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举报:买回变质海螺,商贩随后消逝
2月7日16时39分,市民张女士途经芝罘区塔山农贸市场门前,见一男一女两个商贩正在路边叫卖海鲜,觉得新鲜,就秤了一些海螺,当时阁下还有三个市民。商贩表示,海鲜是给饭店备的,因疫情关门,只好在路边发卖。可能为早点把货卖出,又往秤盘上多加几个。张女士通过秤边一张二维码图片,交付现金112元。回家用锅煮时,家中笼罩着一股臭气,用刀挑出海螺肉,表面完备糜烂、闻着恶心!
当晚18时,张女士怒气冲冲赶到塔山农贸市场,要找两个商贩“算账”,门前却无一人!

2月13日13时13分,市民张女士通过“烟台市12345政务做事热线办理系统”,向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奇山市场监管所举报:“自己曾通过腾讯平台客服部,查找商贩信息,遭谢绝后,只好要求司法职员追查、依法重办商贩、帮助追回货款和赔偿!
并供应商贩微信名称、单号等信息的‘账单详情’!
”
二、紧急追查:撒开“一张大网”,动用技能手段
2月13日14时16分,司法职员收到张女士微信传送的照片,对海螺品质、商贩打扮、付款过程等信息进行核实。15时02分,赶到塔山农贸市场,门前路边,无人摆摊。根据“手机付帐单”显示的“皮夹”、“芝罘区南洪街海鲜摊”信息,上岸百度、手机"大众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电话联系南洪街周边数家店主,均未查到与“芝罘区南洪街海鲜摊”有关信息。随后,司法职员又请辖区上夼西路社区居委会主任李俊秀和事情职员协查:在附近居民小区,是否瞥见这个卖海螺的商贩。但一贯没有结果。
2月14日13时32分,司法职员经烟台某科技公司董经理技能帮助,查明卖海螺商贩所用的银行卡,是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所开。历经辗转反侧,联系上该行业务部一位女员工,向其通报情形和银行卡名称、账号。对方否认“商户单号”对应的银行卡是该行所开,并强硬地表示:“即便是该行所开,司法职员也要供应《帮忙调查函》!
”
司法职员又经某银行经理剖析,确认卖海螺商贩所用银行卡,便是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所开。15时10分,联系到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大堂经理张媛媛,通报举报实情、解释问题严重性后,经其激情亲切帮助,很快查到卖海螺商贩李某某的手机号码。
15时26分,司法职员致电卖海螺的商贩李某某,话刚开头,对方听明来意,立即挂断电话,并谢绝再接。司法职员向其发送手机短信,解释问题严重性、提出严厉警告后,卖海螺商贩李某某才致电司法职员、接管讯问。
三、依法处理:退回全额货款,给予相应赔偿
2月14日15时34分,卖海螺的商贩李某某承认:“海螺是在塔山农贸市场门前卖给张女士的,自己只是个送货的,也是被别人欺骗。”司法职员质问商贩,你说自己被欺骗了,难道就没验货吗?商贩无言以对。
司法职员采取大略单纯程序,立时折衷处理。张女士表示:“疫情期间出来骗人、又玩消逝,良心上过得去吗!
海螺放在轿车后备箱,车内全是臭气,我不难为商贩,只要全额退款、再赔100元涮车费!
”2月14日16时04分34秒,张女士收到海螺商贩的全额现金212元,并表示等疫情过后,一定上门致谢司法职员!
司法职员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螺商贩应向张女士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司法职员提醒市民,外出采购食品时,务必保存购货票据类证据,不要买路边商贩的食品,由于商贩没有经营证照,特殊是成心想兜售劣质货的商贩,每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市民被骗,司法职员难以取证。建议市民:到超市和农贸市场内采购!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如履行进货查验等责任,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解释进货来源,可免予行政惩罚,司法机关将依法没收相应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任务。如不能证明无责,将受到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将被深究刑事任务。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任务编辑:赵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