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表示,业务开展初期,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以下机构或产品: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开展初期,包管品按债券类型、发行办法和债券评级划分为8个质押券篮子;篮子标准中的信用债包含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除外)。
业务开展初期,包管品按债券类型、发行办法和债券评级划分为8个质押券篮子。详细划分标准及折扣率。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也是债券市场加杠杆的紧张办法,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资金持有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未来某一韶光以约定回购利率将债券购回。债券质押式回购包括场内市场,如银行间、上交所和厚交所,也包括撮合询价的场外交易。

通过质押式回购,债券持有人能够不断融入短期资金通过期限错配在债券市场连续买买买,以此博取更大收益。其余,债券市场加杠杆还可以通过线下债券代持(养券)以及资管产品构造化设计来完成。
据本次暂行办法,债券可质押标的将席卷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包括公开拓行债券、非公开拓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ABS)。
中心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监宗军向澎湃***表示,这次文件紧张表示了3个特点,1.明确质押券篮子的质押率;2.更有利于揭示分类统计;3.供应第三方的管理。
上海清算所于2011年7月发布了针对超短期融资券、信用风险缓释凭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非交易性子押登记业务办理流程。《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规定,上清所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所供应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双方应共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申请;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证券发生付息的,上海清算所将质押证券对应的付息资金划付至出质人指定资金账户,不对该部分资金进行质押;质押期间,质权人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既可申请全部解除质押,也可申请部分解除质押。
而这次暂行办法规定,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债券分类作为质押标的,由交易所作为交易参与的一方,在交易报告、场内直接联合中登办理质押登记等形成一体化交易模式;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一方面为融入方和融出方供应统一的相对标准化的交易场所,另一方面也降落交易的操作难度,一定程度上降落交易风险,毕竟交易所对质押标的有一定的选取标准。在这个交易中,交易所不承担交易风险。
宗军也强调,这个政策是跟过去相差不大,只是理得更顺,相对标准化,但是信用风险还是跟过去一样仍由双方承担。暂行办法有利于促进ABS优先档的流动性,降落发行本钱,但是不敷的地方在于交易所发行的ABS都是企业ABS,根本资产是千差万别的,现在对根本资产的把关还不足严。
在交易所交易的紧张的是企业ABS。中债登发布的《2017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显示,2017 年共发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 14544 亿元,同比增长 66%;年末市场存量为20769亿元,同比增长 67%;企业 ABS继 2016 年发行量超越信贷 ABS,2017年存量也超越信贷 ABS,成为市场规模最大的品种。
宗军表示,去年前年企业ABS增长的速率是比较快的,这个是好事,但是现金流的透明性不足,全体市场现在还是比较粗放,须要更多信息表露。
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任务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任务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干系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规定供应干系的包管品管理做事的交易。
第三条 上交所组织开展三方回购,供应交易报告及成交确认平台,并制订包管品管理的干系标准,开展对三方回购参与者和质押券篮子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进行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并根据干系业务规则规定供应包管品的选取分配、质押登记等做事。
第五条 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双方)参与三方回购应该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主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责任、包管品管理及违约任务的干系条款等。主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办法签署,也可以利用上交所CA证书通过电子办法签署。
第六条 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干系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在进行三方回购报告时填写交易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可以约定质押券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干系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七条 三方回购上交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回购双方及其结算参与人答允认成交结果,并按本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干系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主协议、补充协议等干系约定履行干系责任。
第八条 回购双方应确保用于三方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债券等)来源合法。正回购方应确保用于质押的债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包管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第九条 回购双方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干系规定。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及其他干系规定,对参与三方回购业务的市场主体及干系职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参与者管理
第十条 回购双方应该充分知悉三方回购干系规则,理解三方回购的干系风险,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宜参与三方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十一条 三方回购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回购双方应该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哀求的机构投资者。
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还应该同时知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备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开展的干系技能系统;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回购违约;
(五)上交所哀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证券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干系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掌握制度。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该对经纪客户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参与三方回购的经纪客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哀求,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前,向其全面先容三方回购的干系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哀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该包含上交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十四条 开展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或设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正回购方应该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时确定其普通证券账户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对应关系,拟用作包管品的债券只能从其普通证券账户中转入对应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未被质押的债券只能转出至该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回购双方参与三方回购之前,应该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回购双方直接向上交所备案。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由证券公司确认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哀求,并代理其向上交备案。
