应该经被代表的申请人赞许。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去世亡的,其近支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短长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短长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关照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状师、基层法律做事事情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事变、权限和期限。
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该书面奉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声援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声援的,法律声援机构应该依法为其供应法律声援。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去世亡的,其近支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短长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权益变更的,连续行使其权益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陵犯其合法权柄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旬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旬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情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肃清之日起连续打算。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陵犯其合法权柄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旬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旬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情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肃清之日起连续打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打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形、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紧张事实、情由和韶光。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办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投递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该同时供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形、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紧张事实、情由和韶光。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说。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轇轕作出的调度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申请人应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环境;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环境。
  对前款规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奉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统领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公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事情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公民政府、地方公民政府事情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连续行使其权益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环境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公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管申请的县级地方公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统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公民政府事情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公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公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公民政府或者其事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同时统领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公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公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统领干系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事情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公民政府统领;个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公民政府事情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公民政府统领。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的,可以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极裁决。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的,可以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极裁决。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事情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公民政府法律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法律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再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奉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短长关系;  (三)有详细的行政复议要乞降情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统领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公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解释情由;不属于本机关统领的,还应该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奉告申请人有统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完好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关照申请人补正。
补正关照应该一次性载明须要补正的事变。
  申请人应该自收到补正关照之日起旬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有正当情由不能定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情由过时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管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公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该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奉告申请人。
接管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能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及时处理;认为须要坚持行政惩罚决定的,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创造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该决定驳回申请并解释情由。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再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再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情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该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情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响,上级行政机关应该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管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样平常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大略单纯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指定行政复议职员卖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职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该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须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统领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统领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须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作出前,申请人哀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解释情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去世亡,其近支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损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着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责任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情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度、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赞许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须要有权机关作出阐明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须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环境;  (十)须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环境。
  行政复议中止的缘故原由肃清后,应该及时规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规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该书面奉告当事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情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该责令其规复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作出前,申请人哀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解释情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去世亡,没有近支属或者其近支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责任承受人或者其权利责任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定人身自由的行政逼迫方法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纳刑事逼迫方法;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旬日,行政复议中止的缘故原由仍未肃清。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一直止实行;但是,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停滞实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须要停滞实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须要停滞实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滞实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哀求合理,决定停滞实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滞实行的。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一直止实行;但是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停滞实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须要停滞实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须要停滞实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滞实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哀求合理,决定停滞实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滞实行的其他环境。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见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任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申请人应该供应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供应曾经哀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该依权益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情由不能供应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供应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危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缘故原由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任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须要申请人供应证据的其他环境。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职员进行讯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职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出示行政复议事情证件。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合营行政复议职员的事情,不得谢绝或者阻挡。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网络证据。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网络证据;自行网络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情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赞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应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旬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谢绝。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环境外,行政复议机构应该赞许。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应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旬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谢绝。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旬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哀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职员调查情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见地。

第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应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办法听取当事人的见地,并将听取的见地记录在案。
因当事人缘故原由不能听取见地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繁芜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该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职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职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该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韶光、地点和拟听证事变书面关照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情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卖力人应该参加听证。
不能参加的,应该解释情由并委托相应的事情职员参加听证。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建立干系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供应咨询见地,并就行政复议事情中的重大事变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见地。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事情的详细办法,由***行政复议机构制订。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环境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见地:  (一)案情重大、疑难、繁芜;  (二)专业性、技能性较强;  (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见地。

第四节 大略单纯程序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责任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大略单纯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赞许适用大略单纯程序的,可以适用大略单纯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应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旬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谢绝。

第五十四条 适用大略单纯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该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大略单纯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五条 适用大略单纯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大略单纯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卖力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该在三旬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该在六旬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该在三旬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该在三旬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该在三旬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地皮、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度或者征收地皮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确认地皮、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利用权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为终极裁决。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该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关照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订机关就干系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
制订机关应该自收到书面关照之日起旬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干系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哀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订机关当面解释情由,制订机关应该合营。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干系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中一并奉告;认为干系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滞该条款的实行,并责令制订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管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该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旬日内,将处理见地回答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章 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第五章 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见地,经行政复议机关的卖力人赞许或者集体谈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经由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该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见地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将咨询见地作为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旬日内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旬日的除外。
情形繁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卖力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奉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旬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应该制作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一经投递,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旬日内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旬日的除外。
情形繁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卖力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奉告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旬日。
  适用大略单纯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旬日内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切,适用依据精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切,程序合法,但是未精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应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见地,经行政复议机关的卖力人赞许或者集体谈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切,适用依据精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坚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紧张事实不清、证据不敷的;  2.适用依据缺点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权益的;  5.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情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紧张事实不清、证据不敷;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权益或者滥用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情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环境之一,不须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哀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故意义。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六十七条 行政行为有履行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环境,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切,适用依据精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坚持该行政行为。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创造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要求。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柄,第三人供应证据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连续履行、采纳补救方法或者赔偿丢失等任务。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该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详细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时,应该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用度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详细行政行为时,应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方法,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该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时,应该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要求;对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该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该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纳补救方法。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用度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方法,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度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制作行政复议调度书,经各方当事人具名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度未达成协议或者调度诗人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作出前可以志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情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旬日内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旬日的除外。
情形繁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卖力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奉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旬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应该制作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一经投递,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应该制作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一经投递,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创造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见地书。
有关机关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见地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将纠正干系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情由拖延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该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调度书、见地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情由拖延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调度书、见地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卖力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过时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或者不履行终极裁决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坚持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逼迫实行,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二)变更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逼迫实行,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过时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调度书的,或者不履行终极裁决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坚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逼迫实行,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逼迫实行,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三)行政复议调度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逼迫实行,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办理以本级公民政府事情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该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见地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情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负有任务的领导职员和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罚;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匆匆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事情职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落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事情职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落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挡、变相阻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挡、变相阻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任务的领导职员和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罚;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情由拖延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情由拖延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调度书、见地书的,对负有任务的领导职员和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罢免、开除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谢绝、阻挡行政复议职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事情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卖力法制事情的机构创造有无正当情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颠末议定定等环境的,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职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职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管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职员任免机关、单位应该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创造公职职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落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用度。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该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用度。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打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投递,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投递的规定实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事情日,不含节假日。

第八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打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投递,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投递的规定实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旬日”的规定是指事情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八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4日***发布、1994年10月9日***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破除。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新区取景拍摄这些片子、电视剧火热上线!

《穷兄富弟》由小沈阳、潘斌龙领衔主演,沈春阳、马跃、陈羽汐等携手主演。讲述了身患尿毒症的司机王有财(潘斌龙 饰),意外结识患有先天...

人工智能 2024-12-05 阅读0 评论0

中国物联网

中国的物联网何时运行中国的物联网运行时间是:2018年11月8日。 《物联网系统》对应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系统地阐述了物联网的由...

人工智能 2024-12-05 阅读1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