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根据《考验报告》(No:DCNCP24SG151)显示,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发卖的“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哀求,经法定考验机构剖断为不合格食品。该食品的供货者为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进货数量为22斤,进价为每斤7元,发卖15.79斤,个中10.209斤为抽检样品,每斤售价19.8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35.6元,违法所得312.642元。现场卖力人当场出示其查验了供货者的业务执照和涉案食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紧张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考验结果关照书》(考验报告编号:No:DCNCP24SG151)复印件一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
2、《考验报告》(No:DCNCP24SG151)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被抽样单位为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被抽检的“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

3、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递回证一份1页,投递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抽检结果已经奉告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
4、《食品安全抽样考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抽样考验奉告书》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样品是于2024年5月13日在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抽检以及被抽样单位信息,抽样地点,抽样基数等。
5、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的业务执照副本、食品经营容许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的资质。
6、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受委托人吕昊霖***照片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委托情形。
7、供货商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业务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涉案食品供货商资质及当事人进货查验责任记录制度实行情形。
8、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2024年5月13日出库单复印件一份1页,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订货单打印件一份1页,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进货、发卖台账打印件一份1页,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进货批次、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发卖数量、发卖价格、合格情形以及当事人进货查验责任记录制度实行情形。
9、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南岗远大好百客食品馆召回公告》原件一份1页,证明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已经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发卖的“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进行了召回。
10、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形。
11、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远大购物中央南岗店返厂申请单》三份3页,证明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已将未售出“芒果P”返回厂家,暂无库存。
12、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2页,检讨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司法职员现场检讨时经营场所货架和库房已无该批次问题食品的情形和现场卖力人能够当场供应证明实在行了进货查验责任的证据材料。
13、司法职员对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吕昊霖讯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受委托人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数量、发卖情形等问题已经做出陈述。
14、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现场笔录一份2页,检讨照片打印件一份2页。
15、《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忙调查函》原件一份1页、邮件交寄单(收据)一份1页、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哈南市监建协查[2024]01号帮忙调查函回答》原件一份1页,证明“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确为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供货给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
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违反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履行行政惩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称”的规定,构成了发卖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规行为。由于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央有限公司发卖的购进日期为20240513的“芒果P”,尚未创造存在人身或者财产危害后果,情节轻微而且在司法职员向当事人投递不合格食品的《考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考验结果关照书》时,现场卖力职员能够当场出示其查验了供货者的业务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尽到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责任。当事人不知其所发卖的食品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如实解释涉案食品的来源,涉案食品“芒果P”仅购进22斤,售出15.79斤,个中10.209斤为抽检样品,剩余6.21斤已返厂处理,无剩余库存,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惩罚的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责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解释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惩罚,但应该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任务”的规定,对其免予惩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