理财产品由管理人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多个理财产品视为不同主体,应该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回购双方进行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应该向上交所提交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和三方回购主协议。
正回购方还须要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
(一)最近一个司帐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资产管理规模的解释及干系证明文件;
(二)公司内部三方回购干系的业务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三)关于技能系统准备情形的解释;
(四)上交所哀求的其他材料。
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应该担保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全。
第十七条 上交所收到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后,对峙案文件是否完好和符合哀求进行核对。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哀求的,上交所为其开通三方回购交易功能;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哀求的,上交所及时奉告其情由。
第十八条 上交所在受理备案时可对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干系哀求的落实情形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讨,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应该予以合营。
第三章 包管品管理
第十九条 可作为三方回购的包管品应该是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包括公开拓行债券、非公开拓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形调度用于三方回购的包管品品种。以下债券不可作为三方回购的包管品:
(一)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
(二)已经发生违约或经表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三)上交以是为不适宜充当回购包管品的其他债券。
第二十条 上交所根据债券类型、发行办法和评级结果等将债券划分为多少个篮子。各质押券篮子的债券清单、折扣率标准由上交所确定,质押券篮子划分及折扣率标准由上交所另行关照。
第二十一条 正回购方可将普通证券账户中拟用作包管品的债券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也可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未被质押登记的债券转出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供应的各篮子债券清单、折扣率以及债券估值于逐日闭市后核算每笔未到期及已到期未了却三方回购各只质押券的包管代价。在质押券包管代价与回购金额比较涌现不敷且达到一定比例时,由交易系统对回购双方进行提示。
第二十三条 质押券在质押登记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回售、转股、换股等环境的,按主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回购双方协商同等后,回购双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报告质押券变更,换入的债券须要知足回购协议的质押券篮子哀求。因换入债券数量不敷等缘故原由导致变更质押登记失落败的,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不变。
第二十五条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质押券代价明显减少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通过交易系统报告补充相应的质押券。回购双方可以在主协议、补充协议或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补充质押券的触发环境及时限。
第二十六条 债券质押期间,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哀求办理质押债券冻结、扣划等环境,由中国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权机关的哀求办理。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七条 回购双方开展三方回购,应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授信。交易系统仅对正回购方在逆回购方授信白名单内的三方回购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三方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报告,经纪客户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报告。交易系统对符合形式哀求和符合授信白名单哀求的三方回购干系报告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三方回购的交易韶光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15。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须要调度三方回购的交易韶光。
第三十条 三方回购品种期限可以由回购双方在1-365天的范围内自行商定。三方回购报告的金额应该为100万元或其整数倍。
第三十一条 回购双方在三方回购报告中须指定一个或多少个质押券篮子。
回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指定详细质押券,指定的质押券应在交易报告确定的质押券篮子范围内,且指定质押券到期日应晚于回购到期日。
第三十二条 三方回购可以采纳报价、询价和指定对手方等办法达成,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三十三条 回购交易报告包括意向交易报告、报价交易报告、询价交易报告、指定对手方交易报告、提前终止交易报告、到期购回或续经商营业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可以面向全市场提交意向报告。意向报告应该至少包含回购方向、质押券篮子等交易要素信息。意向报告不能直接确认成交。
第三十五条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可以面向全市场提交报价报告,报价报告要素包括回购方向、金额、期限、利率、质押券篮子等。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可以选择符合授信白名单哀求的对手方报价点击成交。
第三十六条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可以向符合授信白名单哀求的对手方发送询价报告,询价报告要素包括回购方向、金额、期限、质押券篮子等。收到询价报告的对手方可以对询价要求进行报价,询价发起方可以点击报价达成交易。
第三十七条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可以向符合授信白名单哀求的特定对手方发出指定对手方报告,报告要素包括回购方向、金额、期限、利率、质押券篮子等,对手方确认后成交。
第三十八条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经回购双方协商同等可以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可以发起提前终止报告,并由对手方确认。提前终止报告须填写提前终止的结算金额和对应的提前终止利率。
第三十九条 三方回购到期,交易双方协商同等后,正回购方可以进行到期购回报告或到期续做报告。
到期续做的,正回购方应对当日到期的三方回购提交到期续做报告,经逆回购方确认后天生新的回购合约,原三方回购合约终止。续做逆回购方必须是原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续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可以与原三方回购不同。
第四十条 上交所在交易系统公布当日的三方回购逐笔成交行情和汇总行情,并定期表露全市场成交统计数据。
第五章 清算交收与质押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国结算为三方回购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到期续做供应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做事,根据上交所确认的交易报告数据按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结算,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卖力履行交收任务,并办理其与经纪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用于逐笔全额结算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办理。
三方回购质押券变更、质押券补充以及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的转入转出报告的处理办法由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打算每笔交易或报告的资金应收搪塞金额。对付到期续做,中国结算按原有回购到期金额和续做三方回购成交金额进行净额清算。
对付每笔回购交易首次清算,逆回购方搪塞金额=成交金额+经手费等干系用度;正回购方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经手费等干系用度。
对付每笔提前终止和到期购回,资金应收搪塞金额为提前终止或到期购回报告中的结算金额。
对付每笔到期续做,逆回购方续做应收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经手费等干系用度;正回购方续做搪塞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经手费等干系用度。
第四十三条 清算完成后,结算指令提交截止时点前,三方回购首次清算的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以及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和到期续做的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须向中国结算提交结算指令,确认干系交易可以进行交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结算在收到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结算指令后逐笔检讨所有采取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易干系债券和资金是否足额,三方回购债券和资金均足额的,中国结算办理资金交收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资金或债券不敷的,中国结算将不才一批次重新校验,直到校验通过后再进行交收处理,截至日终交收批次仍未交收成功的,该笔结算指令交收失落败。中国结算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结算在交收处理时,根据上交所供应的质押券篮子标准及详细构成、折扣率标准、包管品估值,按以下原则选取质押券:
(一)对双方自行指定质押券的,中国结算将优先选取双方指定的质押券品种。指定的质押券品种中任意一只质押券数量不敷,该笔交收失落败。
(二)双方未指定详细质押券品种或者已指定详细质押券的包管品代价低于回购金额,则按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从质押券篮子中选取质押券。同一质押券篮子中以一手为最小单位按可用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依次选取到期日晚于回购到期日的质押券,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质押券证券代码由小到大原则依次选取,直至所选质押券包管品代价足额。
第四十六条 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或报告、质押券选取结果确定质押券并在正回购方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对相应债券进行质押登记。
三方回购到期购回、提前终止交收完成后,由中国结算办理相应债券的解除质押登记。
第四十七条 截至当日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日终批次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提交结算指令、债券或资金可用余额不敷将导致交收失落败。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 回购双方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后,应该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我评估,经纪客户由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须将评估结果向上交所报告。
上交所可对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讨,对不符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哀求的,取消其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三方回购业务中,回购双方涌现违反三方回购干系规则或交收违约等环境的,上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干系信息,并视情形取消其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三方回购参与者被取消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应连续履行未到期三方回购合约的干系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的包管品进行持续管理,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形对质押券篮子的设置、各质押券篮子债券清单以及折扣率等进行动态调度。
第五十条 回购双方的结算参与人应该定期将三方回购干系数据报送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有关数据报送哀求和韶光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关照。
第五十一条 上交所对三方回购市场交易、杠杆率、包管品、交收违约情形等各种交易结算信息进行监控,加强对三方回购业务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十二条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发生非常和违约事宜的,回购双方应及时向上交所、中国结算报告事宜情形及其发生的缘故原由、处理进展情形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三条 三方回购发生非常和违约事宜的,回购双方应该按照干系法律法规、本办法、主协议、补充协议等干系规定和约定,通过协商、支付违约金、处置包管品、申请仲裁、诉讼等办法办理。
违约发生后,违约方应积极采纳方法处理违约事宜,掩护守约方的合法权柄。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理协商同等的,可以向上交所报告解除质押登记或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拍卖、变卖的受让人,中国结算将依据上交所发送的指令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第五十四条 回购双方应该在交易报告中约定是否赞许在违约环境下由质权人对违约交易项下的包管品直接进行处置。回购双方在交易报告中约定由质权人直接处置的,根据主协议的干系约定办理;回购双方在交易报告中约定不由质权人处置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其他违约处置办法。债券包管品处置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及任务,由回购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回购双方、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及干系职员违反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干系规定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视情形履行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发言、限定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训斥等监管方法或者纪律处罚,并依照干系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回购双方根据干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干系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三方回购。三方回购经交易系统确认后,回购双方及其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轇轕不影响确认结果的有效性,也不影响中国结算按照本办法及其他干系业务规则进行的三方回购交易结算、债券质押登记及解除质押登记等业务办理结果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由于包管品不敷、交收失落败或交易任意一方违约等环境所产生的轇轕和法律任务,由回购双方自行协商办理,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法律任务。
第五十八条 三方回购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宜、技能故障等交易非常情形以及因上述缘故原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采纳相应方法所造成的丢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法律任务。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卖力阐明。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